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宅一層能不能改商鋪,如果能到那裡去申請
正規途徑的話,是不允許的。早在建設申報時就規劃定下是住宅的,不能改為商鋪,商鋪對消防要求很高。如果要辦理執照的話,可以去街道開一個臨商證明。
Ⅱ 小區住宅樓一樓私改商鋪擾民樓上業主該怎樣維權
這種其實就是違規居改商的行為。可以就噪音擾民以及氣味的問題起訴維權,起訴適用理由是侵權責任糾紛,屬於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根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Ⅲ 民用住宅1樓,能改成門面嗎
可以。正規操作程序為:
帶著房權證原來的確權檔案(房產部門有),到所在地土地部門、規劃部門辦理土地用途變更和房屋規劃用途變更,之後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用途變更。
Ⅳ 小區一樓改商鋪,物業阻攔怎麼辦
本來就不能 打開一樓開商店,是政府相關部門不作為導致重慶部分小區存在內這個現象的容,壓力都交給物管了,不過多數也是在陽台邊開個窗口賣東西,因為小區都是住宅用房,打開陽台,部分還破壞綠化搞條小路,是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還非法佔用公用綠化面積,小區其他業主會投訴,物業才出面勸導,當然你也可以不理,物業就報社區,社區報拆遷辦,拆遷辦他們不作為,就可以違規做下去,但是遇到綜合整治,他們作為了就會要求你恢復原樣,甚至罰款
Ⅳ 居民住宅樓1樓怎麼改成商鋪,到哪裡辦理什麼手續
居民住宅樓1樓怎麼改成商鋪,到房管局辦理手續
Ⅵ 專混居民房一樓改商鋪是違法行為嗎
可以先投訴解決,解決不了,可以以相鄰權糾紛去法院訴訟解決,建議找律師幫助,固定相關證據。
Ⅶ 一樓住宅可以改作門面房嗎
如果是商品房小區,一樓住宅一般是不允許改為商業鋪面的。擅回自改造,會受到物業答和城管的干預。如果是鄉村住宅,是可以改造為鋪面的,但房屋性質不會改變。
營業性房產即市民所說的門面房在購買時自己用於經營事業的需要繳納房價70%的1.2%為房產稅,對外出租的門市房需要繳納租金收益的12%為房產稅。
市民可到房產所處轄區的稅務機關辦理交稅手續,市民辦理時需攜帶個人身份證明、房產證或房屋購買合同等房屋產權證明辦理。同時提醒,房屋出租的租金收益超過2000元的需攜帶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辦理相關手續。
Ⅷ 住宅一樓能改商鋪嗎或者能改造租商戶嗎
不能!若是沒有找麻煩的你可以出租,但要知道:出租房屋需要產權齊全、租房者不能改變房權證上的用途、還需要備案;若不能做到這些,萬一租房者惹出事來就麻煩了~
Ⅸ 住房一樓改門面需要什麼手續
這種情況屬於房屋使用性質變更,未經審批是不合法的。
1、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將住宅改建為商品房需要兩個條件:一是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2、有意業主的范圍原則上須確定為建築物內,而建築物外的業主亦有"住宅再投資"行為的,須證明該權益的存在房屋的價值、生活質量是否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3、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表達不適用於"多數決定"原則,即"住宅變更"的行為應當得到所有有關業主的同意。利害關系人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擅自進行房屋商業經營的,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解除阻礙、消除危險等民事責任,依照物權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賠償或者賠償損失。本民事責任的責任不限於實際造成的損害,如果存在損害風險,有關所有人也可以要求消除滋擾和消除危險。
申請改變住宅使用性質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沿街底層住宅;
(二)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難;
(五)不影響相鄰房屋使用;
(六)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代建築物保護;
(七)相鄰業主、使用人以及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證明,改作經營餐飲和娛樂業的,須提交該幢房屋全體業主或使用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改作其他用途的,須提交相鄰的上、左、右業主或使用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八)承租人要求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的,已徵得出租人書面同意證明。
Ⅹ 我的住房是臨街一樓,已經改成門面,請問合法嗎
這種情況屬於房屋使用性質變更,未經審批是不合法的。
1、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十一條規定,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二是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2、有利害關系業主的范圍原則上確定為在本棟建築物之內;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也與「住改商」行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利害關系的存在,即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3、有利害關系業主的意見表達不適用「多數決」原則,即「住改商」行為應經全部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房進行商業經營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有權根據物權法等法律規定,主張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該民事責任的承擔並不以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為限,具有損害發生危險時,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也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
(10)住宅一層改商鋪擴展閱讀:
申請改變住宅使用性質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沿街底層住宅;
(二)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難;
(五)不影響相鄰房屋使用;
(六)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代建築物保護;
(七)相鄰業主、使用人以及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證明,改作經營餐飲和娛樂業的,須提交該幢房屋全體業主或使用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改作其他用途的,須提交相鄰的上、左、右業主或使用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八)承租人要求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的,已徵得出租人書面同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