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急!!!做低房價對上家以後買房有什麼影響嗎在不清楚狀況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是否有效(在上海的房子
1/對你將來買房有影響.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同一年內賣出買進自住房的可以抵扣契稅,
你賣這個房子,中介這樣做,
a.你可以少交稅款,這屬於偷稅漏稅.你損失不僅僅是個人的信譽.同時,你再買房時,要交契稅,由於你在賣房時少交了契稅,就不能用你賣房交的稅來抵扣買房交的稅.
b.買方如果按照56萬買,他如果要賣要交增值稅
c.國家損失了稅收
2/你父親簽的協議,由於這樣操作偷稅漏稅,損害國家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屬於無效的協議.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這份補充協議可以作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http://www.szaic.gov.cn/gfxfgjgfxwj/htgl/gjj/200711/t20071128_292092.htm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B. 關於房產分割問題
法院肯定不會按協議來判,因為這種協議是違法的,因而是無效的,但能起一定的作用。
一、所謂凈身出戶
是指在夫妻雙方決定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結束婚姻關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的來講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夫妻之間的共同錢財。
二、凈身出戶的協議,沒有法律依據,故協議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你提問中講到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合同。既然認定為無效合同,那麼自然不可能一分錢都不分給有外遇的丈夫或妻子。
請注意:我國法律是允許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的,但只要在對財產的約定時,如果涉及到前邊所訴「如一方出軌,則另一方……」等有關人身性質的約定,就屬於無效。
三、所謂的凈身出戶的協議本身並不具備有效性,但也並不能完全否則他的效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離婚時,所謂的過錯方要給另一方一定的經濟補償,並可以要求對方相應的少分財產。那麼依據此協議書離婚,雖然不能依據協議,將財產完全歸屬於無過錯方,但是可以作為對方之前有過錯的一份很有利的證據。
請注意:在現實生活中,想要搜集所謂一方有過錯的證據,還是有困難的,但是仔細調查發現其實也不難尋找,如果對方長期與其他人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那麼可以調查附近的鄰居,居委會等等的證人證言,依據此不但可以作為證據,甚至可以追究對方重婚的刑事責任。如果有對方的簡訊、QQ、微信等等的聊天記錄都可以作為對方有過錯的證據。但是像電視里一樣的採取偷拍等等行為得來的證據,如果涉及隱私,在法庭上是不一定採納的,但是錄音證據是可以的,所以可以採取與對方談話的時候錄音等等方式來證明,這些都是可以的。
四、除了離婚協議之外,處於弱勢的女方該如何盡可能多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是可以就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個人財產進行協議的。你提到凈身出戶協議之類的,法律上是無效,那麼我們完全可以換種方式,將原來的忠誠協議變更為雙方對財產的約定甚至贈予,只要不涉及人身,那麼這份協議即是有效的,但是要注意對於房產贈予,如果僅僅有這份協議,沒有經過過戶,那麼對方是有權撤銷贈予的,所以建議一旦簽訂協議,要盡早的先辦理過戶手續。
五、男方父母付的首付,婚後房產證寫的女方名。
1、婚後購房,不管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原則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不是只寫女方的名字,房子就是女方個人的。如果要明確是女方的,那就要再寫一份協議,夫妻雙方明確約定,此房產僅歸女方所有。請注意,這個協議里不能有什麼外遇之類的條件,就是無條件地歸女方所有,這是可以的,一旦加上什麼外遇的條件,這份協議就無效了。
2、男方父母付的首付,原則上視為對男方一個人的贈與。除非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離婚時,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此款。當然如果按前述的1,夫妻之間已經對此房產又做了明確約定的,應當視為男方已經贈與女方,離婚時,不得要求返還。
C. 貸款行業房產一拆和二拆分別什麼意思
一拆二拆在民貸業務中尤為常見,以房貸為例,當借貸人以按揭貸款的方式進行購房而沒有全款貸款時,可稱為「一抵」;如借貸人在「一抵」還未還請的情況下,再次辦理抵押,便可被稱為「二抵」。由於按揭貸款的一般只能貸到6-8成,考慮到目前的房價不斷上漲,造成了房價具有一定的殘值,就催生了二抵。
貸款指債權人(或放貸人)向債務人(或借款人)讓渡資金使用權的一種金融行為。
概念
貸款顧問指出: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貸款指債權人(或放貸人)向債務人(或借款人)讓渡資金使用權的一種金融行為。
D. 房子的分割證有什麼用
土地來分割登記全稱《土地使源用權分割轉讓登記》,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法律憑證。它是指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而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分割轉讓登記。
「分割轉讓證」既是准予房地產開發商銷售房產的法律憑證,又是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附件。商品房售出前,「分割轉讓證」由開發商持有,售出後由該商品房購買者持有。
「分割轉讓證」的內容包括了購房者在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時所須填報的主要項目。房地產交易完成後,購房者只需在開發商交付的「分割轉讓證」上簽名,便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換取「國有土地使用證」。至此,購房者才成為該商品房名副其實的主人。
E. 怎麼確定分割房產的價值
離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產,一般是以房產現值作為分割的依據,而非購房時的價值。很多專當事人在離屬婚房產分割時,習慣以購買時的價格計算及分割,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不能成立的。
房價的市值一般由當事人雙方估價後達成一致的意見;若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一般由原告申請向法院評估,並預交評估費用,由法院委託相關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以該評估報告作為分割的標准。一般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從3個月到6個月不等。評估費用,一般在判決離婚後,由當事人雙方分擔。
離婚訴訟中,雙方對財產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式確定和處理財產,處理財產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託中介機構評估。
F. 什麼叫分割房地產
分割房地產是指將總的房地產面積根據需要分割成若干份,在房地產登記上表現為《房地產證》的分證,即將一本《房地產證》分為幾本《房地產證》,但總面積不發生變化。
G. 我有分割房產的權利嗎我能分割多少房產
那我有權利追討債權嗎?我能討回幾成房款?是以原始房款計算還是按照現有的房屋價值計算
什麼債權?房產屬你與你前妻贈予你兒子的行為,是物權范疇.
