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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築規范2012

發布時間:2021-02-15 06:54:30

1. 住宅設計規范2012與住宅建築電氣設計規范有什麼不一樣

自2012年8月1日實施的住宅設計規范是建築專業設計(方案圖、建施圖)必須遵守的新規范;而住宅建築電氣設計規范是建築電氣專業設計(電施圖)必須遵守的規范。
都是住宅設計的規范,只是專業不同。

2. 求住宅設計規范2012版,也就是最新版的正文,不是學習材料,謝謝了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2011)
施行日期: 2 0 1 2 年8 月 1 日

前言

1 總 則

1.0.1 為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住房條件和功能質量,提高城鎮住宅設計水平,使住宅設計滿足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全國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的建築設計。

1.0.3 住宅設計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資源等有關規定。

1.0.4 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3 基本規定
3.0.1 住宅設計應符合城鎮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並應經濟、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間。

3.0.2 住宅設計應使建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應合理組織方便、舒適的生活空間。

3.0.3 住宅設計應以人為本,除應滿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應根據需要滿足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設計應滿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採光、通風和隔聲的要求。

3.0.5 住宅設計必須滿足節能要求,住宅建築應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結合各地能源條件,採用常規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結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設計應推行標准化、模數化及多樣化,並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積極推廣工業化設計、建造技術和模數應用技術。

3.0.7 住宅的結構設計應滿足安全、適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設計應符合相關防火規范的規定,並應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 住宅設計應滿足設備系統功能有效、運行安全、維修方便等基本要求,並應為相關設備預留合理的安裝位置。

3.0.10 住宅設計應在滿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時,兼顧今後改造的可能。

4 技術經濟指標計算

4.0.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2);
——套內使用面積(m2/套);
——套型陽檯面積(m2/套);
——套型總建築面積(m2/套);
——住宅樓總建築面積(m2)。
4.0.2 計算住宅的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等於各功能空間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
2 套內使用面積應等於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 套型陽檯面積應等於套內各陽台的面積之和;陽台的面積均應按其結構底板投影凈面積的一半計算;
4 套型總建築面積應等於套內使用面積、相應的建築面積和套型陽檯面積之和;
5 住宅樓總建築面積應等於全樓各套型總建築面積之和。
4.0.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套內使用面積應包括卧室、起居室(廳)、餐廳、廚房、衛生間、過廳、過道、貯藏室、壁櫃等使用面積的總和;
2 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應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3 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應計入套內使用面積;
4 套內使用面積應按結構牆體表面尺寸計算;有復合保溫層時,應按復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 利用坡屋頂內的空間時,屋面板下表面與樓板地面的凈高低於1.20m的空間不應計算使用面積,凈高在1.20m~2.10m的空間應按1/2計算使用面積,凈高超過2.10m的空間應全部計入套內使用面積;坡屋頂無結構頂層樓板,不能利用坡屋頂空間時不應計算其使用面積;
6 坡屋頂內的使用面積應列入套內使用面積中。
4.0.4 套型總建築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全樓各層外牆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求出住宅樓建築面積,當外牆設外保溫層時,應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2 應以全樓總套內使用面積除以住宅樓建築面積得出計算比值;
3 套型總建築面積應等於套內使用面積除以計算比值所得面積,加上套型陽檯面積。
4.0.5 住宅樓的層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住宅樓的所有樓層的層高不大於3.00m時,層數應按自然層數計;
2 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物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築層數。當建築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大於3.00m時,應對大於3.00m的所有樓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00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小於1.50m時,多出部分不應計入建築層數,余數大於或等於1.50m時,多出部分應按1層計算;
3 層高小於2.20m的架空層和設備層不應計入自然層數;
4 高出室外設計地面小於2.20m的半地下室不應計入地上自然層數。

5 套內空間
5.1 套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1.2 套型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3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22m2。

5.2 卧室、起居室(廳)

