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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斷供

發布時間:2021-01-02 15:11:22

開發商未按期交房斷供房貸斷供會怎樣開發商延

開發商延期和銀行放貸沒關系,還要繼續還,否則你和銀行違約會造成信用和財產損失

❷ 業主斷供後被開發商告上法庭,房子沒

在接著編。
貸款與開發商有毛關系?貸款是借的銀行的,全款早就給開發商了。還貸是還銀行的,斷供銀行收房子。

❸ 開發商遲遲不能交房我能棄房斷供嗎

不能,不交房是開發商違約,你找開發商。
斷供是你違約,銀行找你

❹ 房貸斷供被開發商起訴,我該怎麼辦

如果購房者因變故無法按時償還房貸,可以提前三十日向貸款行申請貸款展專期,經銀行查屬實後,會適當延長房貸期限,並降低月供。
一般情況下,如果你沒有按時還房貸,銀行就會來電話、信函催你還款。而且在此期間還會產生滯納金,越積越多。再不還款銀行會上門或發律師函給你,接下來就要按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來處置這套房子,如拍賣等。
如果貸款人所購房屋沒有在房管部門做過抵押登記,那麼在您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不償還貸款的時候,貸款銀行將依據《借款合同》要求開發商承擔擔保責任,開發商在替您償還剩餘的貸款後,依據《擔保法》的規定,開發商將收回房屋,或對房屋進行拍賣。
這種情況您的經濟損失較大,因為無論是收回或拍賣房屋的價格往往都是低於您當初購買房屋時的價格,並且您開始每月所還貸款中的絕大部分是利息,也就是說您並沒有償還多少本金,所以,結果是收回或拍賣後,房價款您就可能所剩無幾了。
所以說,房貸不還的話銀行跟開發商是有權利拍賣你的房子的!此外,更大的不利之處就是您在銀行的信用將有不良記錄,一旦被注記即可能會被保留3年~7年的紀錄,將來若要向其它銀行借款,可能就會因信用不良而不容易申請了。

❺ 業主斷供後,開發商該怎麼辦

一、《按揭貸款合作協議》的風險防控
各銀行都有自己的按揭貸款合作協議示範文本,但對於大的品牌開發商而言,要求調整和改動該示範文本並非沒有空間。如有可能,我們認為,可以重點考慮以下條款的設置與完善,預先防控風險。 1、明確銀行按揭放款的前提條件
在各銀行的按揭貸款合作協議中,銀行審核同意購房人按揭申請後,對於放款條件往往籠統約定為「銀行在發放貸款的全部手續(含擔保手續)辦妥後【】個工作日內」,此處約定可謂同義反復,不清晰明確,如果銀行遲遲不放款,開發商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卻無法依據該條款向銀行主張權利。我們認為,應當明確約定為「銀行與購房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銀行與開發商的保證合同簽署完畢後【】個工作日」作為放款條件。另外,有的銀行還會要求以預售合同備案登記完成作為放款條件,也應當一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2、因銀行原因導致未能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時,開發商免責條款的設置
為了實現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的無縫對接,《按揭貸款合作協議》中銀行對於開發商階段性保證責任期間一般約定為「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辦理完畢抵押房屋的產權證及抵押物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抵押登記證明交於貸款銀行之日止。」
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登記(甚至有的情況下是房產證的辦理)一般是由購房人委託貸款銀行負責辦理,開發商處於被動等待狀態,如果銀行遲遲不辦理房產證或抵押登記,則開發商的階段性擔保一直無法解除,風險較大。
律師建議,開發商結合辦證義務安排,在《按揭貸款合作協議》明確貸款銀行辦理房產證或抵押登記的合理期限以及違約時開發商的保證責任免除條款,並同時在過程中注意保存文件或產權證轉交銀行的簽收證據。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風險防控
1、全面設置購房人違約導致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時的違約賠償范圍
《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設置購房人違約導致開發商承擔階段性擔保的違約責任時,需要特別注意違約責任類型和范圍的周延性。我們建議,違約責任類型宜分為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並要求開發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時的違約責任和購房人逾期還貸銀行向開發商主張連帶保證責任兩種。
前者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全面約定購房人違約責任,除約定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追償代償款項,並按照房價總額的一定比例主張違約金外,還應當約定房屋另行銷售的價格差額損失、房屋已經交付使用情形下的恢復原狀費用和佔有使用費等,並約定有權直接從應退還的購房款中優先扣除上述金額。在違約責任逾期還貸但尚未構成斷供的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主張按日計算墊付金額的違約金即可,無需設置單方解除權。
2、合理設置購房人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如前所述,購房人逾期辦理房產證將會直接影響開發商階段性擔保責任的解除,因此,在實踐中我們往往會建議開發商代為按揭貸款購房人辦理房產證件,以盡快解除擔保責任,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延期辦理的擔保責任延續風險,但這又增加了開發商代為辦證義務及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同時對於因辦證過程中產生的面積誤差需要增加付款時如果購房人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墊付款項又會增加另一個風險。
無論開發商是否代為辦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都必須明確約定由於購房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產權證導致開發商階段性擔保責任未能及時解除的違約責任,尤其是明確相關時間期限(在代為辦證情況下明確購房人提交辦證資料和繳納稅費的期限;在購房人自行辦證時明確購房人自行從開發商處領取辦證資料以及取得產權證的期限)以便於判斷購房人是否逾期和違約。

