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租房」這個字眼可以追溯到上千年,英盛觀察認為是個歷史久遠的話題。現今更是房地產市場中一種重要交易形式。租賃市場是房地產市場不可或缺的部分,調整和優化著房地產市場的投資結構和市場結構。對發展居民住房形式的多樣化,提升城市服務功能,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城市經濟的多元化發展、企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出現了企業外遷,投資創業、外來務工人員的不斷湧入城市,使得房地產租賃市場需求巨大,導致房屋功能性質發生巨變。過去單一居住和自用轉向了投資和經營。這些繁榮的背後,同時也給租賃市場帶來了許多問題,如房產租賃糾紛不斷增加、私下租賃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出租房混亂的外來人口的違法犯罪、違規中介企業惡意欺詐等,都給房屋租賃管理帶來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本文從房屋租賃管理者的角度,如何發揮房產職能管理的優勢,有效、規范地從事房屋租賃管理、房產稅的徵收、堵截稅收流失等方面等工作,進行了有益的探討,並提出在新形勢下從事租賃管理工作的思路和發展方向。
一、以登記備案制度為主線,全面提升房屋租賃的管理水平。
1、合同是基礎。租賃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在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所發生的民事關系主要是通過租賃合同確定的。因此,在租賃中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作出明確的規定,並且以文字形式形成書面記錄,成為出租雙方都要共同遵守的租賃准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訂定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相應條款,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合同是處理房屋租賃糾紛的重要依據。
2、備案要前置。備案登記是房屋租賃各項工作的前置性工作,沒有備案登記,一切無從談起。實行備案登記也是出租房進入房屋租賃市場的准入制度,它絕不是簡單的登記和收費,而是對出租房屋的主體資格審查,對不符合法規和政策的房屋不予登記。對進入租賃市場的房屋進行信息錄入和數據統計。實行房屋租賃備案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一項重要內容。它的貫徹實施一方面可以防止非法租賃,減少糾紛,促進社會穩定;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防止國家稅費的流失。
3、內容要准確。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就出租面積、租金的標准、租金給付的方式,要作詳盡的約定,這是備案登記、對徵收房產稅款的重要憑據,所以要求備案登記審查中要尤為注意查驗、識別。過去,承租雙方來租賃開票,就是簡單地自行報出出租面積、租金,缺乏有效
的真實性,租賃管理方難以掌握真實情況。登記備案僅是被動應付、流於形式。今年,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在登記制度上實施了全面的改革,推出了由出租人與租賃管理機關共同填寫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薄》,將原先的「合同備案」調整為「出租房屋備案」,這是出租人申請出租房屋手續的唯一憑證,杜絕了以往承租雙方任意申報面積和租金。租賃管理方事先便於掌控地域內房屋出租和租金的變化。
4、范圍要覆蓋。目前我市租賃管理的過程中,實施租賃房屋租賃備案,已經成了租賃管理的核心環節。登記備案制度的改革使過去的被動管理變成了主動管理。在理論上,要求完全覆蓋到轄區內所有房屋存量市場和房屋租賃市場。隨著城市不斷拆遷、商品房接連上市、居民改變房屋性質用途等,使租賃市場不斷有微小動態變化。因此作為租賃管理者要統一掌握租賃市場的信息統計數據,有多少房屋在租賃市場中流通交易的數據,對政府調整房地產市場的政策,起到重要的信息參考作用。
二、以房產管理的資源為平台,發揮房產部門征稅的優勢。
1、保持房產良好形象,以優質的服務促進稅收的征繳。 「衣、食、住、行」缺一不可,其中房屋是人民群眾最息息相關的基本生活資料。房產管理部門是政府面對群眾重
要窗口,行使的相關行政職能既是管理更是服務。「租房」與「房租」密切相關,有「租」就有「稅」。稅收也是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具有強制性的顯著特徵。如何改變生硬的慣性面孔,以更好的服務促進出租收益人自覺完稅,是新形勢下房產部門值得認真思考的課題。近年來,房產部門在產權登記、房產交易、舊城改造、修繕報修、物業管理各項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強化服務」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群眾中樹立了良好的形象。這些都是我們做好房產稅征繳良好的基礎。租賃管理部門在合理引進稅源,發掘城區經濟增長點,方便企業群眾上要做足文章,及時有效地利用房產優勢,准確周到地提供出租房源信息。把稅收法律制度的嚴肅性和必要的靈活性結合起來,使房產稅收制度更好地因地制宜。
2、廣泛開展普查租賃房屋,加大房屋租賃管理的覆蓋率。 信息是決策的主要依據,也是做好房屋租賃工作的基礎。新的租賃登記辦法的核心是掌控准確到位的信息(出租房面積、租金的變化)。城市面貌日新月異,出租數據一日千變,這就要求我們不但是簡單的等人上門,而是要依靠自身,藉助各方力量和資源優勢,對轄區地域內進行詳盡的出租房源的普查,取得相對靜止的一手數據。採取房屋的租賃許可制度,規定只有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的才可以出租,否則就是違法。針對目前很多房屋是私下出租,操作起來有困
難,這就要求定期進行房屋租賃的普查工作,做到記錄在冊、建立房屋檔案。摸清租賃市場的底細,以便對整個租賃市場實施有效的市場管理。我市房產部門開展代征稅工作開展已有近十年進程了,正是由於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產交易、房屋權屬登記、房屋拆遷等具有不可比擬的管理和信息資源優勢。
