1. 與開發商簽訂期限為20年的車位租賃合同,有保障嗎
開發商存在這合同都未必有效。
小區的公共部位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專,非開發商所屬有,除非開發商取得全體業主的授權,否則到時小區業委會是可以主張開發商侵犯全體業主權利的。
因此,這種方式未必安全,尤其是現在物權法又生效了,這類事情恐怕會擺到桌面上解決。
2. 購買地下車位怎樣挑選與開發商簽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些什麼
購來買地下車位挑選的方法:
源1 、要近電梯口 ;
2 、要單獨;
3 、雙車位右手面要有柱子(或牆);
4 、三車位同上;
5 、不要靠近轉彎處,地下停車場視線不好,盡量靠中間;
6 、最好選擇靠一側的,不選擇靠管道、消防器材或者電控箱近的;
7 、首選邊庫,車庫出入口和車之間沒柱子的 ;
8 、出入口處的車庫不要(出入會車有出意外的風險);
9、中間庫不要(兩邊都有車怕開不門,左右門都又被碰癟的風險);
10、車庫柱子在出口之間的不要選(比如出口需要向左,柱子在左邊)
11、如果車庫出口需要向左就選邊庫柱子在右手的即可。
3. 開發商與業主簽訂地上車位租賃合同有效嗎
一般有效。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4. 開發商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合法嗎
危險??。甲方的「車位使用權」是從哪裡來的?甲方從業主方(產權方)獲得的使用權,產權方允許轉讓嗎?允許這么長時間嗎?建議你
最好與產權方簽「使用權租賃合同」。
5. 我去開發商買車位他口頭上說是買給我,但是簽合同他給我簽個這樣的合同什麼意思
回答 口頭上說是買給我,但是簽合同他給我簽個這樣的合同什麼意思?
哪位大哥大姐懂的教教我,謝謝大家了合同 法律咨詢 法律
6. 買車位到底是跟開發商簽合同,還是跟物業
個人理解,不管是跟開發商還是物業,要看車位原來的所有權是誰的吧.是誰的就跟誰簽,但一般做不專到這點屬,開發商可能委託物業了,這時你要物業提供開發商給他的授權委託書之類的,把它作為合同的附件保存,當然要看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查查法律文書/咨詢做律師的朋友.
7. 簽合同時和開發商簽了200平米的地下車庫,結果只有6個車位,這合理嗎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 ,這要看你們雙方合同中,對此問題具體如何約定了,必要時聯系當地專業律師詳談幫助解決
8. 開發商(售樓處)將地下停車位使用權同時與兩人簽訂合同。
開發商將停車位贈送你,並簽仃了停車位使用權合同,現開發商又與他人簽訂使用權合同,你可告他欺詐,侵權,並索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