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拆遷補償的補償詳解
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包含兩部分內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區位補償價,區位補償價由被拆遷房屋的基準地價和基準房價構成,重置成新價是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和成新折扣的結合。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基準地價×K+基準房價)×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其中,K為容積率修正系數,按照《房屋拆遷容積率修正系數表》確定。房屋拆遷補償價計算公式中的住宅房屋拆遷的基準地價、基準房價和土地級別范圍。現階段按《住宅房屋拆遷基準地價、基準房價和土地級別范圍》的規定確定。土地級別為七至十級的地區的基準房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市國上房管局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並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現以北京舉例)
例如:王先生在東直門北大街有一處佔地面積20平方米、建築面積為30平方米的私有房產,遇到拆遷,開發商准備在這一地區建一規劃容積率為3.2的高檔物業。那麼,根據《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定(暫行)》的規定,該房產的基準地價在4400元—5400元/平方米之間,現評估價確定為5000元/平方米;現狀容積率為30/20=1.5,規劃容積率為3.2,修正容積率為:1.005;基準房價為:1000元/平方米;重置成新價為21000元;那麼,王先生可得拆遷補償款:(5000×1.005+1000)× 30+21000=201750元。 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包含兩部分內容,即房屋區位補償價和地上物補償價。計算公式為;非住宅房屋拆遷價格=區位價格×K1×K2×K3×建築面積+地上物補償價。其中,K1為容積率調整系數;K2為房屋原用途調整系數;K3為規劃用途調整系數,當規劃用途為市政府確定的市政公益事業等重點工程時取0.7,其他情況取1.0;地上物補償價的計取按各市、地、縣有關規定採取成本估價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結合成新進行計算。(現以北京舉例)
例如:某公司在東直門北大街上有一座佔地面積200平方米、建築面積為300平方米的二層酒樓,遇到拆遷,開發商准備在這一地區建高檔寫字樓。那麼,根據《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遷評估技術標准》的規定,該酒樓的區位價格在9000元—10500元/平方米之間,現評估價確定為9500元/平方米;容積率為:300/200= 1.5, K1為0.95;K2為0.95;K3為1.0;地上物補償價為350000元。那麼,該公司可得拆遷補償款:9500×0.95×0.95×1.0×300+350000=2922125元。 住房困難戶申請拆遷補償安置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在拆遷范圍外別無正式住房,二是住房困難戶獲得的補償款低於規定的補償低限。對於符合以上兩個條件的住房困難戶,拆遷人應當給予其拆遷安置補助費。拆遷安置補助費標准按以下公式進行計算:拆遷安置補助費=規定補償低限-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款。其中,規定補償低限=經濟適用住房均價×規定面積標准。(現以北京舉例)
例如:老胡一家住在一間建築面積為18平方米的自有私房內,該房屋位於宣武區規劃市區內,2002年,老胡所住地區進行拆遷。現已知:老胡在拆遷范圍外別無正式住房,拆遷人給予老胡的補償款為72000元人民幣。那麼,按規定,老胡可得拆遷安置補助費為(3500×30)-72000=33000元。 自建房從法律性質上講屬於違章建築,按照《新條例》的規定,拆遷時,拆遷人對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但由於自建房有其存在的特殊客觀歷史原因,如果對自建房居民不支付任何費用,可能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導致拆遷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因此,對自建房居民按戶給予帶有福利性質的拆遷安置補助費十分必要。所以對拆遷范圍內符合規定條件的自建房居民,拆遷人應當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均價和規定面積標准給予拆遷安置補助費。拆遷安置補助費標准按以下公式進行計算:拆遷安置補助費=經濟適用住房均價×規定面積標准。(現以北京舉例)
例如:小胡的父母文革後調回北京,單位沒有房子,一家人便住在住房條件本來就不太寬裕的外婆家,外婆家位於市內某區。80年代初,小胡的父母在外婆家屋外的空地上私自建了間小房。建好後,一家人便搬了進去。當地派出所進行戶口登記時,確認這間小房是小胡一家人的家庭住址所在地。2002年2月,小胡所住地區進行拆遷。現已知:小胡家只有這處住房,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為3500元/平方米。那麼,按規定,拆遷人對小胡家的房屋不予補償,但應當給予小胡家拆遷安置補助費=3500×20=70000元。 被拆遷私有房屋和已購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搬遷的,提前搬家獎勵費按照提前的日期計算。每戶可得500到50000元不等,具體標准由各市、地、縣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貳』 拆遷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內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對於拆容遷補助費的計算標准,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中規定:……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包括:(一)設備搬遷、安裝費用。(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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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怎麼計算非住宅拆遷補償價
按照《北京市非來住宅房屋拆自遷評估技術標准》第三條規定,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價格包含兩部分內容,即房屋區位補償價和地上物補償價。
計算公式為:非住宅房屋拆遷價格=區位價格×K1×K2×K3×建築面積+地上物補償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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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北京市豐台區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非宅給2百多元也太少了
『伍』 誰有<北京市拆遷補償條例細則>的全文內容
已經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今年6月
■被徵收人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房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住房保障優先配租配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北京徵收國有土地上個人住宅,在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後,符合本市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限價房條件的被徵收人,在通過保障房資格審核後,區縣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對被徵收人直接配租配售。
徵求意見稿要求各區、縣政府應根據房屋徵收補償計劃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優先安排建設保障性住房,滿足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使用。被徵收家庭已選擇某種形式的住房保障後,不得再參加保障性住房公開搖號配租、配售。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將建名錄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今後,將由市住建委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從業經歷、監管記錄、社會反映等情況,建立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並向社會公布。沒有列入該名錄的機構,不得承接北京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拆遷造成停產、停業可補償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將給予被徵收人一定的補償,並公布了補償評估的計算公式。
被徵收房屋如果符合三項條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這三項條件為:被徵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徵收房屋;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納稅憑證。
