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居民住宅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法》(建議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法》(建議稿)
總則
第一章、一般原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權益,實現土地節約利用,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行為,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條、住宅法是規定公民的住宅權益、公平住房分配、規范房地產交易、構築住房保障體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國家通過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統籌兼顧居民收入差距,調節住房供應結構,滿足不同群體的住房權益和需求,實現城鄉居民住房分配製度平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條、本法所稱的住宅是指城鎮居民通過商品房買賣、租賃、繼承、贈與、產權共有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公民合法的住宅未經權利人同意,非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入。
農村居民依照法律程序取得宅基地並使用的,具有本法規定的住宅權益。但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民集體成員間轉讓,禁止利用農村土地開展房地產項目。農村居民利用村裡集體土地建造住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居民的住宅權是指依法通過商品房買賣、租賃、繼承、贈與、產權共有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依照法律規定產權登記和租賃房屋登記。
第七條、國家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不斷增加居民收入水平,縮小收入差距,滿足有購買能力居民的住房需求。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國家支持發展普通商品房市場,限制高檔商品房開發,適當建設經濟實用房,允許少量集資合作建房和構築城市特殊困難群體的廉租房政府保障體系等多層次的住房,逐步實現全體民眾有房住、有住房。
第八條、住宅權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住宅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堅持國有土地資源的收益由人民共享原則,禁止開發商、地方政府利用土地出讓過程進行倒賣牟取暴利、拉高房價。
國家建立完善的房地產市場法律制度,規范開發商和購房者的交易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囤房囤地,投機炒房。通過徵收房地產「反暴利稅」和加倍徵收土地轉讓增值稅,來遏制房地產價格惡性上漲,保護消費者和購房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國家提倡一個家庭購買一套普通商品住房,或者未婚成年男女購買一套住房。建立全國住房信息聯網系統,對於一個家庭或未婚成年男女全國范圍購買二套以上住房的要徵收「房地產資源佔有稅」或者「物業稅」。
第十一條、嚴格限制外資操控房地產市場。外資不得以直接和間接的方式利用房地產投機獲利。國家實施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准入制,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比例根據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對於外國人長期在中國工作生活的,可以購買一套有限產權的商品房,但不允許其轉賣牟利。
中國居民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外國人和外資投機炒作房地產提供身份幫助。
第十二條、本法所說的「反暴利稅」、「房地產資源佔用稅」或「物業稅」、「土地增值稅」等的徵收有國家稅務部門依法進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給以協助。
第十三條、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制定或授權有關部門制定詳細的實施規則。
分則
第二章、住宅權益
第十四條、購房者以現金購買方式取得商品房、依法辦理產權登記的,購房者是住宅權人;購房合同以兩人以上著名、兩人共同辦理產權登記的,住宅權人為兩人共同共有。購房合同有兩人以上著名,並辦理產權登記的,住宅權人為登記人共有。
婚姻期間男女雙方無論以何種方式購買取得商品房產權的,住宅權人為夫妻共有。婚姻期間夫妻購買商品房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住宅權人為子女。
第十五條、住宅權人對自己擁有產權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租賃房屋的住宅權人不享有佔用房屋的處分權。
住宅權人買賣房屋應當依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買賣無效。但,住宅權人簽訂買賣合同,並收取買受人房款,不積極辦理產權過戶,逾期房屋價格明顯上漲主張買賣無效的,應當雙倍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支付購房款,不積極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房屋價格貶值較大而主張買賣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住宅權人將自己的房屋贈與給他人的,應當辦理過戶手續。住宅權人將自有房屋贈與他人後,反悔的不予支持,但勇於救災、福利捐助等和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除外。
第十七條、住宅權人可以通過公證遺囑的方式將確定自己的房屋繼承人。男女雙方也可以婚前或者婚後通過公正的方式約定房屋產權歸屬。
第十八條、住宅權人購買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和其他公有產權房的,權利人轉讓住房時應依照有關規定徵得共有人同意、補交土地出讓金等稅費。
第十九條、住宅權人將自有房屋租賃給他人居住的,應當辦理租賃登記手續。住宅權人以支付租金方式取得國家政策性廉租房的,不得將廉租房轉租牟利。
第二十條、國家提倡一個家庭或者未婚成年男女購買一套自主住宅商品房。一個家庭擁有兩套住房的,第二套房開始應當依法繳納「房地產資源佔用稅」或者「物業稅」。
第三章 、住房市場結構管理
第一節、商品住房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條、從事商品房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資質,不得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倒賣土地、囤積房屋、虛假宣傳和交易、騙貸等手段牟取房地產暴利。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商品房開發成本價格依法進行監控,土地出讓價格和普通商品房價格要符合當地城鎮居民的購買力水平和經濟發展狀況,通過多種措施實現城市多數勞動者能夠買得起價格適中的商品住宅。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價格以市場形成為原則,公平競爭、禁止欺詐。但是商品房價格明顯高於當地多數居民社會購買力,開發商因此獲取超過25%以上利潤時,國家依法對開發商利潤徵收「反暴利稅」,征稅標准為超過社會平均利潤25%以上部分的80%,在企業所得稅前徵收。
被徵收「反暴利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屬於社會誠信不良,金融機構應當慎重對其發放貸款支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將開發商的反暴利稅納入納稅排名獎勵范圍。
