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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16 21:14:58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大修中修怎麼劃分

1998年,建設部、財政部發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開啟了回房屋公共維答修基金繳納的先河,開始為非強制性繳納,後來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之一。1999年購房的職工,購房人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售房單位也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的標准交納公共維修基金。從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標准調整為:多層樓房、別墅一般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層樓房及多層帶電梯樓房一般按照購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籌集公共維修基金。

Ⅱ 秦皇島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秦房字[2002]12號)

秦皇島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保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安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合法權益,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物業管理條列》等行政法規、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對象為全市(包括海港區、北戴河區、山海關區、市開發區、北戴河新區、撫寧縣、昌黎縣、盧龍縣、青龍縣)下列物業的業主: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區內的非住宅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三)能夠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下房、車庫和地下車位(庫)(人防設施不交專項維修資金,其維修養護責任由受益人承擔)。
(四)商業用房、辦公用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參照執行。
第七條 商品房(公共租賃房、廉租房除外)每平方米建築面積首期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秦皇島市區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價的7%。
(一)多層住宅(6層以下含6層)每平方米77元;
(二)高層住宅(7層以上含7層)每平方米119元;
(三)公寓每平方米126元;
(四)別墅每平方米154元;
(五)地下車位每平方米112元;
(六)商業用房每平方米172元;
(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186元;
(八)經濟適用房每平方米123元;
(九)車庫和下房按照地(樓)上建築物標准交存維修資金。
第八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續交標准為首期交存數額的70%。
第九條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首期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適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商品房屋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由業主按規定將資金存入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即業主在辦理商品房入住手續前持開發建設單位出具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單和身份證到指定銀行交存,銀行根據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核定的分戶明細資料進行核對收款,並出具專用收據。專用收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市財政局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共同監督管理,專儲銀行購買、使用。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與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五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單幢住宅整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的,由單幢住宅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比例決定使用及共同分攤。
(二) 單幢住宅涉及一個單元的維修,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維修,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決定使用及共同分攤。
(三)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決定使用及共同分攤。
(四)物業區域內如有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由物業所有權人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費用。
第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
(二)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維修項目審核工作;
(四)使用金額2萬以下的,出具現場勘察情況報告;
(五)使用金額2萬元以上的,審計部門對施工決(預)算出具的審計報告;
(六)工程竣工驗收單及保修文件;
(七)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八)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組織維修項目預算的審核,審核中如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四)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應提供下列材:
(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表;
(二)召開業主大會情況報告及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動用維修資金的簽字表;
(三)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對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宜的授權書;
(四)維修施工方案、預算、合同、業主委員會意見;
(五)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比例各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分攤表;
(六)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未繳維修資金及未出售的房屋,提供按其所佔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的分攤維修費用說明;
(七)公示的圖文資料;
(八)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九)辦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可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並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組織應急維修專業隊伍立即組織實施,同時辦理維修資金申報手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以下規定列支: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提出緊急維修申請書、維修(更新、改造)項目、費用預算及組織實施使用方案等有關材料,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2、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3、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專業施工隊伍、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提出緊急維修申請書、維修(更新、改造)項目、費用預算及組織實施使用方案等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
2、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如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3、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4、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涉及范圍內的相關業主、業主大會,要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認真審議、真實表決,嚴格把關。業主委員會要對業主表決情況、費用分攤方案與維修決算數額提出審核意見,並公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以及業主委員會自管的項目,需經社區居委會見證,並公示。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對維修資金使用的審核和備案。審核同意的,應出具備案通知,不同意的應提出責令改正意見。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要求審計的,應經有資質的審計單位進行工程決算審計,審計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維修項目分次實施的可合並審計。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委託專戶銀行將其代管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轉存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專戶銀行將其自管的住宅維修資金的部分轉存銀行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業主大會應當經全體業主同意。
第二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費用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五章 賬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新建住宅項目在辦理入住手續前一個月,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指定格式報送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測繪後的項目基本情況和分戶明細資料。項目基本情況和分戶明細資料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審核確認後開具《新建項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通知單》。銀行憑《新建項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通知單》和上述資料開戶。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代管,並委託兩家銀行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住宅戶門號建賬到戶。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項目或幢為單位設賬,按住宅戶門號建賬到戶。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繼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代管,也可由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並設專戶管理。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並建專戶管理的,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同意,同時將業主繳交維修資金單據(原件)收齊,形成業主大會決議並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確認後,方可立戶建賬並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開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應將原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委託銀行,作為本物業區域內的專戶管理銀行,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住戶門號設分戶賬,並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繼續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監督。
第三十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二次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第六章 查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查詢。查詢內容為:
(一)業主查詢:個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結存余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二)業主委員會查詢:物業服務區域內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結存余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第七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為規范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施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的專業施工隊伍組織實施;中標後的專業施工隊伍必須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對縣(包括昌黎、撫寧、青龍、盧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2012年1月1日前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開發建設項目仍按以前的規定執行。2012年1月1日後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開發建設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秦皇島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秦房字[2002]12號)同時廢止。本市制定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使用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以及河北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Ⅲ 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什麼是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回法》(建住房的規定,住宅答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交納,比例為購房款的2%。

Ⅳ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管理條款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Ⅳ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指的是什麼

物業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5)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1、使用

無論是建設方或是任何業主個人,不得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進行經營,建設方不得擅自對物業共用部位進行處理。《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維修基金

根據建住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2、產權歸屬

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第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隨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轉移」,

也就是全體購房者購買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時,位於該土地之上的全部沒有獨立產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也就隨之轉移給全體購房者(即全體業主)。