3、建立房屋租賃價格指導體系,合理引導市場。
租賃市場屬於市場經濟的范疇,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辦事,房屋租賃市場雖然價格放開,租金價格隨行就市,由租賃雙方根據市場情況自行議定。當今租賃中介機構魚龍混雜、人員素質參次不齊,惡意欺詐侵害承租雙方的事例層出不窮。為了指導租賃市場的健康有序的發展,科學地制定規范准確的租賃價格指導體系十分必要,房屋租賃管理的責任也是義不容辭。在充分市場調研的基礎上,採取科學的測算辦法,定期制定和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結構、不同用途的房屋的階段性租金。為了確定指導租金的法律地位,可以在《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或者《實施細則》中對指導租金的公布和作用予以明確的規定。同時為了使制定的指導租金更加准確反映市場價格水平和科學地引導市場發展,建議對全市各城區和郊區范圍廣泛採集不同的地段、性質、結構、用途、類型、位置、朝向、樓層的出租房租金的價格信息,信息採集點的位置相對固定,便於跟蹤比較分析當地的租金價
格變化趨勢,同時注意選點能僅可能涵蓋較大的范圍。對採集到的價格信息按照測算公式進行測算後,制定出全市房屋租賃指導租金,可每半年公布一次。
指導租金的公布,對租賃市場具有實際意義,它既為租賃當事人提供一個合理的價格參考,也為租賃部門收繳稅款,避免了個別當事人為規避稅費而私下約定較低的合同價格,也為司法機關裁決房屋租賃糾紛提供了依據,對於租賃糾紛中各種已經發生、或視同已經發生的房屋租賃關系,在無法確定租金水平或當事人約定的租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時,司法機關便可依法採取指導租金計算作出裁決。
三、確立房產租賃管理的協作機制,嚴堵稅收流失的「豁口」
1、努力克服部門意識,樹立「為國納稅、用稅於民」理念。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異常活躍,租賃市場交易量猛增。我區房產租賃稅收由十年前每年的三、四百萬元猛增到去年的七千萬元,今年可望突破八千萬。徵收部門全國各地做法不一,但多數為房產部門委託代征。完成房產稅收的征繳入庫,也成為房產部門主要經濟指標任務。現行房產稅是以房產為課稅對象,向房屋的產權人或出租人徵收的財產稅,是目前地方政府徵收的十三個主要稅種之一,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我們認為,房屋租賃管理不僅是簡單的就租賃管租賃,而是就租賃管市場,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經營性房屋涉及到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居住性房屋涉及承租人的戶籍管理、計生管理、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街道社區、物業公司等,涉及到政府的多項職能和群眾民間自治組織。單靠房產部門一家做好是遠不夠的。各城區雖有區域性的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但因其工作的側重不同,很難取得良好的效果。建議用省市地方法規的形式,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與房屋租賃的協作關系,要求各有關部門在涉及房屋租賃的業務時,按規定必須認真審查是否持有房屋租賃部門核發的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嚴格按照租賃合同辦理,不得超出核準的范圍,同時租賃管理部門在進行備案登記時,也必須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計生審查、暫住人口登記、社會治安管理等工作。為了方便群眾進行繁瑣的「衙門流動」,可實行兄弟城區已經行之有效的「幾證合一」的「一袋式」管理登記。積極探索租賃管理與派出所的「房戶合一」管理,租賃、派出所和物業管理公司合作的「三位一體」管理模式。
2、各方協調、有效配合,共同打擊偷逃稅行為。
偷逃稅款是違法犯罪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懲處。當今房屋租賃偷逃稅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①、部分單位和個人以假「聯營」、「承包」形式來逃避稅收。他們將房屋進行租賃,轉作他人經營,並利用「聯營」形式將租金變為「工資」或「聯營」利潤,還有些單位將合同訂為承包合同,變相承包稅款;有的業主鑽稅收征管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後的空子,通過不簽合同或故意製造假合同,以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②、有的業主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在飯店長期租用客房作為固定的辦公場所或經營場所,俗稱「常包房」。把飯店開具住宿發票充當租賃發票,以較低的稅款來偷漏稅款;③、「黑租」現象普遍,稅收流失巨大。目前我市外來人口劇增,租房需求很大,我市市民的住房較之過去已經大為改善,「一戶多房」甚為普遍,多餘房、自購房用作投資,租金收入已經成為部分市民的主要經濟來源。市民納稅意識普遍淡漠,多數出租房沒有登記備案,更談不上按章納稅。私房租賃成為了最自由的一種買賣,成為巨大稅收的「黑洞」。④、出租隨意、稅收難征。私有房屋的稅源分散,承租人來自四面八方,成分復雜,有的租賃雙方採取租金口頭約定、現金支付,隱稅行為隱秘;多數用「親戚借用」、「朋友借住」來掩蓋租賃關系;⑤、違法租賃十分普遍。尤以城郊結合部最為突出,私搭亂建、加層擴建,這些房屋設施簡易,房租便宜,在市場上供不應求。這些房屋查證困難,隨著拆遷臨近和租賃市場火暴,巨大的利益趨向導致了違法建築的蔓延。許多刑事案件多數都與「出租屋」有關,社會治安存在巨大的隱患。
上述種種現象直接導致了稅收流失,私房出租市場火暴,但是私房稅收並沒有同比例增長。新形勢下,各種類型偷逃稅層出不窮,僅依靠房產部門一家查處,顯得勢單力薄,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有效的配合。一是大力宣傳,租房要納稅的意識要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二、實行房屋租賃的許可制度,比照申領工商營業執照的方式,取得租賃許可證的房屋方能進入市場出租。三、依靠街道社區、警務巡查的覆蓋形式嚴查違章出租、私下出租;四、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征稅不分你我,查處不論先後。公安、工商、稅務、勞動、計生、市容、街道社區等部門缺一不可,共同打擊偷逃稅行為。五是改革現有稅收征管的體制弊端,政策漏洞。簡化程序、就近設點,不拘形式,使稅收征管更加貼近百姓,使納稅人不跑遠路,不出家門,更好地服務群眾。
