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區道路是是市政工程嗎是幾類
小區道路不屬於市政工程。市政工程一般是屬於國家規劃建設的。
市政工程公用設施包括:
1、城市道路及其設施: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城市軌道交通、人行道、公共停車場、廣場、管線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護欄、街路標牌、道路建設及道路綠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屬設施
2、城市橋涵及其設施
城市橋梁、隧道、涵洞、立交橋、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3、城市排水設施
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它附屬設施。
4、城市防洪設施
城市防洪堤岸、河壩、防洪牆、排澇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5、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景點等處的照明設施。
6、城市建設公用設施
城市供水、供氣(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集中供熱的管網、城市公共交通的供電線路及其它附屬設施。
(1)住宅區是否道路擴展閱讀:
小區道路分為以下幾級:
1、居住區級道路——是居住區的主要道路,用以解決居住區內外交通的聯系,道路紅線寬度一般為20-30m。車行道寬度不應小於9m,如需通行公共交通時,應增至10-14m,人行道寬度為2-4m不等。
2、居住小區級道路——是居住區的次要道路,用以解決居住區內部的交通聯系。道路紅線寬度一般10-14m,車行道寬度6-8m,人行道寬1.5-2m。
3、住宅組團級道路——是居住區內的支路,用以解決住宅組群的內外交通聯系,車行道寬度一般為4-6m。
4、宅前小路——通向各戶或各單元門前的小路,一般寬度不小於2.6m。
② 市政道路和小區道路有什麼區別
1、市政道路和復小區道路在分制類和包含內容上的區別。
城市道路分為四類:快速路、主幹路、次幹路及支路。建設內容包含車行、管網、人行道、綠化、人防等。小區道路主要指居住區內道路,一般可以分為三級或四級:居住區級道路、居住小區級道路、住宅組團級道、宅前小路。
2、市政道路和小區道路在功能上的區別。
快速路與主幹路,解決城市各分區之間交通問題,保持交通連續;次幹路,分散主幹道交通和區內客運、貨運交通任務;支路,以服務功能為主,為居民出行服務。
小區道路主要為居民交通出行服務。
3、市政道路和小區道路在主管部門上的區別。
市政道路的業主是建設行政部門;小區道路的業主是該小區的甲方,屬交通行政部門管理。
③ 住宅小區道路屬於市政道路嗎
不屬於,城市道路(政府規劃的)才是市政道路,
但是小區道路也可以套用市政道路定額計算,是人們常說的小市政。
④ 消防法有沒有規定小區的道路那些是屬於消防通道
消防法沒有具體的規定,有相關規定的是《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 7.1 消防車道規定:
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於160m。當建築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於150m或總長度大於220m時,應設置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消防通道廣義包含消防車通道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車通道理解為是小區內建築外供消防車通行實施滅火救援的通道和小區出入口。
安全出口是建築內部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疏散通道(出口)可以理解建築內人員疏散的走道、房間門出口等。
(4)住宅區是否道路擴展閱讀:
消防通道被堵,導致火災無法自救的,小區物業應承擔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⑤ 居住區道路分級及其寬度
居住區道路一般可以分為三級或四級:第一級:居住區級道路,第二級:居住小區級道路,第三級:住宅組團級道路,第四級:宅前小路。
1、居住區級道路
道路紅線寬度一般為20-30米,車行道一般為9米,如果考慮通行公交時應增加至10-14米,人行道寬度一般在2-4米左右。居住區級道路一般多採用——塊板的形式,居住區道路用以劃分並解決居住區的內外聯系,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
2、居住小區級道路
道路紅線寬度一般為10-14米(根據敷設管線的要求,採暖地區建築控制線不宜小於14m,非採暖地區建築控制線不宜小於10m),車行道一般為7-9米,人行道寬度在1.5-2.5米左右。居住區的次要道路是居住區內外聯系的主要道路。