我有出資所有房款的證據以及兒子沒有經濟能力購買的證據,這個能說明什麼問題嗎?我能討回一點我的權益嗎
債權也存在時效的問題,贈與無法定事由不可以撤消的。建議你與兒子協商,畢竟血緣關系嘛
兒子從小與我感情生疏,無法溝通,只想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是我的拿回來
請各位幫忙出個主意
1、房屋屬於你兒子所有,購買款屬於你與你前妻贈與給你兒子的性質。
2、下列情況,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3、建議當面咨詢。
本案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撤銷贈與的條件。當面咨詢。
根據法律規定,房產證上的登記人即為房屋所有人。但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為房屋實際所有人的,可以要求變更登記。
依您所說,交納房款的證據都在您手裡,您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房產證上的登記人。
1、「房產證上的登記人即為房屋所有人。但是,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為房屋實際所有人的,可以要求變更登記。」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嗎?哪個法律?
2、根據本案具體情況,要求變更產權登記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你沒有權利分割房產!房屋產權是你兒子的!
房子是兒子的,贈予已經成立。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這一條是什麼意思?我是和前妻在2003年為兒子買的這套房子,現在2008年,我還有撤消的權利嗎?
為兒子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兒子名下,視為對兒子的贈與,現在你無法主張房屋權利。如果沒有債權憑證,你也無法主張債權。
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再不明白就當面咨詢。
H. 一套房子拆分成兩個房產本符合法律法規嗎,影響以後上房產稅嗎
如果是住宅可以拆分兩個本,算是共有產權證,所有符合法律規定。肯定會影響將來房產稅,因為這個也算在你名下房產
I. 關於房產分割的問題
法院肯定不會按協議來判,因為這種協議是違法的,因而是無效的,但能起一定的作用。一、所謂凈身出戶 是指在夫妻雙方決定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結束婚姻關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的來講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夫妻之間的共同錢財。二、凈身出戶的協議,沒有法律依據,故協議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你提問中講到的協議內容,實際上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顯然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合同。既然認定為無效合同,那麼自然不可能一分錢都不分給有外遇的丈夫或妻子。請注意:我國法律是允許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的,但只要在對財產的約定時,如果涉及到前邊所訴「如一方出軌,則另一方……」等有關人身性質的約定,就屬於無效。三、所謂的凈身出戶的協議本身並不具備有效性,但也並不能完全否則他的效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離婚時,所謂的過錯方要給另一方一定的經濟補償,並可以要求對方相應的少分財產。那麼依據此協議書離婚,雖然不能依據協議,將財產完全歸屬於無過錯方,但是可以作為對方之前有過錯的一份很有利的證據。請注意:在現實生活中,想要搜集所謂一方有過錯的證據,還是有困難的,但是仔細調查發現其實也不難尋找,如果對方長期與其他人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那麼可以調查附近的鄰居,居委會等等的證人證言,依據此不但可以作為證據,甚至可以追究對方重婚的刑事責任。如果有對方的簡訊、QQ、微信等等的聊天記錄都可以作為對方有過錯的證據。但是像電視里一樣的採取偷拍等等行為得來的證據,如果涉及隱私,在法庭上是不一定採納的,但是錄音證據是可以的,所以可以採取與對方談話的時候錄音等等方式來證明,這些都是可以的。四、除了離婚協議之外,處於弱勢的女方該如何盡可能多爭取自己的權益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是可以就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個人財產進行協議的。你提到凈身出戶協議之類的,法律上是無效,那麼我們完全可以換種方式,將原來的忠誠協議變更為雙方對財產的約定甚至贈予,只要不涉及人身,那麼這份協議即是有效的,但是要注意對於房產贈予,如果僅僅有這份協議,沒有經過過戶,那麼對方是有權撤銷贈予的,所以建議一旦簽訂協議,要盡早的先辦理過戶手續。五、男方父母付的首付,婚後房產證寫的女方名。 1、婚後購房,不管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原則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不是只寫女方的名字,房子就是女方個人的。如果要明確是女方的,那就要再寫一份協議,夫妻雙方明確約定,此房產僅歸女方所有。請注意,這個協議里不能有什麼外遇之類的條件,就是無條件地歸女方所有,這是可以的,一旦加上什麼外遇的條件,這份協議就無效了。 2、男方父母付的首付,原則上視為對男方一個人的贈與。除非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離婚時,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此款。當然如果按前述的1,夫妻之間已經對此房產又做了明確約定的,應當視為男方已經贈與女方,離婚時,不得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