5.2.1 卧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雙人卧室不應小於9m2;
2
單人卧室不應小於5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不應小於12m2。

5.2.2 起居室(廳)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0m2。

5.2.3 套型設計時應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傢具的牆面直線長度宜大於3m。

5.2.4 無直接採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宜大於10m2。

5.3 廚房

5.3.1 廚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於4.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廚房和衛生間等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廚房使用面積,不應小於3.5m2。

5.3.2 廚房宜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台、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3.4 廚房應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煙機的位置應與爐灶位置對應,並應與排氣道直接連通。

5.3.5 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凈寬不應小於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備之間的凈距不應小於0.90m。

5.4 衛生間

5.4.1
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應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生設備或為其預留設置位置及條件。三件衛生設備集中配置的衛生間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2.50m2。

5.4.2 衛生間可根據使用功能要求組合不同的設備。不同組合的空間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便器、洗面器時不應小於1.80m2;
2 設便器、洗浴器時不應小於2.00m2;
3
設洗面器、洗浴器時不應小於2.00m2;
4
設洗面器、洗衣機時不應小於1.80m2;
5 單設便器時不應小於1.10m2。

5.4.3 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4.5 當衛生間布置在本套內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時,均應有防水和便於檢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及條件。

3. 求國家標准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的全部條文,包括非強制

《住宅設計規范》
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
住宅建設量大面廣,關繫到廣大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為進一步保證住宅設計質量,促進城鎮住宅建設健康發展,落實好國家建設節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貫徹高度重視民生與住房保障問題的精神,住建部組織了《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的修編工作,近日予以發布公告。編號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時廢止。現將強制性條文摘錄如下:
5.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3.3 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台、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4.4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2 卧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40 m,局部凈高不應低於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卧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凈高不應低於2.10 m。
5.6.2 陽台欄桿設計應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5.6.3 住宅的陽台欄板或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 以上的不應低於1.10m。
5.8.1 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凈高低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6.1.1 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檯距樓面、地面的凈高小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
註: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制。窗檯的凈高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達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防護設施,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於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桿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於0.11m。
6.2.1 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2 十層及十層以上但不超過十八層的住宅建築,當住宅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戶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該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住宅建築,每層住宅單元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6.2.4 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 m。
6.2.5 樓梯間及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3.1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於1.00m。
註:樓梯梯段凈寬系指牆面裝飾面至扶手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6.3.2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 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於0.50m 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3.5 樓梯井凈寬大於0.11m 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 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6.4.7 電梯不應緊鄰卧室布置。
6.5.1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不應低於1.10m。欄桿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於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於陽台、外廊及開敞樓梯平台的下部時,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築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6.6.2 建築入口及入口平台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入口設台階時,應同時設有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3. 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於0.8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牆面,應留有不小於0.5m的牆面寬度;
5. 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0.35m的護門板;
6. 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於0.15m,並應以斜坡過渡。
6.6.3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築入口平台寬度不應小於2.00m,七層以下住宅建築入口平台寬度不應小於1.50m。
