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般買房子開發商延遲交房違約金是多少
一般開發商延遲交房的違約金,按每日2%—5%計算,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違約金的額度,這個是一般性的操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商品房買賣中違約金的補償性質: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 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增加賠付額。
(1)開發商違約交房擴展閱讀:
1、根據合同法:《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2、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3、《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
4、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㈡ 開發商違約交房
根據你的描述抄,你所說的萬分襲之一應該是合同要素中的滯納金;
滯納金應該是按照日來計賠的,正確描述應該是:日萬分之一
那麼你應該得到的賠償是40元/天乘以60天=2400元;
一般合同中的滯納金設限在日萬分之一~日萬分之五均為合理;(甲乙雙方對等的日萬分之一符合法定程序的滯納金標准)
請你詳細閱讀一下房屋預售合同中甲乙雙方的權利及義務,開發商設定的日萬分之一對應的你也應該是日萬分之一,如果你的違約責任不對等你可以按照開發商制約你的條款來界定相關違約責任;
同時,合同要素中應該還有明確合同超出多少天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違約方應該承擔房屋總價10%~20%的違約金;你看看開發商是否符合此條標准;
所以,請自己詳細閱讀房地產預售合同的相關違約責任;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㈢ 開發商違約 遲遲不交房 怎麼辦
1.對於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索賠違約金。
2.有效的辦法就是聯合多數業主進行投訴,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來幫助大家排除樓盤的不合法因素,把手續補辦上來,這樣才能真正保障業主的權益,而不單單是准時交樓就行了,因為能保證《房屋產權證》要順利辦理下來才是最重要的。
3.弄清產權歸屬是關鍵,購房者首先應咨詢專業的法律意見,弄清自己的產權歸屬。因為爛尾樓的產權狀況對購房人來說尤為重要。其次要先向銷售方確定房子是否有產權證和銷售許可證;然後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樣解除抵押;後如果是拍賣房,應弄清產權過戶手續是否已經辦理等。
4.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5.房者在選擇解除合同後,也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6.《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
7.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准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㈣ 開發商延期交房怎麼辦
結合自身實際需要和開發商解決問題的態度來選擇處理方法:
1、如果開發商有內合理的解釋和解決容辦法,比如為了保障工程質量等,但需要給出具體的交房日期。並且能夠盡快完善各項證件、手續,盡快使房屋滿足交付條件、確保購房者將來能夠辦理房屋權屬證書,購房者可以選擇要房的。
2、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