三、購房人斷供後開發商的應對措施
1、開發商內部相關部門形成聯動機制在開發商內部往往各部門工作獨立,往往出現財物部門接到銀行通知客戶斷供的時候,客戶房屋已經處於查封狀態,導致未能及時提前進行訴訟或其他措施有效的規避風險。因此我們建議在開發商內部形成各部門聯動機制,並根據實踐經驗制定相關工作流程對接,能夠盡早的發現問題,相關部門啟動保障措施規避公司風險擴大。

2、購房人斷供後開發商立即起訴並查封凍結房屋購房人一旦斷供往往意味著其資信狀況惡化,資不抵債,斷供發生後,開發商應立即以購房人為被告、貸款銀行為第三人提起解約之訴,並保全所購房屋,速戰速決,在其他債權人之前獲得生效判決前盡快申請執行解除合同。否則,久拖不決將會導致其他債權人紛紛針對所購房屋採取保全或執行措施,直接影響開發商最終執行金額。

3、協助配合貸款銀行主張對預告抵押房屋的優先受償權
如果貸款銀行能夠享有預告抵押房屋的優先權,在很大程度上將減輕開發商的保證責任,為此開發商需要積極說服並配合貸款銀行主張該優先權。當然預告抵押登記是否具備優先受償的效力,各地法院存在不同做法。
例如,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766號認為「在建房屋抵押預告登記並不產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從拍賣在建房屋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法律後果,而只是對將來建成房屋所作的一種事先約束,以約束債務人以將來建成房屋作為抵押標的物。債務人不履行配合辦理抵押登記義務,預告抵押權人只能主張違約責任。」浙江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809、810、811號判決書認為「盡管涉案房產抵押僅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並不直接產生設定物權的效力,但是銀行對預告登記無法轉為正式抵押登記並無過錯。
一、二審判決賦予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並無不當。」安徽高院(2014)皖民二終字第780號判決書認為「預告登記制度旨在限制現實權利人行使處分權,保證預告登記權利人的權益。如果要求抵押權人必須等待辦理房屋產權證和正式抵押登記後才能行使抵押權,顯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及當事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本意。
因此,某銀行有權依據物權法第185條、197條規定對該抵押財產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上述法院觀點正確與否暫不評論,但從實務角度出發,銀行是有機會爭取行使對預告抵押登記房屋優先受償權,這對開發商是非常有利的。

4、如果預告抵押登記的優先受償權不被支持,且購房人資不抵債,所購房屋被其他債權人查封執行,開發商可以在提出保全或執行異議時,主張抵銷權,並以同意凍結剩餘房款為條件,協調法院解封。

如果在開發商起訴之前購房人房屋即因其他債務被第三方申請查封或執行,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又未被支持,在此情況下,開發商可以退一步主張已承擔擔保責任款項及違約金從購房人已付房款直接抵扣的抵銷權。
5、對於客戶斷供後房屋陷入多輪查封,且按揭銀行不予配合提起訴訟一直扣除開發商保證金的情況下,應盡快與銀行達成債權轉讓,避免進一步擴大損失。
購房客戶斷供且其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客戶資金完全斷裂且按揭銀行持續性扣除開發商保證金的情況下,為避免進一步的損失擴大後通過擔保追償方式無法獲得所承擔的保證責任,開發商應盡快與按揭銀行進行溝通,對銀行對客戶所形成的債權進行轉讓,因為該債權有客戶的房屋抵押權作為擔保,通過債權受讓方式一方面可以解決按揭銀行持續性的扣除開發商的保證金,另一方面債權受讓部分因附有抵押權可以通過房屋拍賣實現,避免了開發商擔保責任的進一步擴大損失。

