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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品住宅樓建於10年前

發布時間:2021-02-18 20:57:33

1. 房齡10年以上的房子一定比新修的房子建築質量更好嗎

如果是的話你就專門住十年以上的房子??
你這問題根本毫無意義。

2. 我十年前建房現在政府建辦公樓在我房前咋辦

如果政府建的辦公樓對你的房子採光造成影響,可以通過正當渠道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3. 十六年前為建臨時房發生糾紛的處理意見現在有法律效力嗎

這要看糾紛處理意見是哪個部門下的,如果是法院就有效力,如果是啥街道,就白扯。

4. 10年前在城鎮建的房子,首層面積140平方,那時候報建3層批了,實際建了5層,卻沒辦房產證,現在想

不合理,但能通過補辦手續換取合法身份還是可以的。

5. 以前的樓房十年了還可以建第二層嗎

要建房許可證
才可以再建二層的
現在對加蓋房子查得比較緊,

沒有許可證
屬於違建的

6. 如何確定房屋建造年份

房屋的建成年代(竣工日期)在房產證/不動產權證上會有登記。

深圳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房產證回(紅本)上在「建答築物及其附著物」一欄會寫上竣工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不動產權證在「權利其他狀況」一欄會寫上竣工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另外:房產證/不動產全證上還會標注該房屋佔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來說批地年限會早於竣工年限。

(6)某商品住宅樓建於10年前擴展閱讀:

確定房屋建造年份的誤區:

誤區一:通過房產證反映真實年齡

房產證上的日期只能反映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取得該物業產權的日期,如果是二手房,有些已經轉手了兩至三次,所以最後看到的這本房產證上記載的發證日期可能遠遠超出房屋實際的建成日期。

誤區二:通過土地證上的終止日期推斷

根據土地使用權證上顯示的終止日期只能推斷出征地時間,如一套70年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其土地證上的終止日期是2060年,也就等於說該房屋是在1990年拿到土地的,而一般商品住宅從開發到銷售,周期通常為1至3年。所以,真正的房屋建造年限只能做大概推算。

7. 求物權法案例題~~~拜託拜託~~有加分!!!

1.物權效力

關於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的問題以及預告登記防止「一房多賣」的問題

案例:某開發商甲將房屋賣給乙,合同約定,若逾期不交房,開發商將承擔五萬元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後,開發商甲未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此後,甲又將同一套房屋賣給丙,並辦理登記手續。

本案涉及的問題:
1、乙簽訂合同後未辦理登記手續,其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生效?乙要求甲承擔違約金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2、乙能否主張甲和丙的合同無效?乙與甲先簽合同,丙後簽,但丙辦理了登記手續,那麼丙是否對該訴爭房屋享有物權?
3、將來遇到類似情況,乙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

該問題涉及到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的問題以及預告登記防止「一房多賣」的問題 。

立法背景:

當事人之間買賣房屋未經登記的情況錯綜復雜,如果以登記為合同生效要件,那麼,在因出賣人的原因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在房屋價格上漲之後,出賣人有可能以未辦理登記將導致合同無效為理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房屋,這樣,將有可能損害善意買受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房屋已經交付使用,買受人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的情況下,如果因未登記而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房屋,將可能妨礙現有的財產秩序。此外,如果因為未辦理登記而導致合同無效,非違約方將無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嚴格區分合同效力和登記效力,以及建立預先登記制度,則可以防止此種現象的發生。

分析本案: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實際上明確了以下觀點:當事人雙方訂立了房產買賣合同之後,合同就已經生效,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不能發生轉移;違約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所登記的,不是不動產物權,而是目的在於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物權法》關於預告登記的規定,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的效力,也就是說,進行了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對後來發生的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處分行為,具有對抗的效力,這樣,所登記的請求權就得到了保護,購房者將能夠獲得約定買賣的房屋,這對預防商品房銷售中一房二賣起著特殊的作用。

