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進行
公民權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憲法加以明確規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一國憲法確認的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資產階級國家稱為人權、公民權。公民權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憲法加以明確規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中文名
公民基本權利
外文名
Citizens' basic rights
類別
權利
別稱
人權
快速
導航
表現形式
公民義務
分類
基本權利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1]
政治權利和自由
其中政治權利和自由可分為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表現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權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可分為
1.人身自由權
2.住宅不受侵犯權
3.人格尊嚴權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可分為
1.財產權
2.勞動權
3.勞動者休息權
4.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
5.獲得物質幫助權
6.受教育權
獲得救濟的權利
獲得救濟的權利可分為
1.申訴、控告
2.取得國家賠償權
3.取得國家補償權
社會生活權利
1.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2.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3.婦女兒童權利等。
公民的平等權利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表現形式
侵權表現形式
《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滅特權。特權是公民平等權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現。有的幹部自視為不受法律的約束的「特殊公民」,他們不但不守法,而且還以權謀私,徇情枉法,包庇縱容違法者。由於他們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誤認為他們有些特權,不敢問,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權益也誤認為應該如此。事實上,公民權利是平等的。一個人無論職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有的婦女在家庭關繫上不能獲得與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權利,而處於男尊婦卑的地位,她們在家庭重大事項中沒有發言權,經濟上沒有掌管和使用權。她們有的甚至成為只有幹活的義務而不能享受平等權利的「奴隸」。
在遺產繼承上,女兒往往沒有得到與兒子同等份額的遺產繼承,甚至被剝奪了繼承權。有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如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
在一些農村,婦女不能同男子一樣平等地分得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
在一些工作、企事業單位中,女職工不能與男職工同工同酬,干同樣的活,所得工資和獎金卻要少些。在一些單位,裁員下崗時,往往女職工被裁員下崗得多些。如此等等。
上述些情況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權利。
因此,公民在平等權被侵犯時,要懂得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利。[2]
英國公民
英國1679 年的《 人身保護法 》和 1689 年的《 權利法案 》,美國1776 年《 獨立宣言 》和 1791 年的《 憲法修正案》,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等都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設專章詳細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多數國家的憲法都設專章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人身自由,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上述權利律法來進行限制
② 物權法是如何規定私人住宅不容侵犯
根據《物權法》第四條 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四條 私有財產范圍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五條 保護私人合法權益
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私有財產保護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2)公民的住宅權進行限制擴展閱讀:
1、根據《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又稱身體自由。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個人家庭財產的保存,一般要在住宅中進行,有的公民還要在住宅中進行社會性的工作和勞動。
③ 私闖民宅,限制人生自由權
1、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各種方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很多,如(非判刑、管制、拘留警察命令等法定原因或單位合法紀律約束)限制在一定區域內活動、居住;限制參加一定的社會活動;限制外出活動;規定對某項活動的情況要及時向行為人匯報;監視他人行為;規定他人外出要向行為人"請假"等。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④ 住宅權屬於公民的什麼權
1、住宅權屬於復人身權,住宅不受侵犯制屬於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個人家庭財產的保存,一般要在住宅中進行,有的公民還要在住宅中進行社會性的工作和勞動。
3、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⑤ 什麼叫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權
就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能非法入侵或搜索個人住宅
⑥ 憲法,刑法和民法通則都有規定公民的住宅權利嗎是那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下列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
家庭
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查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⑦ 什麼叫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權
住宅不受侵犯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回非法侵入和搜查。法律依據如答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六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7)公民的住宅權進行限制擴展閱讀:
侵犯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權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二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⑧ 公民住宅權利
住宅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宅院,也包括以船為家的漁民的船隻,包括辦公樓房專,也是某些公民進屬行工作、學習的重要場所。
非法侵入住宅必然影響公民的人身、財 產安全和社會秩序,因而我國刑法把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就把「住宅不受侵犯」宣布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 利。由於種種原因,人們對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為重視程度不高,不能把侵入公民住宅的行為看作是違法問題,從而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打擊這種非法活動。為 了確保公民的人身權利和住宅不受侵犯,我國新憲法第三十九條鄭重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 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經驗教訓的總結,是人民意志 的反映。
⑨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
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版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權。憲法保障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公民的住宅權利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障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司法機關執行公務時,依法進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對公民住宅進行搜查是法律允許的。
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個人家庭財產的保存,一般要在住宅中進行,有的公民還要在住宅中進行社會性的工作和勞動。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又稱身體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機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從重處罰。
⑩ 憲法保護公民住宅權不受侵犯,那公民住宅的范圍是如何界定的
中國最高人民來法院2000年11月28日在《關於審源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刑法第263條第1項規定的「入戶搶劫」解釋時指出,「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戶和住宅的含義應該說是相近的。本罪的住宅也應該作大致相同的理解。法律沒有明確的解釋,但最高法院的這條司法解釋中對入戶的解釋可以界定公民住宅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