第二十四條、商品房銷售以現房銷售為主,未取得商品房竣工許可證和現房銷售許可證的樓盤禁止銷售。國家可以根據不同地區和房地產市場發展狀況在一定時間和區域實行商品房預售制度,但熱點大中城市除外。
第二十五條、實行現房銷售的商品房,購房者可以以按揭方式購買。買房人購買第二套以上商品房的商業銀行應提高按揭付款的首付比例,直止不提供按揭貸款。同時,第二套住房購買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房地產資源佔用稅」或者「物業稅」。繳納相關稅收的比例以購房價格的20%、按照套數累進增加。
第二十六條、城市政府出讓土地用於普通商品房住宅建設的,基準地價的確定應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城鎮居民住房購買力水平和土地資源狀況。土地實際出讓價格明顯高於基準價格、或者開發商低價取得土地後專賣土地牟利的,應當依法對超過基準低價的收益部分徵收2-3倍的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開發商取得土地規定時間內不開發的,應當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規對閑置土地進行處置。開發商樓盤竣工後,超過3個月不銷售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限期銷售,並以竣工後該地段樓盤最低價向買方者銷售;超過6個月不銷售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責令開發商限期銷售,並以竣工後當地樓盤最低價(不低於經濟實用房價格)銷售。
第二節、經濟適用房管理
第二十八條、當地政府通過政策引導、稅收措施鼓勵有能力的開發商在規劃區域內建設一批經濟適用房,以微利方式銷售給符合條件的城市中低收入者。從事經濟適用房的開發商的利潤不應超過15%。國家對開發經濟適用房成績突出的房地產企業給與適當的獎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房資格和條件的有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必要時召開聽證會徵求民眾意見。
住宅權人購買經濟適用房後經濟條件發生顯著變化,徵得權利人同意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和稅費等形式變更經濟適用房為普通商品房。普通商品房的買賣按照市場原則進行;或者住宅權人依法將經濟適用房專賣給符合條件的其他經濟適用房購買者。
第三十條、國家允許有能力和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開展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解決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問題。集資建房、合作建房依法取得出讓土地,建設住宅後以成本價銷售給本單位員工,不得牟利。
第三十一條、住宅權人購買單位集資房、合作建房的屬於公有產權,住宅權人轉讓房屋的,應當本單位員工之間轉賣。對於公有產權住房的管理和對外上市交易辦法通過專門規章進行規定。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三節、個人集資合作建房管理
第三十二條、為了緩解房地產市場緊張局面,國家允許一定程度的個人聯合集資建房,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管、指導個人聯合建房的開展。個人合作集資建房應以住房合作社的名義辦理社會團體登記,依法從土地市場獲取建設用地。
第三十三條、個人集資建房的發起人為5-100人,發起人應當但集資建房失敗的所有風險責任;發起人不得借集資建房名義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收取各種管理費、手續費等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四條、個人集資建房的發起人在住宅建設竣工後,可以將前期的組織管理費用和住宅建設期間的管理費用核算後,由全體集資建房人分擔。
個人集資建房發起人聯合人數符合法定人數進行社團登記後,可以在銀行開設賬戶,通過參與合作建房集資人大會的方式確立集資建房的資金支付時間和進度,財務監管措施,集資建房的管理負責人及規章制度,並報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全體集資建房參與者支付了計劃建造住宅項目50%以上資金時,可以依法參與土地出讓競價和房地產開發活動,房地產管理部門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商業銀行根據集資建房項目開展情況可以給以信貸支持。
第三十五條、取得集資建房的住宅權人轉讓自己房屋的,應依購房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銷售價格補繳營業稅和房屋轉讓所得稅。
第四節、廉租房建設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和地方政府以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建造一批廉租房,重點解決城市特殊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廉租房政策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
廉租房所需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租金價格確定參照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的確定。
第三十七條、廉租房除了考慮本地居民特殊困難群體的住房需求外,有條件的地區還考慮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人員、失業人員的住房需求。逐步擴大廉租房覆蓋面。
地方政府應適時對不符合廉租房條件的住戶給以清理。
第三十八條、公民的廉租房住房權益受法律保護。廉租房的住宅權人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侵犯住宅權人房屋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住宅權人可以依照民事法律規定通過法院進行維權;未經住宅權人同意,強行侵犯他人住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住宅權人的房屋相鄰各方因使用房屋權益發生爭執,或者損害相鄰一方物權的,受損失一方可以依法通過法院進行維權。
第四十一條、共有房屋產權的住宅權人因房屋的使用和分割發生爭議,通過私下協商難以解決的,可以依法通過法院進行維權。
第四十二條、開發商在商品房開發銷售過程中虛假宣傳、散步不真實交易信息、哄抬房價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依法給以行政處罰。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雙倍的損失。購房者已經辦理產權證登記的,可以主張解除買賣合同,開發商應承擔商品房價格虛高部分雙倍的損失和交易手續費等。
第四十三條、開發商取得土地產時間不開發的,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規進行行政處罰,直止收回土地。開發商在商品房竣工後超過3個月不開盤銷售的,依法給以100萬元以上的罰款處罰;開發商在商品房竣工後6個月不開盤銷售的,依法給以300萬元以上的罰款處罰。
第四十四條、購房者隱瞞已有住宅真實信息,購買兩套以上住房,逃避「房地產資源佔用稅」或者「物業稅」的,加倍徵收相關稅收。
第四十五條、外資企業和外國人違法國家房地產市場資本准入原則,進行房地產開發和投機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處罰。
中國公民和法人為外資和外國人投機炒作房地產活動提供身份協助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罰款。