3、規范管理、嚴格執法,形成綜合長效的良好局面 加強內部規范管理,建立一支高效、廉潔的稅收征管隊伍,是取得稅收征管優質成績的重要基礎。在租賃管理部門內部,實行強化人員上崗培訓、輪崗競爭、人員聘任合同制等各項軟體管理措施。管理和服務並舉,實現納稅人的「零投訴」。在規范管理、方便群眾的前提下,加大硬體投入,要有專門的租賃稅收征管服務大廳,增設納稅人多媒體查詢、信用卡刷卡納稅等設施,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租賃管理部門隸屬於房產部門,多年來也擔負著繁重的重點工程建設任務,要始終保證租賃稅收征管工作,做到人員不減、機構合理、設施到位。
適當下放稅務稽查執法許可權。目前我市房屋租賃稅收絕大多數在各城區房產的代征點徵收,而其手段單一,對不按章納稅的出租戶也只能停留在頻繁上門、苦口婆心的簡易方法上,遇有惡意偷逃稅、暴力抗稅的只能束手無策。所以必要的稅收執法權利是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震懾違法犯罪,查處打擊偷、逃稅的出租戶的重要手段。
加強政策調研,適當降低房屋租賃稅率。我市實施的房屋租賃稅率在全國范圍還處於一個較高水準,這也是部門出租房逃避租賃監管的主要原因。通過擴大征稅基礎,適當降低稅率,涵養稅源,保證國家稅收不致減少,維護房屋出租戶的利益。
2. 政府為什麼不斷地管制出租公寓的房租,而不去管制房價
房價是很復雜的一個綜合體制 設計到地方政府財政收入 開發商利益 國有土地政策甚至黑社會 牽一發而動全身 不是那麼好管的
3. 政府如何抑制房價上漲
只要樹立為民思想,放棄土地財政,打擊炒房者,徵收多套房屋的房產稅,立馬降低
4. 中國政府對房價的政策~要具體的政策名啊
住房城鄉建設部第8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第8號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 張 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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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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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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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並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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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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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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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5. 政府應該如何運用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穩定房價
首先單單調整房地產是沒有用的,政府的政策已經很嚴了,但是主要是政策不對頭。很多是剛性需求,政策是盲目殺死。
首先房地產要抄起來需要資金,資金為什麼都流向房地產。而不是製造業?因為rmb升值,對於我們這個世界出口第一大國來說是十分不利的,金融風暴的時候出口製造業大量倒閉,現在rmb升值出口製造業利潤大幅減低,那麼企業家就把錢丟給樓市或者股市,所以剛出台了打壓房價,這幾天股價又漲了。
所以關鍵的問題是要激活製造業,讓資金重回製造業,而不是單單是調控房地產。當然這需要時間。
第一步,大力發展民營經濟,我國是國有企業太富,現在兩家央企的利潤超過民營500強企業的利潤,你能想像上市銀行利潤佔到了上證上市所有公司利潤的40%嗎?這樣就會導致國內消費嚴重不足,畢竟產品不可能只由少數人消費得了,主要的消費者還是大眾,這就意味著我國的貧富差距太多,於是大眾無法消費。目前是出口受阻,而大眾貧窮得無法消費,那麼就會產能過剩,這樣就無法刺激製造業。因為大部分人基本都是在中小企業工作,中小企業的振興與否是刺激製造業的關鍵。因為中小企業利潤增加了,大眾的錢就多了,大眾錢多了自然就能消費製造業的產品,製造業自然就顯現活力。而現在現在在出口不利的情況下,大眾也沒有消費能力,自然沒人想做製造。
在調控好中小企業的利潤的前提下,才能高壓房地產市場,把錢重新打壓到實體經濟中去,要不中小企業利潤不高,你現在打壓,只能把錢打壓到股票市場去,還是會造成泡沫。所以現在要麼樓市泡沫要麼股市泡沫,
政府應該給個短期計劃,比如十二五計劃,大幅提高部分壟斷企業的稅收,如銀行、石油、電信、移動等,避免財富過於集中,貧富分化太嚴重,得到的稅收用來補貼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或者降低他們的稅收,研究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做大做強他們,做到藏富於民,使得主要人群有消費能力,這樣就可以激活製造業,資金自然就有了投放地,這個時候就可以強勢的打壓樓市,使資金重新流回實體經濟製造業。才能完美的解決這個危機。穩定住房價。
6. 房租和房價有什麼關系為什麼要調整房租
房價與房租之間是正相關的。房價上漲預期下降———>房地產交易市場冷清———>租賃內需求不能容有序向購買需求過渡———>租賃需求膨脹———>租金上漲。
