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屋拆遷怎麼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標准大全
隨著城市化城鎮化的擴大,經濟的發展需求,拆遷成了獲得建設用地的主要的方式之一,很多房子都可能面臨拆遷,而在拆遷過程中的拆遷協議補償對拆遷人是十分重要的。那麼拆遷協議補償的形式有哪些呢,房屋拆遷補償有哪些標准?簽訂拆遷協議有哪些注意事項呢?小編整理了新的房屋拆遷補償標准,來算算你能拿多少補償?
房屋拆遷是指取得的拆遷許可的單位啊,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來拆除建設用地的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的,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的安置的,並對其所受的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的行為了。房屋拆遷補償如果出現了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最好是聘請律師,律師擁有更專業的法律知識儲備,可以幫助當事人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拆遷凍結就是已經決定要拆,但是拆遷之前需要對拆遷區域內的房產進行評估以便對業主給出相應的補償或者安置方案,在這個期限之內所謂的凍結就是在凍結期內禁止房產持有人變更房產的面積以及歸屬,禁止人口潛入該房產所在戶口,拆遷凍結的期限不等,也許因為安置資金不到位會凍結一到兩年,拆是一定要拆的,剩下的就是時間問題了。
房屋拆遷補償形式:
1、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異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設的房屋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交換,被拆遷人原來的房屋被拆遷後仍然保留相應的房屋產權。產權調換對於拆遷人來說有影響余房率的負面作用,但是有利於保護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也是與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趨勢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屬建築物也不實行產權調換,但要付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費。
2、作價補償。指拆遷人以支付貨幣的方式,賠償被拆遷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價補償是拆遷人樂於採用的一種形式,它不僅可以一次性解決房屋拆遷安置中的種種問題,而且還可以有效提高房地產經營效益。不足之處是使用拆遷人從事房地產開發初始投資過大。
3、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是指在拆遷補償中,對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一部分實行作價補償。這是一種折衷的形式,有利於協調拆遷雙方在補償形式問題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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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如下幾種方式: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註: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7-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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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廣西城市房屋拆遷賠償標准
廣西拆遷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的計算公式為:
貨幣補償金額=臨時建築重置價格×剩餘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前款所稱重置價格,是指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臨時建築的重置價格。
第三十四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三十五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房屋區位是指房屋在城市規劃區中的地理位置。
房屋建築面積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證件註明的建築面積。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的,以產權檔案記錄的用途為准;產權檔案未記錄的,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為准。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
前款所稱單價,是指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價格。
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於最低補償單價的,按最低補償單價計算。最低補償單價是指與被拆遷房屋同類地段、同類結構已購公有住宅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場單價,具體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七條被拆遷房屋已作裝修的,除可移動的裝修部件、材料外,應當對裝修部分進行貨幣補償。房屋裝修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房屋裝修貨幣補償金額=房屋裝修重置價格×(標准使用年限-裝修實際使用年限)÷標准使用年限
前款所稱房屋裝修重置價格是指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同檔次房屋裝修的重置價格。
所稱標准使用年限是:
(一)住宅房屋10年;
(二)辦公用房7年;
(三)商店、旅館、飯店等營業性用房5年。
房屋裝修貨幣補償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房屋裝修重置價格的20%。
第三十八條拆遷人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確定房屋拆遷補償方案中的貨幣補償標准。
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案中的評估有異議的,可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簽訂房屋拆遷委託評估合同,委託依法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仍有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地級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的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拆遷估價專家委員會的組成方式、鑒定辦法和鑒定費用的承擔,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拆遷當事人在收到評估報告後15日內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和裁決的依據;申請鑒定的,以鑒定結果作為補償和裁決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房屋拆遷評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地產估價規范,遵循合理的評估原則,採用適當的評估方法。
房屋拆遷評估基準日為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
第四十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一條拆遷公益事業房屋的,拆遷入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二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三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和建築設施配套要求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兩個以上地點的房屋,供被拆遷人選擇。
第四十四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在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依法清理債權債務關系或者重新設定抵押房屋後,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
拆遷期限內,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沒有清理債權債務關系,也不重新設定抵押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將補償費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拆遷人應當在辦理被拆遷房屋證據保全並將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告知抵押權人之後,方可拆除房屋。
第四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住宅房屋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7元支付搬遷補助費,具體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物價水平確定。安排臨時周轉房的,應當支付兩次搬遷補助費。
非住宅房屋按實際搬遷的貨物和設備拆裝、運輸的市場價格支付搬遷補助費。
被拆遷房屋內的電話、有線電視網、空調和供電、供水設施等遷移的,按當地遷移安裝費用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產權調換需要臨時過渡,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8元或者與被拆遷房屋同類地段、同類結構的住宅房屋出租市場價支付,具體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給被拆遷人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七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6個月內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的按3倍支付。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6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的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八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金額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摘自——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③ 南寧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五十五條 被徵用土回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答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三)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按重置價格並結合成新確定補償費,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在非法佔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在征地公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
