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買了一個門面,開發商一直不交房,該怎麼辦
你在簽定合同的時候,是自己選的還是開發商自己寫的,呵呵,我過去做銷版售人員的時候都是權我們幫客戶寫好,客戶簽字就可以了,那你的麻煩就來了。
首先,你選的第二項,看起來很誘人,但是你錯了,這個根本沒有什麼關系。
最重要的要看後面,就是合同都有補充協議或者開發商自己加的什麼條款,裡面絕對寫上了,逾期交房的原因,就是自己給自己找個理由說自己沒有過錯。而且還會找出很多證據,比如天然氣安裝時間比預計時間完了XXXX天,這屬於不可抗力的因素等等,多如牛毛。
退一步說,要是開發商是真的逾期交房的話,你可以將你們所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帶上,先找開發商理論(最好帶上錄音筆之類的,將重點錄下來),再想房管局告他們,開發商是最害怕曝光的,所以你鬧的越大就對你越有利。怎麼賠償就看你自己了。
B. 開發商違約 遲遲不交房 怎麼辦
1.對於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索賠違約金。
2.有效的辦法就是聯合多數業主進行投訴,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來幫助大家排除樓盤的不合法因素,把手續補辦上來,這樣才能真正保障業主的權益,而不單單是准時交樓就行了,因為能保證《房屋產權證》要順利辦理下來才是最重要的。
3.弄清產權歸屬是關鍵,購房者首先應咨詢專業的法律意見,弄清自己的產權歸屬。因為爛尾樓的產權狀況對購房人來說尤為重要。其次要先向銷售方確定房子是否有產權證和銷售許可證;然後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樣解除抵押;後如果是拍賣房,應弄清產權過戶手續是否已經辦理等。
4.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5.房者在選擇解除合同後,也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6.《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
7.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准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C. 開發商遲遲不交房,我們該怎麼辦
1.對於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索賠違約金。
2.有效的辦法就是聯合多數業主進行投訴,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來幫助大家排除樓盤的不合法因素,把手續補辦上來,這樣才能真正保障業主的權益,而不單單是准時交樓就行了,因為能保證《房屋產權證》要順利辦理下來才是最重要的。
3.弄清產權歸屬是關鍵,購房者首先應咨詢專業的法律意見,弄清自己的產權歸屬。因為爛尾樓的產權狀況對購房人來說尤為重要。其次要先向銷售方確定房子是否有產權證和銷售許可證;然後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樣解除抵押;後如果是拍賣房,應弄清產權過戶手續是否已經辦理等。
4.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 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5.房者在選擇解除合同後,也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6.《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
7.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D. 房款已交齊,開發商逾期不交房怎麼辦哪個部門管
如果開發商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沒有交房,可以按照約定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回,如果在你們答雙方協商的寬限時間內仍不能交房,建議你要求退款退房並要求支付暫用資金的商業銀行的貸款利息。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 開發商限制商鋪用途導致商鋪租不出去怎麼辦,該找政府哪個部門
您好,一旦遇上開發商破產,如果是由其它房企正常接盤的,一般對業主的影響是會延期交房或辦證的時間,因為接盤後會有一系列的手續變更問題。所以,業主與原開發商約定的交房或辦證事宜一般會受影響而延遲。
還有一種情況是開發商破產,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這種情況下,業主可以申報債權,參與分割破產財產。如果業主已支付了全部房款,業主可以有優先受償權;但如果業主購買期房,繳納了首付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開發商破產的,業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首付款以及利息。開發商破產,法院一旦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破產之前發生的債務,只是普通債權,只能等到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才能清償,無法優先清償。
還有一個問題是,方先生這樣正在按揭還房貸,還未辦理房產證,如果遇到開發商破產了,按揭貸款還要繼續支付嗎?這是很多遇到類似情況的購房者關心的問題。陳慶林認為,按揭貸款買房,即使房子毀滅了,購房者還是要繼續支付按揭款的。這是因為購房者拿不到房子,和交銀行按揭,是兩個法律關系,不能以拿不到房來對抗按揭。購房者跟開發商之間是房屋買賣關系,銀行按揭是銀行和購房者之間的借貸關系。只要銀行足額借錢給你,購房者不能以現在拿不到房子不還銀行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