由中國社科院發布的《房地產藍皮書》顯示,2006年我國部分城市的房價租金比已達270~400;2008年上半年全國房價租金比高達400,在住房租賃市場需求旺盛的北京, 房價租金比也達到325;2009 年上半年,上海、深圳、北京等一線城市的房價租金比在330~500 之間。
調整房租是為了解決民生吧。房價太高,買不起房,人們可以選擇租房,如果租房也價格過高,人們住的問題怎麼解決。
7. 政府為調控房價近幾年都出台了哪些措施
政策: 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 國發〔201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印發後,全國房地產市場整體上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價、地價又出現過快上漲勢頭,投機性購房再度活躍,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採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准。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並切實予以落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政策性住房建設),並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並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取消經營資格,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范發展租賃市場。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處理結果要於2010年6月底之前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區位、不同類型住房價格變動的信息。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國務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印發後,全國房地產市場整體上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價、地價又出現過快上漲勢頭,投機性購房再度活躍,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住房問題關系國計民生,既是經濟問題,更是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民生問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加大了居民通過市場解決住房問題的難度,增加了金融風險,不利於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認真落實中央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採取堅決的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建立考核問責機制。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等部門要對省級人民政府的相關工作進行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約談、巡查和問責制度。對穩定房價、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具體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要指導和監督商業銀行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抓緊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准。
要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產收益的調節作用。財政部、稅務總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國土資源部要指導督促各地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並切實予以落實。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應總量。要依法加快處置閑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閑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六)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各地要盡快編制和公布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數量和比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快對普通商品住房的規劃、開工建設和預銷售審批,盡快形成有效供應。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並優先保證供應。城鄉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供應。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七)確保完成2010年建設保障性住房300萬套、各類棚戶區改造住房280萬套的工作任務。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盡快下達年度計劃及中央補助資金。住房城鄉建設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書,落實工作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計劃任務。按照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適當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國有房地產企業應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包括各類棚戶區建設、政策性住房建設),並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會公布。