這恐怕得到縣國土局或城建局查一下。一般規定,被拆遷的房屋其補償可以還原原面積的房屋。
④ 房屋拆遷補償標准有哪些
國家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一、房屋價值補償標准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徵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准,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准,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准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徵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准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准。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准,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五、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准,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徵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准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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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相關法律知識: 房屋拆遷補償 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貨幣的補償是以被拆遷房屋所處地段的當前價格來衡量的。 房屋的產權調換則需要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行房屋與安置房的價格結算。根據被拆遷人的要求可以是異地兌換,也可以是同地兌換。
⑥ 房屋拆遷每平方補償多少
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註: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土地徵收拆遷補償標准 土地補償標准分為農村集體和國有土地二類:
1.農村土地徵用補償標准,依據我國土地法及土地法實施條例確定。可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咨詢。
2.國有土地的標准,參照當地國土部門公布的不同地類地價確定。
具體說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文件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准。相關批准文件未記載建築面積,或者雖無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用於居住的房屋,以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下面所列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築面積:公寓2.06、獨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電梯、成套)2.00、新工房(無電梯、成套)1.98、新工房(無電梯、不成套)1.94、「兩萬戶」新工房1.65、舊里住宅1.54、簡屋1.25。
⑦ 南寧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保護徵收土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南寧市徵用集體土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因國家建設徵收集體土地需要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徵收工作。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集體土地的徵收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徵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本市集體土地徵收的管理、協調、監督、指導的具體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征地機構實施集體土地徵收的具體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依法成立的征地機構是其轄區內集體土地徵收的實施單位。
市發改、財政、規劃、建設、住房、人社、監察、信訪、城管、文物、園林、公安、司法、工商、稅務、民政、農業、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集體土地徵收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市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區或園藝場)為單位劃分為四個區片:
(一)第一區片包括快速環道內的行政村及降橋村、雞村、皂角村、北湖村、連疇村、蘇盧村、西津村、大塘村、屯裡村、屯淥村、永寧村(西鄉塘區)、羅賴村、和德村、振興村、明華村、心圩村、大嶺村、四聯村、新村(西鄉塘區)、陳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義村、南鄉村、同樂村、智和村、東南村、邕津村、三津村、樂賢村、楊村、平陽村、白沙村、新興村、三岸園藝場、青山園藝場、鳳嶺園藝場、三屋園藝場的區域范圍。
(二)第二區片為第一區片以外,本市高速環道範圍內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區、莫村社區、通福社區、金葫社區、蓉茉社區、那舅社區、那廖村、三塘村、那況村、圍村村、路東村、路西村、興賢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樂洲村、金雞村、羅村、留村、高嶺村、玉洞村、新村(良慶區)、壇澤村、淥繞村、平樂村、那平村、新蘭村、新團村、那馬社區、龍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紅星社區、那元社區、新興社區、蒲津社區的區域范圍。
(三)第三區片為二區片以外,本市新外環高速公路以內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德福村、民政村、友愛村、壇棍村、西龍村、四平村、五塘社區、英廣村、那筆村、四塘社區、同仁村、那陀村、大鄧村、福祿村、錦江村、蘇盆村、那德村、古思村、居仁村、華聯村、新聯村、平丹村、平垌村、定寧村、壇白村、光明村、康寧村、祥寧村、永紅村、那備村、新橋村、明陽社區、吳圩社區、光和村、屯亮村、州同村、廣良村、良信村、良勇村、張村的區域范圍。
(四)第四區片為新外環高速公路以外,未納入第一、二、三區片的區域范圍。
第五條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本轄區相關部門在征地完成後及時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與現有土地情況進行登記,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其剩餘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家所有,並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因建設需要使用該土地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徵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徵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規定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城市建設規劃,擬定征地范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
徵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擬徵收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
徵收土地預公告有效期為2年。期限屆滿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單位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徵收土地預公告的延期手續。
在土地徵收預公告有效期限內,發改、規劃、建設、國土、住房、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應當暫停辦理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相關許可證照的審批手續。
土地徵收預公告發布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定的,在實施徵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第九條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城區和開發區的征地機構應當就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需安置農業人口數、安置途徑,以及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事項,向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進行書面調查確認。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征地機構可以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條征地依法報批前,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權利人,對擬徵收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城區和開發區的征地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結果和丈量清點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權利人協商土地補償、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條徵收土地方案經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分別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發布前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征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可以一並公告。