第二,從商品房的成本構成來說。國家《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商品房的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

此外,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在新建住宅區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其投資又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於居民共有」。

第三,從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權角度來看。住宅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住宅總體的一部分,沒有住宅,也就談不上公共配套設施,它與樓道、院路一樣屬不同的所有人共有。

依照國家《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其共有、共用的設施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義務;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占;開發商向廣大業主出售房產的同時也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以及同住宅同時建造的公共配套設施。

所以,公共配套設施同住宅一樣,其產權所有人為小區全體業主。

第四,從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管理機構來講。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法規精神,住宅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應該由廣大產權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機構———業主委員會來負責具體管理。

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處置權,由業主委員會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委託其行使管理權。

Ⅵ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由來

1998年,建設部、財政部發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內辦法》,開啟了房屋公容共維修基金繳納的先河,開始為非強制性繳納,後來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之一。
1999年購房的職工,購房人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售房單位也按每建築平方米26元的標准交納公共維修基金。從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維修基金的交納標准調整為:多層樓房、別墅一般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層樓房及多層帶電梯樓房一般按照購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單位按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籌集公共維修基金。

Ⅶ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哪些

物業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

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7)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 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Ⅷ 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及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規定歸集的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工作。
維修基金管理依「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幢設賬,核算到戶」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樓房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產權人或部分產權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關部位及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項目應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築面積分攤原則在《物業管理公約》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本辦法附件一執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是指除日常運行維修養護范圍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維修工程的具體范圍以市國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門頒布的規范為准。
第五條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後,由管委會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產權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銀行開立賬戶存儲。管委會申請開戶時,應填寫《物業管理委員會維修基金開戶申請表》(見附件二),並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書;2、管委會成立的批准文件;3、產權人分戶清冊;4、管委會主任私章和管委會的印鑒;5、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
管委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戶手續時,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第六條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
第七條管委會成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計劃及經費預算,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維修項目完成後,物業管理企業持管委會批準的維修基金支取證明到銀行辦理維修基金支取手續;管委會應根據竣工決算進行維修基金的具體分攤,並計入各產權人明細戶中。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經管委會同意外,還應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取維修基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2、一年內支取兩次維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委會應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支出決議後,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出維修基金50萬元以上的。2、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數額占維修基金總額30%以上的。
物業管理企業到銀行支取費用時,必須憑管委會印章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證明。
第八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須進行維修工程的,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3、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
第九條如一幢樓房的維修基金經使用後,不足首次歸集額的10%時,管委會應提議續籌。續籌標准及辦法由管委會決定。續籌金額一般應由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攤。續籌基金匯總後應及時交存到代管單位,計入管委會賬戶和產權人明細戶。
利用產權人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凈收益,應存入維修基金專戶,分攤後計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產權人明細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
第十條管委會合並、分立或撤消時,應憑區縣國土房管局批准證明及產權人明細戶清單,到代管單位辦理合並、分立或撤消管委會賬戶手續。
產權人變更時,維修基金產權應同時變更。原產權人或變更後的產權人應持轉讓合同及雙方身份證明到管委會登記變更,並由管委會到代管單位辦理產權人明細戶更名手續。維修基金由轉讓雙方按明細戶內的賬面余額進行結算。
產權人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滅失的,可辦理銷戶手續。經管委會出具證明後,到代管單位按維修基金明細戶賬面余額提取。其中,屬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應按售房單位和個人累計交納的比例分別退還。
第十一條代管單位應建立本物業區域內的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對其維修基金明細戶的查詢。
管委會應在每年年底對維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額狀況予以公布,包括:(1)維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攤情況,包括維修工程項目內容、維修總費用及各產權人分攤的費用;(2)維修基金總賬余額;(3)維修基金明細賬余額。
第十二條維修基金閑置時,經產權人大會批准,物業管理委員會可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住宅,產權人應補建維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標准交納,具體補建辦法另行制定。產權人已交納的房屋大、中修費(扣除已用於維修費用),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應納入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並按建築面積比例計入各產權人明細賬。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

Ⅸ 公共維修基金怎麼算及使用管理辦法

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特殊使用情況,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Ⅹ 公共設施和公共管道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公共設施和公共管道劃分的依據可參考《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幛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

下水管、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 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 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公共管道劃分:

1、給水:小區總表外屬於市政公用設施,總表到分戶表為小區公用設施,分戶表以後屬於業主自用設施。

2、排污:從垂直管道到市政管網的接入口屬於小區公共設施。

排水:從垂直管道到市政管網的接入口和整個小區雨水管道到市政管網接入口都屬於公共設施。

(10)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一、城市公共設施

(1)市政工程設施:

指城市道路、橋梁、涵洞、防洪、下水道、排水溝渠、污水處理和路燈設施等。

不包括廠礦企業內部及為其專用的上述設施。

(2)園林綠化設施:

指城市中供公共使用的公共綠地、專用綠地,或為公共綠地服務的生產綠地。

如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包括不經常開放的、以公園為主的陵園)、花園、果園、竹園、花圃、草圃、苗圃以及風景區、林蔭道、廣場綠地、濱河綠地、防洪林帶和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居民綠化用地。

(3)環境衛生設施:

指公共廁所、清掃垃圾糞便、街道灑水、掃雪等與保障城市公共衛生有關的設施;(4)其他公共設施:指公用消防設施,一般的人民防空設施(燈火管制及警報設備)、交通標志(路標)等。

二、共用設施設備

公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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