五、加強市場監管
(八)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並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新購置土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閑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證監部門暫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監管力度。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取消經營資格,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范發展租賃市場。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一次檢查,及時糾正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處理結果要於2010年6月底之前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抽查,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十)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建設。統計部門要研究發布能夠反映不同區位、不同類型住房價格變動的信息。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各地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國務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8. 對於房價政府採取了什麼措施
國稅發[2005]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房地產稅收收入大幅增長,已成為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房地產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房地產稅收涉及的稅種多,征管的難度大,稅源控管存在較多漏洞。為了提高房地產稅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進一步發揮稅收的調控職能,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有必要在現行管理體制下落實各項管理要求的同時,通過整合現有徵管資源,實現信息共享,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搞好各征管環節連接,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即實施一體化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的總體目標和要求。以契稅管理先繳納稅款,後辦理產權證書(簡稱「先稅後證」)為把手,以信息共享、數據比對為依託,以優化服務、方便納稅人為宗旨,通過部門配合、環節控制,實現房地產業諸稅種間的有機銜接,不斷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房地產開發、轉讓、保有諸環節分別徵收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下簡稱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下統稱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契稅等稅種。雖然各稅種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等稅制要素不盡相同,但是稅收征管所依據的基礎信息大致相同。各級稅務機關和徵收契稅的財政機關(以下統稱徵收機關),要加強申報管理,積極爭取房地產管理等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充分掌握各稅種征管所依據的基礎信息;要加強徵收機關之間的溝通協調,准確、快捷地傳遞信息,逐步實現各管理部門之間、各稅種之間的信息共享,提高稅源監控水平;同時要簡化辦稅程序,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 ?
二、以契稅征管為把手,全面掌控稅源信息。契稅徵收機關要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嚴格執行「先稅後證」的有關規定,把住房地產稅收稅源控管的關鍵環節,全面掌握、及時傳遞有關信息。?
(一)規范契稅申報管理。納稅人申報繳納契稅時,要填報總局統一制定的契稅納稅申報表(另文下發),並附送購房發票、房地產轉讓合同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等。徵收機關要對納稅申報表及有關附件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辦理征繳手續,開具統一的契稅完稅證明。?
(二)契稅徵收機關要及時整理、歸集房地產交易的有關信息。包括:轉讓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稱、識別號碼,房地產的轉讓價格、轉讓時間、面積、位置等信息。?
(三)要建立信息傳遞機制,實現信息互通共享。徵收契稅的稅務部門或崗位要將土地使用權承受方及其承受土地使用權的交易信息,及時傳遞給管理房地產開發環節有關稅收的稅務部門或崗位;要將房地產轉讓方及其房地產交易信息,及時傳遞給管理房地產轉讓環節有關稅收的稅務部門或崗位;要將房地產承受方及其承受房地產的有關交易信息,及時傳遞給管理房地產保有環節有關稅收的稅務部門或崗位。徵收契稅的財政部門要將獲取的房地產交易信息集中傳遞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再分解傳遞給有關稅種的主管部門或崗位。同時,各稅種主管稅務機關或部門也要將實施有關稅收管理過程中獲取的房地產權屬轉移信息,及時傳遞給契稅徵收機關。?
