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沒有交房之前房價跌了怎麼辦
這個換位思考下,如果交房時房價漲了,開發商是不是還要額外多收你漲價費。正常基本是不會的,因為開發商目的是賺錢的,不是做慈善的哦
『貳』 房子買的不到一個月房價就掉了但是還沒有交房這個事情該怎麼辦
1,資產的漲跌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房子是不動產,價格自然是有漲有跌。
2,對於自住的人來說,房價降了最多隻是影響紙面財富,偶爾聽到別人說房價降了,心裡會不太舒服。其實對生活影響不大,漲了,跌了,也不能賣掉,賣掉住哪裡去呢?
3,對於炒房者(純投資)來說,房價降了,有兩種選擇。
(1)割肉出局。對未來沒有信心,或者資金緊張著的選擇。
(2)持房待漲。等待房價重新漲回來,超出購買價甚至更多。
4,對於貸款購房者來說,跟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有這么一條
「抵押期間由於乙方(貸款方)的過錯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的價值減少的,乙方應在30日內向甲方(銀行)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清償相當於抵押物減少部分的本、息。
如果乙方既不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又不提前清償等值的貸款本、息,甲方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意思,就是房價降了,購房者需要提供房價降了這部分的擔保或者償還降了部分的貸款和利息。舉個例子:A買了一套房子,總價100萬,首付30萬,貸款70萬。如果房價降了值90萬,那麼A需要提供最少10萬的擔保物或者向銀行繳納10萬塊錢。(具體演算法非常麻煩,這里只是舉例子)如果無法提供,那麼銀行可以申請對房子進行財產保全、查封,然後拍賣。所得先清還銀行的貸款,剩餘部分給購房者。如果所得不夠,購房者需要繼續背負債!
當然,目前國內就算房價降了,只要你持續還貸,不斷供,很少見到銀行履行這樣的權利。
第一是因為,中國的房產市場還有潛力。第二,就是這樣做的影響非常大,有可能超過「房產稅」出台。
所以,貸款購房謹慎使用杠桿,也許某一天房價大跌,銀行就會行駛這樣的權利,造成人房兩失。
5,對於普通購房者來說,房價降了,就安心住就可以,其實房價漲跌跟你也沒有太大關系。繼續還貸,不要斷供,降了的也許還能漲回來。
『叄』 問買的房子還沒交房就從原來的7千元降到了5千多元可以退房嗎
感覺退是不可能,之前新聞有報道過這種情況,買房不是投資,都有一定的風險或收益,如果房子漲價了,你還退嗎?或者開發商再讓你們補繳差額你們願意嗎?同樣的道理,法律應該有房價上下幅度的規定,建議咨詢律師
『肆』 如果去年交了首付但現在還沒交樓,現房價降了,咋辦
房價現在沒有降多少
只是一些泡沫而已
你不用擔心
交房時間一般的開發商都會往後延專一延
這個不用擔心
因為您的屬房子已經交完首付或者是辦完貸款了
要是您想有賠償或者是說法的話就可以聯系多個用戶到開發商處說理
不然就沒有什麼辦法了。-
『伍』 簽訂購房合同後,房價下降且沒有按期交房咋維權
沒有按期交房,開發商違約,可以起訴賠償損失的。
1、一般回開發商延遲交房答的違約金,按每日2%—5%計算,法律沒有強制規定違約金的額度,這個是一般性的操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商品房買賣中違約金的補償性質: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 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可以向法院請求增加賠付額。
『陸』 全款買期房價高。沒到交房時房價下跌。怎麼辦
現在是市場經濟。你買的價高了就高了,低了就低了。沒有什麼辦法。你說的是交房時房價下跌。這種情況就應該你自己承擔這個損失。如果房價高了你賺到了你也不會再找給開發商點兒吧。
『柒』 買房一年,還沒有交房,現在同小區房價跌了,怎麼維權
這個應該只能自認倒霉了
『捌』 已經付款的房屋但還沒交房時,遇上價格調低,可以要求退還多餘的錢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價格法,開發商與你有約定如果房屋價格調控退還房屋跌價後差價給你,你的利益才能保證,你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留下伏筆,沒有約定的你只能自認倒霉,否則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玖』 如果買了房,還未交房之前,按揭也辦了,房價下跌怎麼辦
沒辦法。。。。。等把 早晚回升的。。
『拾』 買房後尚未交付,房子降價了,咋辦