第十二條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異議,城區或開發區征地機構應當與權利人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經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核准後,由城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向權利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三條權利人對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的,由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
經協調仍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的,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協調情況、處理意見,附具權利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或意見的書面記載材料,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報送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將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補償安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仍協商不成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權利人發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第十五條超過《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權利人拒絕交出土地或拒絕搬遷的,城區或開發區征地機構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補償安置費用提存手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徵收土地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產業用地及其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拆遷安置用地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等。
宗地土地補償費標准按照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的規定執行(見表一)。
宗地安置補助費=宗地征地單價×征地面積—宗地土地補償費。
宗地征地單價由征地區片綜合價格結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農用地系數確定。
人均農用地按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當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有農用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在冊農業人口數計算。人均農用地系數根據人均農用地確定(見表二)。
征地區片綜合價格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考慮被徵收土地區位、類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
連片青苗補償費(見表三)、零星種植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實際計算。
徵收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七條因征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員,必須是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當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在冊的農業人口。具體安置人數按被徵收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計算出現小數的,按四捨五入處理。
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享受過產業用地、實物補助或自謀職業補助的,計算安置人數時應當扣減原已經安置的農業人口數。
第十八條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安排產業用地、實物補助或自謀職業補助等方式之一拓寬安置途徑。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由征地機構、用地單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具體的方式進行協商,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相關費用納入征地成本。
(一)安排產業用地。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農業人口人均不超過40平方米標准安排產業用地。產業用地上的房屋拆遷、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含管線遷移)、農轉用、「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費用由市財政核定和支付。
(二)實物補助。在用地單位統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產業樓內,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的商用產業用房或人均不超過20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的住宅用房的實物補助。
(三)自謀職業補助。確無條件安排產業用地或進行實物補助的,由被安置的農業人員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書,按6萬元/人的標准支付自謀職業補助費。
第十九條產業用地土地性質分為集體和國有兩種。產業用地須依法完成農用地轉用報批和供地手續後方可使用。國有土地性質的產業用地,可以採取劃撥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單位安排產業用地的標准和供地方式,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產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於發展第二、三產業,或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創辦企業。但保留集體土地性質的產業用地不得用於開發經營性房地產,也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依照《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10〕32號)執行。
征地後,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應按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參保人員名單由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審核。
建設項目徵收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應向市財政繳納由財政出資補助部分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養老保障費用,所繳費用列入征地成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本章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應當按要求向征地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證件等證明材料,征地機構應當按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認定處理。
被拆遷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證件,但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
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築,其補償金額計算標准為:補償金額=房屋重置價格×剩餘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條堅決遏制、打擊違法搶建行為。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對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證明材料,經核實確屬一戶一宅和未建設住宅的,按定額方式進行補償。定額補償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拆遷集體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以下四種方式之一予以補償安置: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有條件回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區域,實行政府指導價貨幣補償安置(見表四),被拆遷人可以按規定申請購買政府統建的安置小區公寓房,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建安置小區公寓房。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可實行產權調換方式安置。
(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實行評估價補償安置。實行評估價補償安置方式的,需按有關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補償(補助)認定。評估程序和實施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有關規定執行,評估確定的價格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四)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第三、四區片,不具備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的條件,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並按規定安排回建宅基地(見表五)。