(四)各地可根據信息化水平、信息量大小、信息存儲方式等情況確定適當的信息傳遞方式。有條件的地區應通過網路或軟盤等電子介質傳遞信息;暫不具備條件的,也可用紙質的形式傳遞信息。?
三、充分利用契稅征管信息,加強房地產各環節的稅收管理。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總局關於加強有關稅種稅收管理的各項規定,充分利用契稅征管中獲取的有關信息,明確責任人,跟蹤掌握有關房地產稅收的稅源情況,提高管理質量和效率。?
(一)要利用土地使用權交易信息,及時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名稱、土地坐落位置、價格、用途、面積等信息,了解或控制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稅源,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對佔用耕地進行開發建設的,及時徵收耕地佔用稅。
(二)要跟蹤了解土地利用規劃、計劃投資、施工單位、出包合同或協議以及建設施工進度等情況,掌握從事建設施工、裝飾裝修的單位或個人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的稅源情況,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有關稅收的徵收管理。?
(三)要跟蹤了解並掌握房地產開發商發生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商品房預售和實際銷售、收款方式、收款時間等情況,並利用契稅征管中獲取的房地產開發商銷售商品房的信息,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稅情況,進行納稅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稅收的稅收管理。?
(四)要利用契稅征管中獲取的房地產交易信息,掌握單位、個人在房地產二級市場轉讓房地產的有關稅源信息,將轉讓方名稱、識別號碼,轉讓房地產的坐落地點、面積、價格與有關納稅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分析。發現漏繳稅款的,及時進行追繳,切實加強在房地產二級交易市場轉讓房地產的有關稅收的管理。?
(五)要採取多種方式跟蹤了解承受方承受的房產的裝飾裝修情況,對承受的新建商品房還要跟蹤了解物業管理情況,及時掌握有關稅源,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實施裝飾裝修施工和物業管理的單位或個人應納稅收的徵收管理。?
(六)要利用房地產轉讓信息,掌握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稅源變化情況,將承受方名稱、識別號碼,房地產的轉讓價格、類別等信息,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對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進行催報催繳。要將契稅徵收中獲取的房地產信息資料,作為長期的稅源資料及時歸入稅源管理檔案。?
(七)要綜合利用有關信息資料,加強對房地產出租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稅種的管理。對個人出租房屋的,應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加強管理,如委託街道、居民委員會、流動人員管理機構等組織代征有關稅收,並按規定付給手續費。實行委託代征的,稅務機關對代征單位要加強業務指導,定期檢查了解代征情況,及時研究代征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四、簡化辦稅程序,方便納稅人。各地徵收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簡化辦稅程序,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繳納有關稅收。對轉讓或承受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收,如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凡可在一個窗口一並徵收的,可在交易雙方辦理產權過戶或繳納契稅時一並徵收。為了方便納稅人,及時掌握二手房交易價格情況,可在契稅徵收場所或房地產權屬登記場所代開財產轉讓銷售發票。?
有條件的地方,要爭取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場所開設房地產稅收徵收窗口,爭取將金融機構引入徵收場所,以節省納稅人的納稅時間和納稅成本。?
五、逐步建立房地產稅源信息資料庫,通過信息比對堵塞稅收漏洞。各地要利用稅務機關現有的設備和資源,以當前契稅征管中積累的信息為基礎,對從房地產管理部門以及納稅申報過程中取得的信息進行整合歸集,根據各地實際以省(市、區)或地區(市)或縣(區、市)為單位逐步建立房地產稅源信息資料庫,充實、完善房地產企業戶籍資料和其他納稅人戶籍資料,做到數據集中,信息共享,方便查詢,比對分析,促進管理。?