6.6.4 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凈寬不應小於1.20m。
6.7.1 新建住宅應每套配套設置信報箱。
6.9.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採取措施。
6.9.6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採取防水、防潮及通風措施,採光井應採取排水措施。
6.10.1 住宅建築內嚴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災危險性甲、乙類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並不應布置產生雜訊、振動和污染環境衛生的商店、車間和娛樂設施。
6.10.4 住戶的公共出入口與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
7.1.1 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1.3 卧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天然採光。
7.1.5 卧室、起居室(廳)、廚房的採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1/7。
7.2.1 卧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自然通風。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5%。
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廳)內雜訊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晝間卧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2. 夜間卧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37dB;
3. 起居室(廳)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7.3.2 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廳)的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應大於45 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tr)應大於51 dB。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牆、外窗應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牆的內表面在室內溫度、濕度設計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5.3 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定。
表7.5.3住宅室內空氣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稱 活度、濃度限值
氡 ≤200(Bq/m3)
游離甲醛 ≤0.08(mg/m3)
苯 ≤0.09(mg/m3)
氨 ≤0.2(mg/m3)
TVOC ≤0.5(mg/m3)
8.1.1 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採暖設施。
8.1.3 住宅應設照明供電系統。
8.1.4 每套住宅應在下列系統設置如下計量裝置:
1. 各類生活供水系統的水表;
2. 設有集中採暖(集中空調)系統時的分戶熱計量裝置;
3. 設有燃氣系統時的燃氣表;
4. 供電系統的電能表。
8.1.7 下列設施不應布置在住宅套內,應設在共用空間內: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採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和配電和弱電干線(管)等,布置在開敞式陽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閥門、電氣設備和用於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戶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
3. 採暖管溝和電纜溝的檢查孔。
8.1.1 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採暖設施。
8.1.3 住宅應設照明供電系統。
8.1.4 每套住宅應在下列系統設置如下計量裝置:
1. 各類生活供水系統的水表;
2. 設有集中採暖(集中空調)系統時的分戶熱計量裝置;
3. 設有燃氣系統時的燃氣表;
4. 供電系統的電能表。
8.1.7 下列設施不應布置在住宅套內,應設在共用空間內: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採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和配電和弱電干線(管)等,布置在開敞式陽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閥門、電氣設備和用於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戶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
3. 採暖管溝和電纜溝的檢查孔。
8.2.1 住宅各類生活供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
8.2.2 入戶管的供水壓力不應大於0.35MPa。
8.2.6 住宅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 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和無水封的地漏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存水彎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應小於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於室外地面的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應設置集水設施用污水泵排出。
8.3.2 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或者建築所在地無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嚴寒和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不應設計直接電熱作為室內採暖主體熱源。
8.3.3 住宅採暖系統應採用不高於95℃的熱水作為熱媒,並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熱水溫度和系統壓力應根據管材、室內散熱設備等因素確定。
8.3.4 住宅集中採暖的設計,應進行每一個房間的熱負荷計算。
8.3.6 設置採暖系統的普通住宅的室內採暖計算溫度,不應低於表8.3.6的規定。
表8.3.6室內採暖計算溫度
用房 溫度 ( ℃ )
卧室、起居室(廳)和衛生間 18
廚房 15
設採暖的樓梯間和走廊 14
8.3.12 設計採用戶式燃氣採暖熱水爐作為採暖熱源時,其熱效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中節能等級的規定值。
8.4.1 住宅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於0.2MPa。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入口壓力應在0.75~1.5倍燃具額定范圍內。
8.4.3 燃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設備嚴禁設置在卧室內;
2. 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排氣式、半密閉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3. 戶內燃氣灶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台內;
4. 燃氣熱水器等燃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台內或其他非居住房間。
8.4.4 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排氣口應採取防風措施,安裝燃氣設備的房間應預留安裝位置和排氣孔洞位置;當多台設備合用豎向排氣道排放煙氣時,應保證互不影響。戶內燃氣熱水器、分戶設置的採暖或製冷燃氣設備的排氣管不得與燃氣灶排油煙機的排氣管合並接入同一管道。
8.5.3 無外窗的暗衛生間,應設置防止迴流的機械通風設施或預留機械通風設置條件。
8.7.3 每套住宅應設置戶配電箱,其電源總開關裝置應採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7.4 住宅套內安裝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採用安全型插座。
8.7.5 住宅的共用部位應設人工照明,應採用高效節能的照明裝置(光源、燈具及附件)和節能控制措施。當應急照明採用節能自熄開關時,必須採取消防時應急點亮的措施。
8.7.9 當發生火警時,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處的門禁應能集中解除或能從內部徒手開啟出口門。