本案中,甲乙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雖然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僅表明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根據物權法十五條的規定,乙和甲之間簽訂的合同已經生效;乙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將得到支持,甲將被判令支付五萬元的違約金並賠償乙的實際損失。同理,甲與丙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有效合同,由於辦理了登記,該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屬於丙。乙為避免遭遇一房二賣,將來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應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若開發商又將該房出售,雖然其與購房者簽訂的合同可能有效,但將不會發生物權的效力。

二、涉及善意取得的案例

案例:甲乙系夫妻。雙方於婚後購買一棟別墅,但產權證上的所有權人登記為甲。後夫妻雙方感情惡化,甲遂私自將夫妻共有的該別墅賣給丙。丙在查詢了房產登記部門的登記簿確認甲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之後,與甲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丙支付了房款,甲、丙到登記機構辦理了房產登記。乙知道後,將丙告上法庭,認為甲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甲丙簽訂的房產轉讓合同無效,丙應將該房產返還。

物權法實施之前可能的處理後果: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反推過去,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人不予追認的,合同無效,因此,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法院將可能判決甲丙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效。

《物權法》實施後,該判決結果將發生逆轉: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物權法》的該條規定是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善意取得的條件是:1、受讓人必須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權處分人。2、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價款。3、轉讓的財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如房產),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如貨物)。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既適用於不動產,又可適用於動產。

本案中,由於甲乙是夫妻,而產權證上登記的房產所有權人是甲,根據《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丙有充分的理由認為產權證上的產權人甲有權處分房產,因此,其符合善意的條件;第二,丙取得該房產支付了合理的價款;第三,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完全符合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丙取得房屋所有權。法院將可能判決駁回乙要求丙返還房產的請求。
當然,乙的權利並非不能得到保障。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其有權請求甲賠償損失,甲應當將轉讓房產的款項作為與乙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能作為其自己的財產。

三、抵押案例

(08年司法考試卷四第四題)案情:A房地產公司(下稱A公司)與B建築公司(下稱B公司)達成一項協議,由B公司為A公司承建一棟商品房。合同約定,標的總額6000萬元,8個月交工,任何一方違約,按合同總標的額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為籌集工程建設資金,A公司用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甲銀行貸款3000萬元,乙公司為此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但對保證方式未作約定。

B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將部分施工任務交給丙建築公司施工,該公司由張、李、王三人合夥出資組成。施工中,工人劉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磚頭,將路過工地的行人陳某砸成重傷,花去醫葯費5000元。

A公司在施工開始後即進行商品房預售。丁某購買|法;律/教育i網匯h總|了1號樓101號房屋,預交了5萬元房款,約定該筆款項作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與汪某簽訂了一份合同,將上述房屋賣給了汪某,並在房屋竣工後將該房的產權證辦理給了汪某。汪某不知該房已經賣給丁某的事實。

汪某入住後,全家人出現皮膚瘙癢、流淚、頭暈目眩等不適。經檢測,發現室內甲醛等化學指標嚴重超標。但購房合同中未對化學指標作明確約定。

因A公司不能償還甲銀行貸款,甲銀行欲對A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權。

問題:

5.若甲銀行行使抵押權,其權利標的是什麼?甲銀行如何實現自己的抵押權?

答:甲銀行的抵押權標的為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商品房。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甲銀行實現抵押權時可以將商品房一並處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丁某在得知房屋賣給汪某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張應否得到支持?為什麼?