❻ 開發商把斷供後的房子以新房子出售算違約嗎

如果斷供了,開發商有權把房子收回來在賣。

❼ 因為開發商的原因,房產證不能辦,業主集體斷供,銀行信用會有影響嗎

集體斷供銀行會找開發商的,難道只許開發商違約,我們為什麼要為開發商的過錯買單。我們請不起律師告不倒開發商,就讓銀行跟開發商打官司吧,真正的為人民服務。

❽ 業主斷供,開發商起訴後補齊所欠房貸,業主還能收回房屋那嗎

如果業主能夠補齊欠款,並負相關責任後,是可以收回房屋的。
相關律師提版醒房貸者,住權房按揭貸款一般以房產作為抵押,業主貸款逾期不還被銀行起訴到法院後,如果業主沒有其他資產可以償還貸款,法院通常會拍賣房產。拍賣所得的資金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第一順位受償。如果足夠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和違約金的,剩餘的會返還給房主。如果拍賣得的資金不足以償還銀行貸款的,法院還會追繳業主的其他資產來償還。因此,要謹慎選擇。

❾ 貸款斷供被開發商收回後能繼續賣嗎

業主斷供導致房屋被拍賣,開發商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張付傑律師按:業主按揭購房後,業主雖斷供,但開發商已經收到全部房款,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目的已經實現,開發商不能據此要求解除合同。開發商因承擔擔保責任而造成損失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予以救濟。【基本案情】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業主以按揭方式購房,業主與銀行之間簽訂《抵押貨款合同》後,銀行向開發商支付了按揭款,但業主僅償還了十期供房款,便開始違約斷供。於是,銀行根據《抵押貨款合同》的約定起訴業主解除合同,同時要求拍賣抵押房產,實現抵押權,開發商作為擔保人也成分第二被告,被要求對業主所欠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開發商在庭審中提出要求業主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賠償損失。【法院判決】法院告知開發商的訴請應另行起訴,對銀行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部支持。【律師分析】該案所涉及的糾紛是最典型的按揭糾紛,在銀行的版本合同內容沒有矛盾,且銀行訴訟方案設計正確的情況下,此類判決基本上支持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在此情況下,開發商是否可以起訴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賠償損失呢?當然不可以。在銀行實現抵押權後,《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賠償損失呢?當然不可以。在銀行實現抵押權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已被拍賣,業主的購房目的不可能實現,但是開發商的售房合同目的並不因此而落空。從商業的角度看,開發商可能因承擔擔保責任,導致未能實現銷售商品房的預期利潤,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其合同目的已經實現,因為其已收到全部房款。開發商的損失只能依據《擔保法》的規定向業主追償。【律師提示】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並非沒有任何風險,尤其在房價虛高的情況下,這種風險對業主、銀行和開發商三方都是切實存在的,他們不過是為解決目前的困境,而將風險擴大之後,將時間向後推移而已

❿ 按揭房屋業主斷供,開發商能否解除合同

業主斷供導致房屋被拍賣,開發商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張付傑律師按:業主按揭購房後,業主雖斷供,但開發商已經收到全部房款,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目的已經實現,開發商不能據此要求解除合同。開發商因承擔擔保責任而造成損失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予以救濟。【基本案情】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業主以按揭方式購房,業主與銀行之間簽訂《抵押貨款合同》後,銀行向開發商支付了按揭款,但業主僅償還了十期供房款,便開始違約斷供。於是,銀行根據《抵押貨款合同》的約定起訴業主解除合同,同時要求拍賣抵押房產,實現抵押權,開發商作為擔保人也成分第二被告,被要求對業主所欠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開發商在庭審中提出要求業主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賠償損失。【法院判決】法院告知開發商的訴請應另行起訴,對銀行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部支持。【律師分析】該案所涉及的糾紛是最典型的按揭糾紛,在銀行的版本合同內容沒有矛盾,且銀行訴訟方案設計正確的情況下,此類判決基本上支持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在此情況下,開發商是否可以起訴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賠償損失呢?當然不可以。在銀行實現抵押權後,《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賠償損失呢?當然不可以。在銀行實現抵押權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已被拍賣,業主的購房目的不可能實現,但是開發商的售房合同目的並不因此而落空。從商業的角度看,開發商可能因承擔擔保責任,導致未能實現銷售商品房的預期利潤,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其合同目的已經實現,因為其已收到全部房款。開發商的損失只能依據《擔保法》的規定向業主追償。【律師提示】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並非沒有任何風險,尤其在房價虛高的情況下,這種風險對業主、銀行和開發商三方都是切實存在的,他們不過是為解決目前的困境,而將風險擴大之後,將時間向後推移而已。 ——————————————————————————————————————專業、專心、專注「三專」律師,兢兢業業做好每一件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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