4. 《住宅設計規范》和《住宅建築規范》有何區別和聯系

設計的時候應該以設計規范為准,因為圖紙標准都是統一制定的,為了更好的交流,可定要採用設計標准

5. 《住宅設計規范》和《住宅建築規范》有何區別和聯系

《住宅建築規范》與《住宅設計規范》有以下主要區別:
1、強制執行程度不同:前者全文強制;後者部分強制。
2、適用范圍不同:前者為通用標准,適用於城鎮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後者為專用標准,適用於新建、擴建的住宅設計。
3、內容不同:前者全面、系統,在後者的基礎上增加了外部環境、結構、節能、防火與疏散、使用與維護等內容;後者突出建築設計,側重於內部使用方面。
4、編制方法不同:前者以功能和性能要求為基礎進行編制,編制方法新穎;後者則採用傳統的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方法。
5、關注點不同:前者更關注環境、節能、安全;後者更關注實用、經濟。

總的來說,《住宅建築規范》的出台並不是代替更不是否定了《住宅設計規范》。《住宅設計規范》是《住宅建築規范》在設計方面的細化。推而廣之地說,《住宅建築規范》也不能替代其他專項標准。
記者:《住宅建築規范》在實施方面有什麼特殊之處嗎?
袁振隆:《住宅建築規范》使用的對象是全方位的。是參與住宅建設活動的各方主體必須遵守的准則,是管理者對住宅建設、使用及維護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能的基本技術依據,同時,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確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

由於《住宅建築規范》是全文強制的標准,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部令第81號等執行。

《住宅建築規范》是對《住宅設計規范》的補充,級別高於《住宅設計規范》.

《住宅建築規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6. 住宅設計規范和住宅建築規范的區別

《住宅建築規范》與《住宅設計規范》有以下主要區別:

1、強制執行程度不同:前者全文強制;後者部分強制。

2、適用范圍不同:前者為通用標准,適用於城鎮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後者為專用標准,適用於新建、擴建的住宅設計。

3、內容不同:前者全面、系統,在後者的基礎上增加了外部環境、結構、節能、防火與疏散、使用與維護等內容;後者突出建築設計,側重於內部使用方面。

4、編制方法不同:前者以功能和性能要求為基礎進行編制,編制方法新穎;後者則採用傳統的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方法。

5、關注點不同:前者更關注環境、節能、安全;後者更關注實用、經濟。

總的來說,《住宅建築規范》的出台並不是代替更不是否定了《住宅設計規范》。《住宅設計規范》是《住宅建築規范》在設計方面的細化。推而廣之地說,《住宅建築規范》也不能替代其他專項標准。

記者:《住宅建築規范》在實施方面有什麼特殊之處嗎?
袁振隆:《住宅建築規范》使用的對象是全方位的。是參與住宅建設活動的各方主體必須遵守的准則,是管理者對住宅建設、使用及維護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能的基本技術依據,同時,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確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

由於《住宅建築規范》是全文強制的標准,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部令第81號等執行。
《住宅建築規范》是對《住宅設計規范》的補充,級別高於《住宅設計規范》.
《住宅建築規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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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築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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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築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385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住宅建築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5年11月30日

