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如何投訴並找到有力證據,為老百姓維權
在建委或信建局有合同備案,可以調取。
㈡ 起訴開發商欺詐銷售當事人置業顧問可以列為被告嗎
如果你想起訴開發商欺詐,只要把開發公司作為被告就可以。開發公司當回中的工作人員,比答如說置業顧問等,沒有必要列為共同被告,因為他只屬於開發公司的工作人員,他所履行的只是職務關系。在民事訴訟中,如果你想起訴開發商欺詐,可以最高獲得房款一倍以內的賠償。建議在訴訟之前以及訴訟過程中盡量收集各種證據。
㈢ 房地產開發商欺騙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直接撥打當地的12315投訴,無果可以訴訟!
㈣ 關於房地產開發商車位銷售欺詐我們該怎麼維權
.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專地的房管部門登屬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交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車位已經定義為不動產,而且不是業主共有,是業主專有。
對於價格前後差異,個人意見,這個主張不會得到支持。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㈤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何認定開發商欺詐的行為
(1)開發商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方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的認識,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態度。
(2)開發商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兩種。
(3)被欺詐方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的判斷。也就是指欺詐的行為與陷入錯誤判斷的結果之間有相當之因果關系。
(4)被欺詐人基於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5)開發商欺詐銷售怎麼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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