第四十六、經濟適用房購房者偽造個人收入信息、獲取購房資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取消購房資格,並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以集資建房為誘餌,誘騙民眾集資非法獲利的,或者集資建房發起人不按照事先規定使用集資款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對責任人提起民事賠償請求。
第四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認為當地政府管理部門關於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認定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行政訴訟維權。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對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改委、各級政府等行政執法部門在職權分工范圍內,依法對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進行監管。
第五十條、本法關於住宅權人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不排除適用其他基本民事法律對房地產物權及其相關權益的規范。
第五十一條、本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後,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Ⅱ 住宅權中住宅的范圍
住宅權,又稱復適宜或充分住房權,制是指公民有權獲得可負擔得起的適宜於人類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質設備和基礎服務設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嚴,並不受歧視的住房權利。
住宅權是社會保障法上的概念,與民法上的居住權有嚴格的區別,後者僅指對某一不動產空間的使用權。
住賓館也算享有住宅權,付了錢,你就享受了這個權利。
Ⅲ 房屋使用權(居住權)與房屋所有權
一、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版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權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
二、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在具體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並獨立出售,但屬於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對購房而言,就不具備產權的概念。
三、房屋的產權代表著個人擁有這個房子,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權代表只是一種使用權,也就說個人擁有使用它的權力,但並不代表擁有它。
Ⅳ 憲法保護公民住宅權不受侵犯,那公民住宅的范圍是如何界定的
中國最高人民來法院2000年11月28日在《關於審源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刑法第263條第1項規定的「入戶搶劫」解釋時指出,「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戶和住宅的含義應該說是相近的。本罪的住宅也應該作大致相同的理解。法律沒有明確的解釋,但最高法院的這條司法解釋中對入戶的解釋可以界定公民住宅的范圍。
Ⅳ 住宅權的「住宅權」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權
人權(Human Rights)是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建國後曾經在很長時期諱言「公民人權」,而只談「集體人權」,即所謂的「生存權、發展權」。直到2004年「人權入憲」以後,「人權」觀念才開始深入人心。目前學界對人權問題的討論日趨熱烈。然而,從近年來的研究重點來看,學界對人權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於犯罪人人權、被追訴人人權等有限的幾個領域,而對於公民住宅權尚未作為一個嚴肅的學術問題來加以研究。
然而,從國際范圍來看,住宅權問題早就成為人權學者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許多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都明確規定了對公民住宅權的保障。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在第一條指出:「所有公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公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還於1991年專門發表了《關於獲得適當住房權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該《意見》第一條規定:「適足的住房之人權由來於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對享有所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Ⅵ 住宅權屬於公民的什麼權
1、住宅權屬於復人身權,住宅不受侵犯制屬於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個人家庭財產的保存,一般要在住宅中進行,有的公民還要在住宅中進行社會性的工作和勞動。
3、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
Ⅶ 住宅權中住宅的范圍
參考的法律依據如下:
一、通用: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3、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准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准;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准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准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准。
二、農村
4、對於農戶房前屋後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明確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5、具有使用權的農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Ⅷ 住宅權的解釋
住宅權(抄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又稱適宜或充襲分住房權,是指公民有權獲得可負擔得起的適宜於人類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質設備和基礎服務設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嚴,並不受歧視的住房權利。
住宅權是社會保障法上的概念,與民法上的居住權有嚴格的區別,後者僅指對某一不動產空間的使用權。
Ⅸ 住宅權的住宅權簡介
住宅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又稱適宜或充分住房權,是指公民有權獲得可負擔得起的適宜於人類居回住答的,有良好的物質設備和基礎服務設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嚴,並不受歧視的住房權利。
住宅權是社會保障法上的概念,與民法上的居住權有嚴格的區別,後者僅指對某一不動產空間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