[期房在沒有交房之前,發生大幅度降價,購房者向開發商提出補償要求是合情合理的,期房實質上是購房者出資與開發商的共同投資行為,開發商不能只鎖定利潤,而不承擔風險。]
最近由於房地產銷售低迷,部分樓盤出現打折降價銷售,也引發了部分業主要求補償損失訴求。開發商認為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買賣當事人都必須有守約意識。在平等的前提下信守契約,是買賣雙方的義務,開發商大多以此拒絕賠償。而且各房產論壇中很多人也不支持業主維權,認為房價跌和股價跌是一個道理,難道股價跌也要找股份公司維權嗎?有人甚至認為漲了你也不給開發商分點利潤,跌了為什麼要開發商補償,凡此種種,同情支持業主的人很少。例如有網友說:買房不管是消費還是投資,風險都該由買房者自己承擔。俗話說∶買賣有風險,出手應謹慎。房價下降了,業主欲找房產商索賠;那麼,房價暴漲的時候,很多業主投資房產大發橫財,業主有沒有和房產商分享房市帶來的利潤?答案肯定是沒有。買房的行為是業主自己的選擇,為什麼只看到投資預期的利潤,而沒有想到投資也會帶來風險?而且,購房交易是在買賣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的,所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只要開發商不存在欺詐和違約行為,合同上也沒寫明「降價需補償」的話,業主就沒有道理向開發商索賠。
不過我倒是覺得購買了期房的業主在開發商沒有交房以前,發生大幅度降價的,應該給老業主以補償,這個補償的要求是合理的,並不違背契約精神。
為什麼說是合理的呢,原因很簡單,我們購房者買的是期房,我們和開發商之間的合同是一種預售合同,房屋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預付款,而在未來一定日期擁有現房的房產交易行為。其實質是房屋期貨買賣,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一張期貨合約,說穿了是購房者先墊資,給開發商造房,這種墊付的時間高達2-3年,而且開發商並不對預付房款的購房者支付任何的利息,這完全是一種不平等條約,購房者不旦要承擔交付房屋質量的風險,延期交付的風險、爛尾的風險、還要承擔價格下跌帶來的資產損失的風險,所以是非常不公平的。任何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等的,這種期預售制度對購房者來說,不公平之處就是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的錢建造房子,利潤在預售時已經鎖定,而把樓盤不可預期的風險全部轉嫁給了購房者。所以,跌價的風險不應該完全應該由購房者來承擔。
由於商品房的預售不同於房屋的實質性買賣,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這跟商場買東西,或買賣股票是性質不同的。實物交割已經完成的情況下,跌價的損失當然是由購買者承擔,但預售合同在沒有房屋交接尚未形成發生跌價損失,就不應該完全由購房者承擔,也許有人會說期貨交易在未交割前發生損失,不也是要交易者自己承擔的嗎?我覺得二者性質完全是不同的,期貨本來說就是一種風險投資,在投資之前交易規則已經明確告訴投資者其中的風險,而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這樣的話發生損失理應由投資者承擔。
而房屋預售,既沒有明確告之其中的風險,又沒有相關的風險控制管理制度。而且購房者大多是為了自住或保值增值,並非是投機行為,所以期房預售不能同等於期貨買賣。房產的預售和期貨交易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所以不能把二者同等起來。
此外,雖然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雙方理應按合同來承擔風險,但問題是我們在簽訂合同時,購房者能表達真實的意思嗎?我在房產咨詢過程中曾經建議購房者有可能的話,在合同中寫上「降價需補償」、「因政策的原因銀行貸款不批購房預售合同撤銷」等條款,但現實中開發商會以格式合同等種種理由拒絕這些條款,購房者在合同條款擬定過程中,根本不可能表達真實的意思,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降價的損失也不應該全部由購房者來承擔。
總之:我認為預售房屋在沒有交房前出現大幅度降價,購房者可以向開發商提出補償要求,這個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當然損失要雙方共同來承擔,而不能一昧要求開發商單方面來承擔損失,期房實質上是購房者出資和開發商的共同投資行為,共同投資就應該共同來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