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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物業電力合同

發布時間:2021-02-16 15:57:28

開發商、物業、業主三者的關系是什麼

一、房地產開發商是從事商品房建設並予出售獲取利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銷售房屋的質量負有一定期限的保修責任。在業主大會成立以後,不再對所開發物業的管理承擔責任,只作為未售出物業的業主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物業公司是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按與業主委員會所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獲得服務報酬。

三、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主要包括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

四、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作用是: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1)開發商物業電力合同擴展閱讀:

一、根據使用功能的不同,物業可分為以下五類: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政府類物業和其他用途物業。不同使用功能的物業,其管理有著不同的內容和要求:

1、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築,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

2、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辦公物業。

3、商服物業是指各種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建築場所,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儲、休閑康樂場所等。辦公物業是從事生產、經營、咨詢、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辦公的場所,它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的范疇。

4、工業物業是指為人類的生產活動提供使用空間的房屋,包括輕、重工業廠房和近年來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用房以及相關的研究與發展用房及倉庫等。

Ⅱ 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如何簽訂協議

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協議只要注意以下幾點即可正常簽訂。這是由於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涉及到廣大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充分了解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當前各種經營單位的性質和種類比較復雜,管理不到位的現象比較普遍。為防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有必要考察雙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年檢證明資料等。
2、注意合同條款的對等性。《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是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不要簽訂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規定物業管理企業違約要如何處理而無業主委員會違約如何處理的內容。
3、合同條款要明確。《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是物業管理企業與業戶之間發生的一項勞務的交易准則,其根本要求是實用,合同的用詞用語不需要華麗、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確,言簡意賅,避免毫無意義的空話,同時合同前後不能出現矛盾。
4、管理費標準的確定。《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中的管理費標準的確定必須合理、合法,具有可執行和可操作性。既要照顧物業管理企業實際開支情況,又要顧及業戶的負擔。既要使物業管理企業有收益,又要使業主有所獲。
5、對項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承攬的有些項目是從其他承包商那裡分包而來的,此類合同涉及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發包方是否允許承包商對項目進行分包或轉包,通常的情況是發包方禁止項目轉包和分包或規定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將項目轉包或分包給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轉包、分包都要經過發包方的同意,否則轉包或分包行為無效。對物業管理項目進行轉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對分包方隱瞞了原合同的規定,對此應當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問題並要求其徵得發包方同意才能將物業管理項目轉包或分包。 6、仲裁機構名稱要寫具體。大多數《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在約定仲裁事項時,只是籠統地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這樣的仲裁條款只是約定了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實際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對仲裁機構必須寫清具體名稱。
7、簽字蓋章應同時具備。《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簽約時,往往是由雙方各自的代理人(企業法人委託的經辦人)完成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有經辦人的簽字和單位的印章,這樣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如有的單位以合同未加蓋本單位公章為由,否認經辦人簽名的效力。為了不給這些人以可乘之機,訂立合同時應當經辦人簽名和單位印章同時具備,經辦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的委託書。

Ⅲ 還沒交房,開放商讓去簽供電合同!供電合同需要業主簽嗎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業主自己去簽,這是更好的選擇。如果是開發商代表業主簽訂的,可以由業主們授權;如果開發商直接簽訂的,業主只能在購房時,無條件接受了。

一、《合同法》

1、第一百七十六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2、第一百七十七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二、《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

1、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2、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3、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3)開發商物業電力合同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Ⅳ 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權停水停電

沒有權利。供水供電企業與業主(用水人、用電人)之間存在供水、供電合同關系。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在供水、供電合同中,用水用電人有要求供水供電的權利,而供水供電公司相應地享有收取水費電費的權利,如果用水用電人不履行交納水費電費的義務,則供水供電公司可以拒絕履行供水供電的義務,即供水供電公司此時有停水停電的權利。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4)開發商物業電力合同擴展閱讀