如果被徵收房屋是非住宅的,將由徵收雙方按照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如果是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則將按照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800元至3000元給予一次性補償,具體標准由各區縣房屋徵收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
『陸』 拆遷評估的估價標准如何確定
拆遷評估標准根據房屋價值而確定。 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拆遷估價的價值標准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城市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執行。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 ●操作辦法 第四條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六條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並執行共同的標准。 第七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後,一般由拆遷人委託。委託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託合同。 ●細節認定 第十二條 委託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准;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拆遷估價的價值標准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適用本意見。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城市房屋拆遷估價(以下簡稱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執行。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 ●操作辦法 第四條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六條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並執行共同的標准。 第七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後,一般由拆遷人委託。委託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託合同。 ●細節認定 第十二條 委託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准;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法律快車
『柒』 北京市拆遷評估辦法
京國土房管拆字[2001]第1147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暫行規定》
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范房屋拆遷評估行為,維護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評估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房屋拆遷的評估機構須是具備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並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認定、公布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委託具有拆遷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第四條 拆遷人應在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由區、縣拆遷主管部門簽發的「房屋拆遷價格評估通知書」後方可委託評估。
第五條 拆遷人應與委託的評估機構就委託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評估合同》。
第六條 拆遷人應在約定期限內提供評估必需的資料,協助評估機構開展現場勘察等工作。
第七條 受託評估機構應嚴格按照《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及拆遷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第八條 估價報告必須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後方可生效。評估報告一式三份,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各執一份,一份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九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委託人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條 受託評估機構有義務為當事人就估價報告的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收取評估費。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託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不一致的,由雙方協商認定,並按認定結果補償;雙方協商認定不成的,一方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指定評估機構對雙方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復核,並按復核結果補償。復核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但復核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差額超過復核結果的5%(含)的,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應嚴格遵守行業規定,依法執業。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房屋拆遷評估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違背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三)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或轉讓業務的;
(四)違反《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情節嚴重的;
(五)以不正當理由或名目收取額外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不履行評估咨詢義務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評估機構不按照規定進行評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捌』 北京市拆遷有哪些條款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市政府124號令),針對郊區集體土地內
《北京市城市房屋容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第87號令),針對城鎮住宅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准》(京國土房管拆【2003】808號),針對非住宅(公產)
最重要的就是這三個評估標准。
『玖』 北京市非住宅房屋使用性質停產停業補償和營業執照補償的不同,房是我的我自己經營兩種補償能有嗎
您好,非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有房屋補償、停產停業補償以及設備安裝調試等回其他補答償等三類。
停產停業補償:對符合重建條件的企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准可參照企業上年度月平均生產(經營)成本以及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等費用支出情況確定。
營業執照只是補償的依據,即營業執照的地址和房產證的地址一致,且土地用途與營業用途一致。即可以得到拆遷房屋補償
拆遷房屋補償:經規劃部門批準的生產經營房屋,按規劃部門批准時所核定的具體使用功能、性質按重置成新評估給予補償。
『拾』 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遷承租人如何補償,所說的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償有標准嗎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第三十三條、《北京市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87號)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拆遷人可以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和使用性質,按照規定標准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京政函[2001]109)五、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經濟損失的,對被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0元至15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具體標准由各區、縣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屬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給予補償;雙方沒有約定的,由被拆遷人參照前款規定的標准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