各地要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利用計算機將稅源資料庫的信息,與納稅申報、稅款入庫情況進行多角度、多層次的比對,開展有關房地產稅收的納稅評估,分析篩選存在的疑點,並及時組織調查核實。發現漏征漏管的,要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六、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是整合管理資源、創新管理方式的重要舉措,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級徵收機關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廣泛宣傳,狠抓落實。要緊緊抓住契稅征管這一關鍵環節,充實契稅征管力量,加強人員培訓,改善征管條件。要注重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廣泛收集、有效利用涉稅信息。各地要按照總局的工作要求,結合本地情況,總體設計,分步實施,由點到面,扎實推進,全面提升房地產稅收管理水平。?
七、本通知從2005年7月1日起實行。各地要將貫徹落實意見及時抄報總局。總局將選擇部分省市跟蹤了解本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9. 政府怎樣調控房價
最近,住建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多個部委,在近半個月的時間里,緊鑼密鼓地出台了若干房地產調控政策:從「營業稅徵收2改5」,到「國四條」,再到「拿地首付不低於50%」,從「5年內普通住房轉讓差額徵收營業稅」再到「督辦全國18宗房地產閑置土地」,調控之聲不絕於耳。 但是,相關調控措施可能適得其反,因為,這些措施不僅未能解決根本問題,還滋生出了新的問題——這也是被以往房地產調控後的效果證明了的,幾乎每次房地產調控過後, 房價 都會出現新一輪報復性上漲。 12月23日,在接受央視《今日觀察》采訪時,我提出了兩點建議(播出時只播了第一條): 一是對現行分稅制進行調整。分稅制改革以後,地方政府的財權減少了,事權反而在增加。地方政府不僅要 發展 經濟,還要提供足夠的公共服務、公共產品,但它面臨著資金短缺的困擾。目前,地方政府基本上就是通過土地出讓金、房地產相關稅費收入來填補這個資金缺口的。所以說從利益驅動方面來看,地方政府是沒有任何動力去抑制 房價 的。道理非常簡單, 房價 上漲,才能拉動地價上漲,地價上漲,地方政府才能獲得更多的土地出讓收入。無論房地產調控措施多 么 嚴厲,最終都要靠地方政府來落實,由於受制於利益因素,地方政府在執行房地產調控 房價 只會陽奉陰違。因此,要從根源上來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對分稅制進行調整,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只有在它的財權得到保障的情況下,才可能真正地落實抑制 房價 上漲的措施。 二是改變現行的官員政績考核標准。現在主要以GDP來考核幹部政績,地方官員為了獲得更高的GDP增速,更有動力推高地價、 房價 ,以提升其進行基本建設投資的能力,推高GDP,獲得更多、更好的升遷機會。只要這種畸形的幹部政績考核標准不改變,地方官員推動 房價 上漲的動力就永遠不會減弱。GDP只是量化經濟活動的一個指標,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在追求民眾幸福指數的提高而非GDP,我國的許多官員本末倒置,在畸形的考核制度下,把GDP當成了唯一的追求目標。試想,在這種考核標准下,哪一位官員能夠真正關心民生呢?因此,現在必須盡快調整對官員的考核標准。 由於這兩條建議,在目前並不受到重視,那 么 ,就必然導致越調控 房價 越漲的畸形結局。 以土地「重拳」為例。12月17日,財政部、國土部等五部委出台《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確開發商以後拿地時,「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款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款的50%」。如果開發商拖欠價款,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此舉被媒體稱為「房市調控第一拳」。 開發商囤地、炒地的目的,在於獲取增值收益。即使讓開發商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他仍然可以囤積土地,坐等土地升值。