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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停車場審批

發布時間:2021-02-16 03:54:12

⑴ 2019新建住宅小區停車場還要備案嗎

是的,這個還需要備案驗收的。

⑵ 小區住宅的地下停車位需政府部門批准出售價格嗎

不需要,這個都是開發商自己定的價格,但是一般不會太離譜,也不會太便宜,就是靠地下停車位來掙錢的。

⑶ 居民區建停車場有什麼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看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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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請問:小區停車費漲價是否需要物價局審批

小區停車費漲價是物業管理公司和小區業主自由協商的結果,無需報物價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價格方面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實行國家指導價的商品和收費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商品價格和收費標准;

(二)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准;

也就是說,物業服務企業漲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當事人合理協商,如果小區業主認為漲價不合理,可以召開業主大會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4)住宅小區停車場審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下列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

(一)不執行國家定價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國家指導價的定價原則,制定、調整商品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的;

(三)抬級抬價、壓級壓價的;

(四)違反規定將計劃內生產資料轉為計劃外高價出售的;

(五)將定量內供應城鎮居民的商品按議價銷售的;

(六)違反規定層層加價銷售商品的;

(七)自立名目濫收費用的;

(八)採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質量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收費標準的;

(九)企業之間或者行業組織商定壟斷價格的;

(十)不執行提價申報制度的;

(十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十二)泄露國家價格機密的;

(十三)其他違反價格法規、政策的行為。

⑸ 住宅小區開辦停車場需要那些部門審批

先找物業

⑹ 小區停車管理辦法

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頒發的《建設規劃許可證》。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標明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該條明確規定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通常來講,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築房屋單元後,並辦理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即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擁有了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

由於地面停車位所在的地面面積包含在小區總土地使用權面積之內,因此,該種停車位的使用權顯然屬於全體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即業主。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准。

但不管其性質如何,該種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區分所有人享有。結合我國實際,應該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

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的地面設立停車位,而必須在得到業主大會的許可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對有關收益分配作出具體約定後,才能設立和運營地面停車位。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

(6)住宅小區停車場審批擴展閱讀:

小區停車位的處理方式:

車位的處理方式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開發商對該車位進行銷售,一種是出租該車位。具體採用何種方式,要視開發商對地下車位的所有權而定。

1、開發商單獨取得地下車位的所有權。

這種情況是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在銷售時未分攤,開發商可以對車位進行銷售。開發商將車位的所有權轉讓給業主,業主在得到車位的所有權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權利。如果開發商對地下車位的處理僅採用銷售方式,若業主不購買地下車位,不能將車停放在地下車庫內。

2、在房屋沒有完全售出時,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共同對地下車位享有所有權。

這種情況是開發商在銷售時將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進行了分攤,而開發商也是業主之一,此時地下車位的所有權為全體業主共有,應當由開發商與小區業主共同決定地下車位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項權利。

3、在房屋完全售出後,開發商對於地下車位不享有所有權。

此時開發商並不是業主,地下車位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決定地下車位如何使用。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⑺ 天津市住宅小區如何申請停車場

住宅小區裡面要設置停車場?那要去交管部門,交警大隊有停車管理辦公室,內到那裡申請,但基本很容難,據說要掛靠在聯華下才給辦理!一般小區里住戶停車不需要辦理手續,我們做過的物業小區都是以佔地費的名義收取車輛保管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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