目錄

介紹公告
規范全名
英文名
國家標准編號
主編部門
批准部門
施行日期
住宅建築規范前 言
1 總 則
3 基本規定
4 外部環境
5 建 築
6 結 構
7 室內環境
8 設 備
9 防火與疏散
10 節 能
11 使用與維護
其他輔助實施資料住宅建築規范及配套規范實施手冊
住宅建築規范實施指南
介紹 公告
規范全名
英文名
國家標准編號
主編部門
批准部門
施行日期
住宅建築規范 前 言
1 總 則
3 基本規定
4 外部環境
5 建 築
6 結 構
7 室內環境
8 設 備
9 防火與疏散
10 節 能
11 使用與維護
其他輔助實施資料 住宅建築規范及配套規范實施手冊
住宅建築規范實施指南
展開 編輯本段介紹
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 告 第385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住宅建築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 50386—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規范全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住宅建築規范
英文名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國家標准編號
GB 50368—2005
主編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
2006年3月1日
編輯本段住宅建築規范
前 言
本規范根據建設部建標函[2005]84號(關於印發《2005年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編制而成。 本規范是主要依據現行相關標准,總結近年來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使用和維護的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參照發達國家通行做法制定的第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為基礎的全文強制的標准。 在編制過程中,廣泛地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對主要問題進行了專題論證,對具體內容進行了反復討論、協調和修改,並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外部環境、建築、結構、室內環境、設備、防火與疏散、節能、使用與維護。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解釋,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總結實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環東路30號;郵政編碼:100013;本規范主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參 加 單 位: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公安部消防局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 王有為 童悅仲 林建平 塗英時 陳國義 (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列) 王瑋華 劉文利 孫成群 張 播 李引擎 李娥飛 沈 紋 林海燕 林常青 郎四維 洪泰杓 胡榮國 趙文凱 趙 鋰 梁 鋒 黃小坤 曾 捷 程志軍
1 總 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推進可持續發展,規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城鎮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 1.0.3 住宅建設應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做到適用、經濟、美觀,符合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 1.0.4 本規范的規定為對住宅的基本要求。當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抵觸時,應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1.0.5 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尚應符合經國家批准或備案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住宅建築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中的住宅部分),簡稱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為單位,普通住宅樓棟中可設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築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 2.0.4 套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基本住宅單位。 2.0.5 無障礙通路 barrier-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綠地與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內的適合老年人、體弱者、殘疾人、輪椅及童車等通行的交通設施。 2.0.6 綠地 green space 居住用地內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等各種形式綠地的總稱,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不包括其他屋頂、曬台的綠地及垂直綠化。 2.0.7 公共綠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 2.0.8 綠地率 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率(%)。 2.0.9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階或坡道與建築人口之間的水平地面。 2.0.10 無障礙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築中,設有乘輪椅者可進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1 輪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坡度、寬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輪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2 地下室 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2者。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2.0.14 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2.0.15 作用 action 引起結構或結構構件產生內力和變形效應的原因。 2.0.16 非結構構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連接於建築結構的建築構件、機電部件及其系統。
3 基本規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設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 3.1.2 住宅選址時應考慮雜訊、有害物質、電磁輻射和工程地質災害、水文地質災害等的不利影響。 3.1.3 住宅應具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 3.1.4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套內空間和設施應能滿足安全、舒適、衛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1.6 住宅應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應具備在緊急事態時人員從建築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採光和隔聲要求。 3.1.9 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須進行節能設計,且住宅及其室內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11 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1.12 住宅應採取防止外窗玻璃、外牆裝飾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3.2 許可原則 3.2.1 住宅建設必須採用質量合格並符合要求的材料與設備。 3.2.2 當住宅建設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相關程序核准。 3.2.3 未經技術鑒定和設計認可,不得拆改結構構件和進行加層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既有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災害後,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3.3.2 既有住宅進行改造、改建時,應綜合考慮節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4 外部環境
4.1 相鄰關系 4.1.1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准應符合表4.1.1的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住宅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h的標准; 2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h的標准。 表4.1.1 住宅建築日照標准 建築氣候區劃 Ⅰ、Ⅱ、Ⅲ、Ⅶ氣候區 Ⅳ氣候區 Ⅴ、Ⅵ 氣候區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標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時數(小時) ≥2 ≥3 ≥1 有效日照時間帶 (當地真太陽時) 8~16 9~15 計算起點 底 層 窗 台 面 註:1 底層窗檯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牆位置; 4.1.2 住宅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邊緣最小距離(m) 路面寬度 與住宅距離 <6m 6-9m >9m 住宅面向道路 無出入口 高層 2 3 5 多層 2 3 3 有出入口 2.5 5 - 住宅山牆面向道路 高層 1.5 2 4 多層 1.5 2 2 註:1 當道路設有人行便道時,其道路邊緣指便道邊線。 2 其中「-」表示住宅不應向路面寬度大於9m的道路開設出入口。 4.1.3 住宅周邊設置的各類管線不應影響住宅的安全,並應防止管線腐蝕、沉陷、振動及受重壓。 4.2 公共服務設施 4.2.1 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類設施。 4.2.2 配套公建的項目與規模,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並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4.3 道路交通 4.3.1 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以通達機動車。 4.3.2 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雙車道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於6m;宅前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於2.5m; 2 當盡端式道路的長度大於120m時,應在盡端設置不小於12m×12m的回車場地; 3 當主要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設防地區,道路交通應考慮減災、救災的要求。 4.3.3 無障礙通路應貫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4.3.3的規定。 表4.1.3 坡道的坡度 高度(m) 1.50 1.00 0.75 坡度 ≤1:20 ≤1:16 ≤1:12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廣場入口處應設緣石坡道,其坡面應平整,且不應光滑。坡度應小於1:20,坡寬應大於1.2m。 3 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於1.5m。 4.3.4 居住用地內應配套設置居民自行車、汽車的停車場地或停車庫。 4.4 室外環境 4.4.1 新區的綠地率不應低於30% 。 4.4.2 公共綠地總指標不應少於1m2/人。 4.4.3 人工景觀水體的補充水嚴禁使用自來水。無護欄水體的近岸2m范圍內及園橋、汀步附近2m范圍內,水深不應大於0.5m。 4.4.4 受雜訊影響的住宅周邊應採取防噪措施。 4.5 豎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地面排水坡度不應小於0.2% 。 4.5.2 住宅用地的防護工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台階式用地的台階之間應用護坡或擋土牆連接,相鄰台地間高差大於1.5m時,應在擋土牆或坡比值大於0.5的護坡頂面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2 土質護坡的坡比值不應大於0.5; 3 高度大於2m的擋土牆和護坡的上緣與住宅間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其下緣與住宅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
http://ke..com/view/1120207.htm