答:不能得到支持,因為汪某已經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不動產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依據。

四、添附案例

案例:從本案看動產與不動產的添附
甲乙同為一單位職工,住的都是單位公房,後來,該單位對公房作了一次大調整,將乙住的一套公房(兩間平房帶一個院子)重新分配給了甲,並為甲辦理了房產證。因為乙在住該公房的時候,在兩間半房後又接了一間,於是糾紛出現了:甲稱「我有房產證」,要求入住,乙稱「這里有一間房子是我自己蓋的」,拒不交房,因此雙方訴諸法院。

評析:

乙方在甲方的院內土地上蓋房屋,這房屋也就是附著於甲方使用的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的使用權是不可分的,也不能異其主。因而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應為土地使用權人取得所有權。甲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是因乙方的財產添附在甲方使用的土地上,因此甲方雖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卻應當給乙方以補償。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在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上,依我國民法的一般原理,當事人得就添附的權利歸屬進行協商。若當事人對物的權利歸屬協商一致,自應按其協商一致的意見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照明屬。但苦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則應依據添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

物可分為動產、不動產,添附物也就有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不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動產與動產的附合,是指兩項動產附合在一起。命名:將他人的輪胎安裝在自己的自行車上,將一人的寶石鑲在另一人的戒指上。動產與動產附合時,應由主物的所有人或者價值大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若相附合的兩物不能區分主從,或者在價值上相等,則合成物應為原各物的所有人共有。

不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是指一不動產附合於他不動產上合成一物。然而,不動產與不去產的附合,在我國基本上不會發生。在我國,因為土地上建築物的建造須經一定程序批准,並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前提條件。如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則也不能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命名,在建築物上增建建築物,如經有關部門批准,建造人可以單獨取得所有權,則不發生附合;如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則建築人不能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因此地增建的建築物上不發生權利。在這種情形下,應看作是動產(建築材料)與不動產的附合。可見,在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建造人並不能取得建築物的產權。

不論為何種情形的添附,均為使原物的形態發生變化而成為新物,並且增加了物的經濟價值。在此種情形下,苦口婆心能恢復原狀,或雖可恢復原狀但在經濟是不便理、不合算的,因而不應恢復原狀,而由一方當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權。添附的結果,使一方所有權擴大,而另一方所有權喪失,此雖在社會經濟方面看是必要的,但在當事人方面說,對於喪失所有權的一方卻是不公平的,因此,從公平的原則出發,因添附而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得要求獲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所得的利益。

在發生添附時,失去所有權的當事人向取得所有權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利益,適用法律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因為,法院雖出於避免經濟上浪費的考慮,規定得由一方當事人取得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的物的所有權,但該當事人並沒有因此而取得較之原所有權更大的利益的根據,喪失所有權的當事人一方也沒有失去其利益的根據,並且所有權擴大的一方取得利益與所有權喪失的一方的利益受損失之間是有因果關系的。因此,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不當得利之債的關系,受損失的一方有權請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還其所得的利益。當然,此利益的返還不是返還原物及孳息,而是返還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權所增的利益。

從本案來看,乙方是在甲方使用的土地范圍內建築房屋的。如前所述,土地的使用權與房屋的所有權是一致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因而乙方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權的。所以,在這種於他人宅基地上建築的情況下,發生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即乙方的建房材料附合於甲方的宅基地上。由於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由不動產的權利人取得所有權,因此,乙方在甲方宅基地范圍內所建築的廂房應由甲方取得所有權。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權的一方並沒有取得利益的根據,其對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損失應於所得利益的范圍內予以返還,所以甲方應當向乙方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該返還范圍應為乙方建房的費用及其相應的勞務報酬。

另推薦兩本物權法案例書:
1、書名:物權法案例教程(高等教育法學專業案例教材)
作者:房紹坤 張洪波
出版社:知識產權

2、《新編中國物權法要義與案例解釋》第二版 作者:李顯冬 法律出版社

8. 《房地產估價》計算題求解

你好~給您一個好用的計算器。登陸上海房博士網房地產估價頻道版塊。

上海房博士網回答此問題。

9. 十年前建的房,現在裝修能否算連續違法

有房照嗎?如果有自己的房子多少年裝修是自己的事,咋裝都可以!

10. 十年前建的房屋,現在要折價是按原來的房價折還是現在的來折

通常是按現在的價值來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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