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開發商向業主收物業維修基金對嗎
你說的物業維修基金,應該是專項維修基金或叫房屋維修基金。是要求業主交的,開發商不會給你交。----依據是《物業管理條例》。
㈡ 房屋維修基金由開發商代收合適嗎
維修基金可以由業主自己交納,業主也可委託開發企業代收,但現實情況是一般由開發商代收代繳,不排除為了佔用著部分資金的可能
㈢ 開發商上繳房管局的物業維修基金怎麼入賬
開發商代收業主所交的錢到專門賬戶上。該賬戶不是開發商所持的賬戶,開發內商將代收的容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1、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
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2、維修基金怎麼算?
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105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77元/平方米。
3、維修基金怎麼管?
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房屋維修基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待到業主交付完房款辦理好所有手續之後,開發商會提供一張銀行卡(該銀行卡就是業主上繳維修基金的卡,上面印有xxxx銀行維修基金專用卡)。
㈣ 房產開發商收取房屋維修基金合理嗎
您好!
也不知道為什麼,現在購置新房或者舊房,要交納一筆不小數字的房屋維修基金。這對許多不富裕的普通老百姓來說,確確實實是一筆不小的金額啊! 該「基金」既不是行政收費,也不是國家稅收,卻可以和「契稅」等國家稅收平起平坐。如果你不交納所謂房屋維修基金,房管部門就不給你辦理房產證!現在工商局的工商管理費,國家「以人為本」也都取消了,而現在不陰不陽的「房屋維修基金」卻依然堅挺的壓在普通購房者身上!那麼房屋維修基金到底是何物?有沒有存在的必要?是不是合理也合法呢? 所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條例》出台後,對房產公共部門的修繕,由房產管理部門按房價一定的比例或購房面積向購房消費者收取房屋維修基金,該基金專款專用,由房產部門代管,或由經批準的物業部門代管。 這里,我想提出幾點疑問: 一是,房屋維修基金,為什麼要向購房消費者收取?作為房屋,本來就是和家電、食品、汽車等一樣,都屬於消費品,只是所謂特殊,特殊,就是因為房屋建設質量要求要更高,標准更高,是國計民生的大件商品,但,房屋畢竟還是商品,可為什麼要向購房消費者收取房屋維修基金?是不是所有購買汽車的消費者,都要交納所謂汽車維修基金呢?彩電維修基金呢?這本應該由建設方承擔的責任,莫名其妙地轉嫁了一大部分給房屋購買者(消費者),請問,這種做法合理嗎?房屋和其他商品一樣,也應該有保質期和維修期,作為房屋這種商品,其期限應該設定為50年以上,如果確實過了維修期,也應該由業主自主選擇修繕方式方法,事前收取這么一大筆所謂「房屋維修基金」,是不是表明,開發商(建設單位)你質量馬馬虎虎就可以了,反正,以後收取了房屋維修基金,由那些消費者自己扛著呢? 二是,所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的問題。有許多購房者反映,有相當一部分購房者交納的房屋維修基金,被房管部門挪用甚至政府挪用!還有的房屋管理部門與物業公司狼狽為奸,任意地挪用或騙取購房者的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失去了本該有的功能。 三是,「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根本沒有消費者的監督和管理,已經成為房產管理部門視同「行政收費」對待。房產管理部門缺乏宣傳力度,很多消費者都不知道房屋維修基金到底是什麼,用在哪裡? 四是,一套房產存在重復收取房屋維修基金的不合理現象。業主在購房時,已經按比例或者面積交納了房屋維修基金,可轉讓後,該房產又要受讓方再一次按同樣方式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同一套房產,如果轉讓多次,就收取多次房屋維修基金,請問,這是什麼邏輯? 五是,房屋維修基金年限跨度那麼大,管理上根本跟不上,甚至不規范,除了給購房者帶來經濟負擔外,對購房者沒有什麼太多益處。不可能房子公攤部分一買下來,就要維修吧?公攤部分,也是開發商應該保質保量的部分,是消費者房產組成部分,攤入了購房者個人房屋面積裡面的。作為房產開發商或生產者,保證房產質量是義不容辭的職責和義務。所以,讓消費者承擔所謂房屋維修基金,沒有什麼道理。就算遇見天災人禍什麼的,房屋公攤部分維修費用,也有業主們共同協商處理。莫名其妙地收取「房屋維修基金」,到底起到什麼作用?值得商榷
望採納,謝謝
㈤ 開發商有權利收取契稅和房屋維修基金嗎
開發商一般是抄代收契稅和維襲修基金。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㈥ 開發商繳納的物業維修基金入什麼科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住房(小區)時,通常要提取一定金額的公共維修基金並按規專定交存當地小區辦代管。屬公共維修基金的來源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售房時單獨開票收取,另一種方式是從取得的售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據了解目前實踐中採用單獨收取的比較多,而實質上這一款項是代收性質,所以會計上在收取和繳存時都通過上作為「其他應付款」核算即可,不需通過企業損益科目。如果企業確實是另外提取了維修基金,那麼這部分費用通常並不能直接對應到特定的成本項目,所以計入費用處理比較好。
㈦ 開發商為什麼要代收契稅,物業維修基金
代收契稅,省了客戶一道麻煩。至於物業維修基金,則是為購房後所投的一道保險,客戶也多一道保障哦!
㈧ 物業公司能否收取維修基金
這個邏輯關系是這樣的。你們物業收取的維修基金,應該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存到有關的部門,而不是你們物業的額外收入,所以說不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