3、居住組團級道路
起著聯系居住小區范圍內各個住宅群落的作用,道路紅線寬度一般為5-7米,大部分情況下居住組團級道路不需要設置專門的人行道。
4、宅間小路
是指直通到住宅單元入口或住戶的道路,它起著連接住宅單元與單元、連接住宅單元與居住組團級道路或其它等級道路的作用。平時主要是自行車和人行交通,但要滿足垃圾清運、救護、消防、搬運等需求。路面寬度大於等於2.5m。(一般2.5-3m)。
(5)住宅區是否道路擴展閱讀:
設計原則
1、道路——通而不暢的原則。
2、根據實際情況,實現人車分流,車行道與步行道各成系統。
3、分清主要道路與次要道路及宅旁小道的等級關系。
4、在道路形式上有:內環式、環通式、半環式、盡端式、混合式幾種。
⑥ 住宅區的道路規劃不必以住宅區的交通組織為基礎這種說法對嗎
住宅區的道路規劃不必以住宅區的交通組織為基礎,這樣是正確的。
⑦ 小區內住宅和道路之間的距離
小區內住宅和道路之間的距離高層的應為5米,多層的應為3米。
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內設計規范》容:
表8.0.5 道路邊緣至建、構築物最小距離(m)
(7)住宅區是否道路擴展閱讀
《城市居住區規劃標准》中規定:
8.0.1 居住區內的主要道路應滿足:
1、線型盡可能順暢,以方便消防、救護、搬家、清運垃圾等機動車輛的轉彎和出入;
2、要使住宅樓的布局與內部道路有密切聯系,以利於道路的命名及有規律地編排樓門號,這樣就能有效地減少外部人員在尋親訪友中的往返奔波;
3、良好的道路網應該是在滿足交通功能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用最低限度的道路長度和道路用地。因為,方便的交通並不意味著必須有眾多橫豎交叉的道路,而是需要一個既符合交通要求又結構簡明的路網。
⑧ 居住區道路的道路分類
居住區道路一般可以分為三級或四級:
第一級 居住區級道路——是居住區的主要道路,用以解決居住區內外交通的聯系,道路紅線寬度一般為20-30m。車行道寬度不應小於9m,如需通行公共交通時,應增至10-14m,人行道寬度為2-4m不等。
第二級 居住小區級道路——是居住區的次要道路,用以解決居住區內部的交通聯系。道路紅線寬度一般10-14m,車行道寬度6-8m,人行道寬1.5-2m。
第三級 住宅組團級道路——是居住區內的支路,用以解決住宅組群的內外交通聯系,車行道寬度一般為4-6m。
第四級 宅前小路——通向各戶或各單元門前的小路,一般寬度不小於2.6m。
此外,在居住區內還可有專供步行的林蔭步道,其寬度根據規劃設計的要求而定。 道路名稱 道路寬度
居住區道路 紅線寬度不宜小於20m
小區道路 路面寬5-8m,建築控制線之內的寬度,採暖區不宜小於14m,非採暖區不宜小於10m
組團道路 路面寬3-5m,建築控制線之內的寬度,採暖區不宜小於10m,非採暖區不宜小於8m
宅間小路 路面寬度不宜小於2.5m
園路(甬路) 不宜小於1.2m 一:小區級道路、
小區級道路斷面以一塊板主宜,辟有人行道。在內外聯繫上要做到通而不暢,力戒外部車輛穿行,但應保障對外聯系安全便捷。
二:組群級道路
一塊板,不高人行道,重點考慮消防車、救護車、住房小汽車、搬家車以及行人通過。
三:宅前路
以人行為主,還應考慮少量住戶小汽車、摩托車的進入。在道路對內聯系中要做到能簡捷地將行人輸送到支路上和住宅中。
此外,居住區內部街坊與街坊之間和街坊內部的道路,主要為居民參加生產、工作、學習、購買物品和參加娛樂活動服務,也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和貨運交通所用。為了保證居住區內的安靜,盡可能不設公共交通路線,居住區道路可以直接與次幹路相接,盡可能不與主幹路(見城市道路)相接。可通行小型貨車,限制大型貨車和過境車輛通行,車速一般不超過20公里/時,道路做平面交叉,可有斷頭道和回頭路,局部線型也可設計成曲線。
道路橫斷面布置一般是單幅式,即在車行道兩側設人行道和綠地,道路寬度可根據建築的樓層高度、沿街公共建築物數量以及客流和貨流多少而定。道路寬度允許時,也可安排雙幅式斷面,即在路中間設1米左右隔離帶,布置綠化。車行道寬度為7米、9米或12米。人行道和綠地每側應為3~6米,要能滿足埋設地下管線的需要。若居住區面積大,主要道路較寬且長時,亦可設置公共交通路線,以減少居民步行距離。
⑨ 公路與居民住宅區的法定安全距離是多少
公路與兩來側建築設施自的距離按公路道路性質確定,不按等級確定。
根據《公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七條 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佔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⑩ 居民住宅小區內道路屬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所指的道路
小區管理處,或者居委會。因為小區內的甬道屬於小區的財產。
處理的話首先要版看小區管理處或居委權會對該小區的道路使用有何規定,如果有規定,,則按照小區的相關規定來劃定責任,如果沒有。則要依據道路安全法了。。看是誰違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