也就是說,開發商囤積土地的源動力不在於他是分幾次拿的地,而在於他可以分享升值帶來的暴利——這種暴利甚至超過他搞房地產開發獲取的收益。中國的許多開發商並不建房而只炒地,也源於此。 其實,打擊囤地並不需要另出「重拳」,只需嚴格執法即可。我國早在1994年7月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就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0 %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此後,國家又陸續出台類似的法律法規,但是,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越來越多,而囤積土地的現象卻有增無減,囤積土地者有恃無恐,原因在於法律與土地一 樣 「閑置」。如果嚴格執法,沒有一個開發商敢囤積土地,道理非常簡單,囤積兩年後不僅不能享受增值收益,連地也重新被政府收回了。這個賬開發商都會算。 開發商為何敢囤積土地呢?因為地方政府縱容。 那 么 ,地方政府為何縱容開發商囤積土地呢? 利益使然。 地方政府如果嚴格執法,對囤積的開發商進行處罰,開發商爭相拿地的積極性就會降低,地價就會跟著下來,地方政府的收益就會減少。為了謀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地方政府慢慢拿出土地進行拍賣,開發商高價拿地後坐享升值之利,雙方都有好處,互惠互利,就形成了一種利益共同體。在這種情況下,讓地方政府去處罰與自己處在同一戰壕中的囤地者,是非常不現實的。所以,但見法規紛飛,就是不見囤地者減少。 房地產調控的重拳,應該打在供應上。通過嚴格執法,迫使開發商按照規定開發,建造成房屋供應到市場。如果從這個意義上來看,開發商原本有限的資金大部分用到拿地方面,提前確保了政府出讓土地的收益安全,卻可能使開發商因資金緊張,開發進度進一步降低。 而且,在「地王」不斷涌現的大背景下,動輒上億元的土地,沒有實力的開發商根本沒有競爭力,在首次繳款比例提高後,這些開發商被淘汰出局,進一步減少了房屋供應能力——小的開發商是這個市場的必要補充。同時,行業的壟斷性加強, 房價 會進一步上漲——中國油價高於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就是壟斷導致的必然結果。如今,這種壟斷正在快速向房地產領域蔓延。 另一方面,許多供應到市場中的商品房被炒房者囤積起來,人為減少了市場供應,是催生 房價 上漲的一個重要原因。二手房轉讓,營業稅征免時限由2年恢復到5年,增加了流動成本,而這些成本在房屋供應不能增加的情況下,很容易轉嫁到民眾身上。而且,流動性的降低,也會導致房屋實際供應量的下降。 顯然,這些重拳並不能真正抑制 房價 的上漲,原因在於,這些重拳都首先在悄悄確保政府的收益不減少,高 房價 是地方政府、開發商、銀行、炒房者利益共同推動的結果,作為獲取主要收益的一個主體,地方政府必須帶頭壓低地價,才能夠理直氣壯地擠壓房產商的暴利,否則,在各方利益都不減少的情況下,出台的任何希望 房價 下跌的措施,都將成為空談。 房市調控重拳必須打到點子上,那就是,打到利益上,打到供應環節上,否則,花拳綉腿耍得再好看也難有效果,更有可能, 房價 還被「重拳」打得越來越高。 後記: 我對避開根源的調控措施抑制 房價 已經不抱任何幻想。 《通貨膨脹早已在我們身邊(兼談 房價 )》一文是我對未來 房價 趨勢 走勢最明確的分析: 在綜合這些年的大量數據及政策信息後,我得出結論:政府能夠容忍的中國 房價 的最大跌幅應在 20 %以內,時間應在 10 個月以內。超出這個極限,政府就必然出台救房地產的政策。 20 08年, 房價 剛剛步入下跌軌道不久,系列房地產救市政策的出台就是最好的證明。 因此,除非有能夠替代房地產解決地方政府財政缺口的產業, 房價 雖然會有調整,但在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的推動下,大 趨勢 仍是上漲,會一直上漲到即使在任何推動力量下也不能再上漲為止,即崩盤為止。 當下中國最大的問題是,開發商等強勢既得利益集團的勢力越來越強大,他們已經能夠直接影響一些政策的出台。公眾經常可以看到一些權力部門的高官(對政策出台有決定作用)與開發商勾肩搭背在一起,宛如同志。在這種情況下,官商勾結之網如何能夠打開呢?誰來打開呢? 我認為: 房價 是長是跌已經是人們現在關注以及爭論的一個焦點,我覺得每次在出台一些政策後,雖然市場是有些暫時的低迷,但是過後會有個報復性的上漲,從08年就是,當人們還覺得08年底09年初 房價 會降到個能接受的價位的時候,不曾想 房價 在不經意間就起來了,而且是報復性的上漲,讓人還沒有回過神來就已經跟不上腳步了,很多人都後悔沒有在年底年初的時候把握住機會,所以我想不管是一時的調整能下來多少,長遠看 房價 還是要漲的,只能自己去把握機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