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房屋被查封是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購房者對此並無過錯,開發商已構成違約,可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並承擔違約金。
❷ 開發商與某購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購房人已向開發商交納了定金。數月後,開發商要提高房價,也同意雙倍返還
顯然,該購來房合同是有效的,購房源人履行了先合同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開發商要提高房價,這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雖然其願意在雙倍返還定金的情況下解除合同,但顯然這並不非法定解除的條件,何況開發商有履約能力,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按原合同約定履行購房合同,本案並不存在解除或中止購房合同的情形或事由。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價格受市場波動的影響是存在的,只有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新的價格,或者解除合同,僅僅以為市場價格波動就要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這並不符合維持合同相對穩定的基本原則。所以只要不存在法定事由,合同就應當得到履行。
❸ 根據我訴說的情況能否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
對不起,好長時間沒上網。遲來的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你所認購房屋系具有商業價值的農貿市場攤位,作為購房人以追求其最大商業價值為目的,因此在決定購買前會綜合考慮諸多對攤位商業前景有重要影響的條件等因素。其中房地產商廣告宣傳的那一段話應該是你決定認購的一個重要條件,這也是決定攤位價格的一個重要條件。從法律上講,該句廣告內容具體確定,已構成要約,而且要約是不可隨意撤銷的,因此,只要你作出承諾,這句話就應構成你們之間的合同條款。同時,開發商對廣告內容應當保證其真實性,也是開發商根據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的前契約義務。其實,不管你與開發商買賣合同中是否有該句內容的條款,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然,認購書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僅僅是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成立,雙方都有督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的義務。從法理上說,預約合同包括確定性條款和不確定性條款,確定性條款應當包括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核心條款(你未介紹)。如果開發商明確拒絕將該句廣告內容訂入商品房買賣合同,表明其否定該項要約,違背廣告要約的不可撤銷性,因此不能簽訂本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歸責於開發商,其應雙倍返還所收定金。這里的定金屬立約定金性質,具有擔保訂立本約的作用。如果你仍打算購買該攤位,可變通簽訂本約,在合同正文前寫入諸如:「購房人基於開發商廣告內容的真實可靠性......訂立本合同」等字樣。房地產糾紛比較復雜,有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也未詳盡,以上觀點僅為本人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❹ 房地產開發商雙倍賠償的法律情形
在現實中主要存在兩種情況:
1、已經簽定合同,交付定金,到期不交付或者違約,雙倍返還定金原則。
2、房屋面積縮水,超過3%的部分,雙倍返還超過3%的縮水部分。
❺ 能否向開發商要求退還定金
開發商屬於違約,你可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❻ 什麼情況下,開發商應雙倍返還定金
首先,沒來有預售證 是可以退的,源
其次,按照法律政策來講你是有據可依的
理論上是可以退的
但是開發商如果怎麼也不退的話,你可以找關系,也可以利用法律保護你
再說一下,你應該簽了認購協書 或者其他一些誠意金啊之類的東西 看看你簽的協議上面有沒有可以利用的。
❼ 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後是否還應當賠償損失
我覺得要看定金是做什麼的,定金分為成約定金,履約定金等等,定金在合同裡面的作用在於督促雙方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根據合同的約定雙倍返還定金之後,只是不能要求違約金,但是要求賠償實際損失的請求權應該還存在
❽ 怎樣才能讓開發商退還定金
葉女士於2014年6月份在江寧某樓盤大幅降價時看中一套商品房,當即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認購協議書》,並按約定交了5萬元的購房定金。但到具體簽訂購房合同時,因對住房設計、居住環境、配套設施等諸多問題不滿意,葉女士不想買這套房了,隨即向房產商提出了退還定金的要求,但被開發商拒絕。
開發商認為:《認購書》是房地產銷售的慣例。《認購書》既賦予購房認購權,也賦予了放棄權,並非強制購買預定房。再有,開發商已按證明單為購房人保留了所選定的房屋,且未變動房價,不存在任何過錯,而購買人未在認購書約定的時間內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屬於購房者違約,根據約定,放棄購買房屋系購房者單方違約,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有權沒收定金。
雙方因無法協商解決最後走上了法庭。本律師受葉女士委託在江寧開發區法庭代理了此案。
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王鑫律師認為:《認購書》僅表明葉女士有購房意向,而非購房合同。理由有兩點:
1、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房屋買賣契約,須經主管機關登記才有效。而《認購書》作為一份意向書顯然不需房屋土地部門備案。
2、開發商在葉女士尚未見到房屋買賣契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須簽約成功,否則扣除訂金,顯然違背了合同訂立的自願和公平原則。
本案在江寧法院開發區法庭經審理認為:《認購書》備注欄雖有按時到指定地點辦理簽約、愈期視為放棄訂購權、訂金不予退還之條款,但當事人葉某在雙方約定期限內已多次與房屋銷售人員對購房契約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洽談,未達成購房契約系由於雙方分歧較大。故開發商在與預購方未達成購房契約的前提下,扣留後者的購房預付款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後,在法庭主持調解下,當事人葉某也為了能夠盡快取得定金與開發商達成調解協議,當即退還了葉女士預付的4萬元定金。
二、律師分析
王鑫律師在辦理了大量的退房、退定金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後,總結認為:在買房者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主張解除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並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定金。
1、購房者為非當地戶口,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證明或者納稅憑證的,通常開發商會私下允諾通過其他途徑為買房者辦理相關證明,所需費用由購房者提供且沒有正規發票,這種情形存在著銀行審批貸款的風險,有許多購房者就因此而無法獲得銀行貸款,而開發商會將這種風險由購房者來承擔,一旦無法獲得銀行貸款就會不斷要求購房者全額支付購房款,否則即會沒收定金或者首期款並要求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這種情形本律師認為屬於雙方明知故犯,開發商惡意誘導購房者,購房者可主張解除解除認購協議,並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實踐中各級法院也支持本律師的上述代理意見。
2、購房者對小區周邊環境了解不夠,開發商也明知卻不事先主動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簽訂認購書並繳納定金後,購房者要求退還定金。可主張開發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在協議簽訂中未盡誠信義務,解除合同,退還定金。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5-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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