第二十六條採取政府指導價補償安置的,征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結合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成新、樓層等因素確定貨幣補償金額(見表六)。
被拆遷住宅房屋按政府指導價補償的,原房屋佔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標准給予征地補償。
第二十七條對實行政府指導價補償安置的,經與被拆遷人及被拆遷人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一致,可採取以下四種方式之一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
(一)政府統一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由各城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建設及交付使用。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由被拆遷人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被拆遷人所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等款項,按政府批准規劃的公寓房建設條件自建安置公寓房。
(三)引入社會資金採用合作開發方式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政府申請辦理安置小區用地的國有劃撥手續,在政府相關部門確定拆遷安置地塊的規劃控制技術指標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政府申請補辦協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合作開發的具體事宜,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利用社會資金採用「建設—移交」模式開發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將安置小區公寓房項目的融資、建設等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由投資方負責項目具體的融資、建設、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風險。項目建設完工後,投資方將驗收合格的安置小區公寓房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採用以上方式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安置小區用地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用地和5平方米配套公益項目用地的標准予以核定。公益項目用地用於公共管理、文化體育、環境衛生、醫療保健、安全保障等設施建設。公益項目管理和使用方案由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指導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小組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家庭每個安置人口可以申請購買不超過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政府統建安置小區公寓房。
安置小區公寓房銷售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城區或開發區財政、建設、國土、審計、住房等部門,根據項目建設成本、拆遷時段、補償安置情況和安置對象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家庭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確實不足以購買該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安置住房的,可購買人均4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安置住房,不足部分由用地單位補足,但不得再申請購買其他安置住房。
第三十條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第一、二區片,市區范圍現有用於安置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的,被拆遷人可向項目業主申請以經認定合法的被拆遷住宅建築面積調換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調換後餘下的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按有關規定予以認定處理。
用於產權調換的拆遷安置公寓房屬劃撥土地上建設的,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與安置公寓房建築面積的調換比例為:框架結構1:1.1;磚混結構1:1.0;磚木結構1:0.9。因戶型等原因,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建築面積超出按規定比例核定的可調換面積的,超出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由被拆遷戶按安置房售房價購買;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由被拆遷戶按安置房售房價上浮20%購買;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由被拆遷戶按同時期、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交易平均價扣除土地出讓金價款後購買(見表七)。
因戶型等原因,用於產權調換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建築面積少於按規定比例核定的可調換面積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補償並支付給被拆遷人。
產權調換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屬於出讓土地上建設的,調換比例參照本條第二款執行。被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無第二處住宅房屋,或者雖有二處以上(含二處)住宅房屋,但承諾將來征地拆遷時不再選擇產權調換、政府指導價、重置價補償安置等其他方式,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採取評估價補償安置方式: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本市第一區片的。
(二)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本市第二區片,確無條件回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的。
被拆遷住宅房屋按評估價格補償的,原房屋佔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的,對需安置人口按人均不超過22平方米、每戶不超過100平方米的標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三條拆遷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方式補償。
農業生產配套用房、養殖用房按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給予補償。
置換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拆遷按重置價補償。
第三十四條實行政府指導價安置,並申請購買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設需要拆除農民住宅房屋,臨時過渡補助費的支付自被拆遷住宅房屋騰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後3個月止。拆遷當時有現房安置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
實行評估價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9個月搬遷臨時過渡補助費。
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過1年的搬遷臨時過渡補助費(見表八)。
第三十五條被拆遷人的子女就讀小學、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遷需要轉學的,由征地機構出具有關證明,教育部門根據被拆遷人拆遷後的實際住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
第三十六條用地單位應當負擔被拆遷人的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對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人家庭成員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計入安置人口:
(一)結婚3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部隊服現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結婚定居人員)。
(三)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在校學生。
(四)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計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非農業人員與其家庭成員共有合法住宅房屋產權,屬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現婚配偶從未購買過房改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或者雖租住廉租房,但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之前已辦理了退房手續,並經政府組織調查、公示和確認程序後,可以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規定的各種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費用的具體標准,按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執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及城市建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拓寬安置途徑所需的費用,按規定程序通過市財政支付。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依法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農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相鄰行政村所在區片確定的標准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徵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08〕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