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類,二類,三類居住用地有什麼區別城市用地
一類,二類,三類居住用地的區別如下:
1.一類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
2.二類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多、高層住宅為主。
3.三類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設施比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有混合交叉。
(1)類四類住宅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標准《城市用地分類規劃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規范規定,居住用地的主要內容有:
1、住宅用地。住宅建築基底佔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3、道路用地。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車、單位通勤車等停放地。
4、公共綠地。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遊憩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他塊狀帶狀綠地等。
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佔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也應符合規定。
⑵ 什麼叫一類居住用地
「一類居住用地」是指獨立式住宅集中、擁有齊全的配套設施、並且布專局完整的用地,獨立屬式住宅的層數基本是3層或3層以下。
「二類居住用地」涵蓋了分布廣泛的以多層、中高層及高層單元式居住建築為主、配套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該類用地在全市分布廣泛,在居住用地中佔主導地位。
拓展資料:
「一類居住用地」和「二類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屬於國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區的業主共有居住區的土地使用權。從住宅的建築形式區分,現在建設的城市居民住宅又包括獨立式住宅和普通單元式住宅兩種。
獨立式住宅的數量很少,主要是以低層別墅的形式出現;單元式住宅是城市中最普遍的住宅形式,一般為多層、中高層和高層的一梯多戶式建築物。由獨立式住宅和單元式住宅形成的住宅區是經過規劃由開發單位興建的住房,建築物分布疏密有致,並建有較完善的居住配套設施。
⑶ 第四類住宅什麼意思
住宅建築面積復標准。一類制住宅、二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55-70平方米,這兩類住宅適用於一般幹部和職工。三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70-90平方米,適用於縣、處級幹部及相當於這一級的知識分子。四類住宅,平均每套建築面積90-120平方米,適用於廳、局、地(市)一級幹部和相當於這一級的高級知識分子。
⑷ 類四代住宅是好多年產權
類四代住宅七十年產權,可以好用
⑸ 二類居住地和四類居住地的分別
一、「二類居住用地」涵蓋了分布廣泛的以多層、中高層及高層單元式居住建築為主、配套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該類用地在全市分布廣泛,在居住用地中佔主導地位。根據用地供應日趨緊張的趨勢和集約用地的原則,以後建設3層以下單元式住宅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因此,在「二類居住用地」中不考慮納入3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用地。
二、關於「四類居住用地」(R4)的說明
由於歷史原因 ,「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在土地權屬、建築形式、住宅產權所有人的身份等方面的情況極為復雜。原農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大多數為集體土地,基本是通過農民自建的方式進行,宅基地的劃分基本是以村為單位相對集中,自建住宅的形式都是多層或中高層的獨棟住宅,因此形成了以村為單位的一片分布極為密集的獨棟住宅群,是城市空間形態中具有較特殊物質空間肌理的住宅建築群。目前,深圳的原農村居民住宅已經形成了一定規模,容納了大量農村居民、已經轉為城市居民的原農村居民和暫住人口。著眼於未來的城市建設趨勢,農村居民住宅將逐步得到改造,重點是完善居住配套設施及改善環境。因此,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將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及其相應的配套設施作為單獨的一個用地中類「四類居住用地」,包含「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R41)、「四類幼托用地」(R42)、「四類社區體育設施用地」(R43)、「四類社區其它設施用地」(R44)、「四類住宅區道路用地」(R45)和「四類住宅區綠地」(R46)等6個用地小類。
與《標准與准則》(97版)「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五類居住用地」相比,本標准與准則對「四類居住用地」范圍的界定更全面,「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比《標准與准則》(97版)中「鄉村居住自留用地」的名稱更准確。所以在新的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以新的用地類型名稱和范圍定義取代了《標准與准則》(97版)中的相關用地類型。
⑹ 什麼是一類和二類住宅,什麼是三類和四類住宅
在我國目前的住宅建設中,低層住宅一般分成兩類,一類是以獨棟別墅、聯體別墅及低層連排式住宅(即townhouse)為主體的低層低密度住宅,也稱一類住宅
⑺ 什麼是一類和二類住宅,什麼是三類和四類住宅
根據《住宅設計規來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源)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為一至四類,其居住空間個數和使用面積不宜小於表3.1.2的規定。表3.1.2 套型分類套 型居住空間數(個)使用面積(m2)一類 2 34 二類 3 45 三類 3 56 四類 4 68 注:表內使用面積均未包括陽檯面積。
⑻ 什麼是一類和二類住宅,什麼是三類和四類住宅
普通住宅套型分為一至四類,其居住空間個數和使用面積不宜小於下面表中的規定。
⑼ 居住用地分類
根據《城市抄用地分類與規劃襲建設用地標准》中3.3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居住用地分三類:
1. 一類居住用地: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的低層住區用地。
2. 二類居住用地: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齊全、布局較完整、環境良好的多、中、高層住區用地。
3. 三類居住用地:公用設施、交通設施不齊全,公共服務設施較欠缺,環境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簡陋住區用地,包括危房、棚戶區、臨時住宅等用地。
(9)類四類住宅擴展閱讀:
現批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⑽ 一類,二類,三類居住用地有什麼區別
一類,二類,三類居住用地的區別:
一、建築質量與層數
1、一類居住用地,國標為R1,意為: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可簡單理解為別墅。獨立式住宅的層數基本是3層或3層以下。每戶平均建築面積42至45平方米,適用於新建廠礦企業的職工對在邊遠地區和偏僻地區的職工住宅,每戶平均建築面積可高於此數,但不得超過50平方米。
2、 二類居住用地,國標為R2,意為: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多、中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可簡單理解為多層或小高層,一般12層以下。該類用地在全市分布廣泛,在居住用地中佔主導地位。根據用地供應日趨緊張的趨勢和集約用地的原則,以後建設3層以下單元式住宅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
3、三類居住用地,國標為R3,意為:市政公用比較設施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主要容納企業單身職工或學校單身師生員工居住,這類居住建築物往往作為工業區、倉儲區和學校的附屬配套設施出現。單身宿舍與普通單元式住宅在戶型結構上的最大區別是沒有設置獨立廚房。
二、環境布局
1、「一類居住用地」是高端的低密度居住用地,包括別墅區、獨立式花園住宅、四合院等,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
2、「二類居住用地」是中、高密度居住用地,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比較齊全、布局相對完整、環境良好。
3、「三類居住用地」是指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簡陋住區為主的居住用地,包括公用設施、交通設施不齊全,公共服務設施較欠缺,環境較差的危改房、棚戶區、臨時住宅等。這類用地在我國大多數城市中均有一定數量,通常在現狀居住用地調查分類時採用。
(10)類四類住宅擴展閱讀:
原農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大多數為集體土地,基本是通過農民自建的方式進行,宅基地的劃分基本是以村為單位相對集中,自建住宅的形式都是多層或中高層的獨棟住宅,因此形成了以村為單位的一片分布極為密集的獨棟住宅群,是城市空間形態中具有較特殊物質空間肌理的住宅建築群。
著眼於未來的城市建設趨勢,農村居民住宅將逐步得到改造,重點是完善居住配套設施及改善環境。因此,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將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及其相應的配套設施作為單獨的一個用地中類「四類居住用地」,包含「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R41)、「四類幼托用地」(R42)、「四類社區體育設施用地」(R43)、「四類社區其它設施用地」(R44)、「四類住宅區道路用地」(R45)和「四類住宅區綠地」(R46)等6個用地小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