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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住宅必須是農村戶口么

發布時間:2021-02-15 21:36:43

A. 居民家庭戶口是不是農村戶口

居民家庭戶口是戶口的一種。戶籍改革以後,公民戶口性質(農村戶口或者回城鎮戶口)是需要到戶籍答部門才可以查詢到的,因為現在統稱為居民戶口,是無法知道最原始的戶口性質的。

這是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措施根據居民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將公民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僅以「家庭戶」和「集體戶」來區分,不再有「農民」、「市民」的區分。在很多城市都取消了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一律稱為家庭戶口,所以家庭戶口是對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取消後的新名稱。我國已取消了「農業」和「非農業」之分。

B. 怎樣才算是農村戶口,是不是一定要在農村有田地或者房屋才算是

不是的,農(業)村戶口,是戶口」二元「制時期的戶口性質分類,與之對應的為」非農業戶口「:
1、是指當事人所在的戶口本首頁的」戶別「一欄登記的是」農業家庭戶口「的人員,與當事人是否在農村有承包土地經營權,是無關的;
2、目前來說,很多地區已經實行了戶籍制度改革,不再區分「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性質,而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了。

一,戶口性質的分類:

1,按戶糧關系分:農業戶口、非農戶口;
2,非農戶口包括:城鎮戶口(居民戶口)、農村居民戶口、集體戶口等;
3,戶口同時分為集體戶口、家庭戶口、軍籍戶口;
4,還可以分為常住戶口和暫住戶口。

二,戶籍制度改革:
1,是指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法律依據確立的一整套戶口管理制度進行的,廣泛深入改良的一項新舉措。
2,戶籍制度,是一項基本的國家行政制度。傳統戶籍制度是與土地直接聯系的,以家庭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3,現代戶籍制度是國家依法收集、確認、登記公民出生、死亡、親屬關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業、教育、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權益,以個人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4,2014年7月30日,備受關注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正式公布;
5,根據各地實施意見,多地已劃定新型戶籍制度成型期限。

C. 農村住宅賣與非農村戶口之人居住,可以嗎

現在法律有規定,農村宅基地房不能出售結非農業戶口人員。

D. 買地皮建房為什麼必須是農村戶口

根據《土地管理法來》的自規定,只有農村村民,才能擁有宅基地,並建造房屋。因為農村的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只有本村村民可以享受宅基地及建房的權利。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 農村個人住宅的面積有規定嗎

有規定。

1、農村新建房屋、擴建或翻新重建,每戶宅基地的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據村裡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准。

2、農村自建房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的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

3、農村聯排別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4、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築方案,形成統一風格,採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5)私人住宅必須是農村戶口么擴展閱讀: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並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F. 農村私人房屋需要哪些證件

需要以下襲證件:
1、開發商的開發經營資格必須合法。就是開發商必須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規定的業務范圍進行開發的;
2、開發建設的手續必須合法。開發項目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3、經營行為合法。現房銷售除上述條件外必須經過驗收合格,項目道路、給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和綠化等配套建設已經完成或者已經確定完成日期,落實了拆遷安置,落實了物業管理,並且按規定向房地產管理部門驗核了《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期房預售除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4、在簽訂合同時,一是要選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該合同文本內容比較全,並且規范;二是注意把開發商承諾的內容寫進合同。
5、如果你買的是住宅,在交房時,要向開發商索取《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G. 我是農村戶口.沒有房子.我可以審批宅基地嗎

如果戶口上有所屬土地,可以申請。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7)私人住宅必須是農村戶口么擴展閱讀

當前一些地方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過程中,擅自擴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圍,違法提供建設用地的問題比較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對這三類用地的范圍,法律和政策都有準確界定,必須嚴格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要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佔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建設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准。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下簡稱鄉(鎮)、村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及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並納入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必須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規模必須符合有關企業用地標准。

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H. 家庭戶口屬於農村戶口還是城鎮戶口

居民家庭戶口是戶口的一種。戶籍改革以後,公民戶口性質(農村戶口或內者城鎮戶口)是需要到戶籍部容門才可以查詢到的,因為現在統稱為居民戶口,是無法知道最原始的戶口性質的。

這是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措施根據居民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將公民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僅以「家庭戶」和「集體戶」來區分,不再有「農民」、「市民」的區分。在很多城市都取消了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一律稱為家庭戶口,所以家庭戶口是對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取消後的新名稱。我國已取消了「農業」和「非農業」之分。

I. 宅基地報建不是農村戶口可以嗎

據我所知,宅基地報建不是農村戶口的,好像是報不了你這個問題,再到鄉鎮去打聽打聽,看看怎麼樣。

J. 戶口不在農村房屋確權在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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