基於小區公共利益保護的考慮,物業公司亦不得因業主欠費而擅自停水、斷電或停止小區公共服務。物業服務合同與供水供電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當事人,小區業主供水供電合同的相對人是供水公司和電力供應公司。

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用水用電人有義務交納水費和電費,供水、供電公司有義務按照約定供水、供電。也就是說,用水用電人有要求供水、供電的權利,而供水、供電公司相應的享有收取水費電費的權利。根據雙務合同履行中抗辯權行使的原則,如果用水用電人不履行交納水費電費的義務,則供水供電公司可以拒絕履行供水供電的義務,即供水供電公司此時有停水停電的權利。可見,享有停水停電權利的權利人是供水公司和電力供應公司而非物業管理企業。

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業主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情況下,賦予物業管理企業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不合理的,因為這一約定侵犯了供水供電人的權利。在合同法上,這屬於涉他合同條款,這種條款必須經過第三人即供水供電人的同意,否則是無效的。

由於供水供電義務所對應的是交納水費電費義務,即使供水供電公司授權物業管理企業代替其收取水費電費並可以停水停電作為收取費用的手段,物業管理企業也不能以停水停電催繳物業服務費用,因為供水供電不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其從供水供電公司得到授權的范圍是有限制的。

參考資料 網路 物業管理

房產開發商和物業間的交接合同明細包含哪些

第一步,在物業交割前,需要通知出售業主騰空房子;
第二步,所購房屋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費、供暖費、物業費等費用結清,買賣雙方都要在物業交割單上簽字備檔;
第三步,向出售業主領取房屋鑰匙;
第四步,買方與該套房屋的物業公司簽訂新的《物業供暖合同》。
另外,在二手房的物業交驗過程中,「鑫尊地產」市場部認為,以下三個方面是需要特別關注的:
首先,維修基金余額的結算與更名
買賣雙方通常都會在合同中約定維修基金的結算方式,但有時約定過於籠統,只寫「送」或者「不送」。事實上,房屋交接時還會遇到例外情況,即賣方尚未繳付維修基金或維修基金部分已經使用。由於買賣合同中約定不明確,賣方可以認為維修基金是"送"的,未繳部分或不足部分當然由買方自行繳付;而買方也可以認為,賣方應當足額繳付後,再將維修基金移至買方名下。因此,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維修基金的結算數額。
其次,水、電、煤、電話、物業管理費等生活費用的結清手續
這類糾紛在房屋買賣中經常出現,由於雙方疏忽,沒有在房屋交接時對日常生活費用進行結算,等買方入住後,收到上述賬單時,才發現賣方欠繳大量費用,再回頭找其結算時,房東早已音訊全無,只好自認晦氣,補繳欠款。雖然相對於房價來說數額不大,但買方心理上仍舊無法求得平衡。其實,這種情況完全可以避免,只要在交房當日結清上述款項即可。
第三,房屋附屬設施、設備、裝修及附贈家電、傢具的驗收
一般來講,買方在交房時都會對上述事項進行驗收,其中比較容易忽視的是下水道堵塞和牆面滲水等問題。附贈的家電、傢具要根據合同約定進行驗收,「鑫尊地產」建議在合同中明確所贈傢具、家電的數量和品牌,亦或者採用圖像資料作為合同附件

Ⅵ 一般情況下物業與開發商簽幾年合同

物業與開來發商簽署的《前期物業源服務協議》一般是4年。
鑒於樓上的疑問,補充下,雖然物業與開發商簽署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一般是4年,但畢竟是臨時性的前期協議,如果4年期間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那麼無論物業與開發簽署的協議是否到期,都到自動作廢,以物業與業主委員會簽署的《物業服務協議》為准。但如果4年內,仍未成立業主委員會,開發商還要與物業再行簽署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直到業主委員會成立。
如樓上所說,只是他所在物業比較特殊,代表不了普遍。如果他們的小區在一年內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開發還是要繼續與他們簽署《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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