9. {住宅設計規范}和{住宅建築規范} 有什麼不同

《住宅建築規范》與《住宅設計規范》有以下主要區別:
1、強制執行程度不同:前者全文強制;後者部分強制。
2、適用范圍不同:前者為通用標准,適用於城鎮住宅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後者為專用標准,適用於新建、擴建的住宅設計。
3、內容不同:前者全面、系統,在後者的基礎上增加了外部環境、結構、節能、防火與疏散、使用與維護等內容;後者突出建築設計,側重於內部使用方面。
4、編制方法不同:前者以功能和性能要求為基礎進行編制,編制方法新穎;後者則採用傳統的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方法。
5、關注點不同:前者更關注環境、節能、安全;後者更關注實用、經濟。

總的來說,《住宅建築規范》的出台並不是代替更不是否定了《住宅設計規范》。《住宅設計規范》是《住宅建築規范》在設計方面的細化。推而廣之地說,《住宅建築規范》也不能替代其他專項標准。
記者:《住宅建築規范》在實施方面有什麼特殊之處嗎?
袁振隆:《住宅建築規范》使用的對象是全方位的。是參與住宅建設活動的各方主體必須遵守的准則,是管理者對住宅建設、使用及維護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能的基本技術依據,同時,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確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

由於《住宅建築規范》是全文強制的標准,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建設部令第81號等執行。

《住宅建築規范》是對《住宅設計規范》的補充,級別高於《住宅設計規范》.

《住宅建築規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10. 最新住宅建築規范是哪個版本

GB50368-2005《住宅建築規抄范》
強制性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第385號

現批准《住宅建築規范》為國家標准,……自2006年31日起實施
本規范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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