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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房價下跌怎麼舉證

發布時間:2021-02-20 13:37:07

『壹』 訴訟的程序和舉證原則

先寫一份起訴書,到法院立案,等待法院傳票開庭。
誰主張誰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證 據
70、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71、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份數和頁數,由審判員或書記員簽名或蓋章。
72、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過庭審辯論、質證。依法應當保密的證據,人民法院可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開庭時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7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
(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
74、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
75、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
76、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77、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由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由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
78、證據材料為復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貳』 賠償需要滿足條件,請求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的怎麼舉證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國家賠償程序,總的原則是賠償請求人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由於我國實行侵權行為機關與賠償義務機關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賠償請求人應先向侵權機關申請賠償。實行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原則,其目的在於簡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於及時得到賠償。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通稱協商程序或協議程序,即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先行就有關賠償的范圍、方式和金額等事項進行自願協商,從而達成賠償協議,解決賠償爭議。但是,實行這一原則有一例外,即賠償請求人提出行政賠償時,由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存在,賠償請求可能依附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而不必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 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根據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程序。屬於行政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的,賠償請求人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再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在國家賠償程序中,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另一個重大區別是在審理機構方面,行政賠償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行政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庭審理;刑事賠償則是由人民法院特別設立的賠償委員會審理。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這是因為刑事賠償涉及的國家機關較為復雜,其中,既有主持賠償爭議解決的人民法院,也有對法律實施進行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既是賠償義務機關,又是主持解決賠償爭議,決定是否賠償的機關。盡管主持解決賠償爭議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並非同一個人民法院,但他們畢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統,這似乎有悖於「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案件的法官」這古老的公正法則。同時,人民檢察院本是對法院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的機關,而在刑事賠償中。人民檢察院則要作為當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審判。這些特殊情況決定了刑事賠償不能作為一般的案件對待,由人民法院既設的任何一個審理機構處理。因而,國家賠償法確定了刑事賠償由人民法院特設的賠償委員會來處理。 但是,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既然是應賠償請求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裁決的司法活動,就應當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規則,賠償的一般程序是:(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2)合議。無論是行政審判庭,還是賠償委員會,都採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叄』 如何確定財產損失和舉證責任

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舉證責任怎麼確定
這類訴訟是指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其佔有的動產或不動產的訴訟。在多數國家,這類訴訟的舉證責任由不佔有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即原告負擔。不少國家的民法規定,對物的佔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如德國民法第1006條規定:「為動產佔有人的利益,推定佔有人即為物的所有人。」法國民法第2230條規定:「佔有人在任何時候均應推定以所有人名義為目己佔有,但如證明其開始佔有即為他人佔有者,不在此限。」這樣,佔有物品的一方在訴訟中就處於有利地位,他可以援引民法中權利推定規定,不必證明自己是物品的合法所有人。相反,原告要獲得勝訴,就必須證明自己對所爭執的物品享有合法的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及民法理論均未承認佔有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但從審判實踐看,物品的佔有者在舉證責任問題上也是處於有利地位的。這是由於未佔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他首先必須證明作為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即證明對所爭執的物品享有合法權利的事實。如證明對該物品享有所有權,享有佔有權等。
如果原告主張的引起權利發生的法律事實得不到證明,而被告也未能證明對該物享有合法的權利,人民法院通常也會依據被告外觀上佔有物品的事實,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裁判。例如,在河北省廊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關於房屋地基糾紛的上訴案中,上訴人李某主張由廊坊鎮衛生部門佔有和使用的一塊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其所有。在一審中,李某提出買房時的文契作為證據,但該文契的四至欄中有些疑點,經過多方調查,仍然無法消除這些疑點。一審法院認為此文契不足以證明地基使用權歸李某所有,雖然被告也未能證明自己對該地享有使用權,
但鑒於佔有這一事實,一審法院作出了維持原狀的判決。在二審中,上訴人未能提供新的證據,二審法院也未能收集到足以確定該地所屬的其他證據,由於該地的歷史歸屬不能認定,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二、共有財產及其處分爭執時的舉證責任
1.對共有財產爭執時的舉證責任。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當共有關系的存在已得到證明,共有人之間就某項財產究竟屬共有還是個人所有發生爭執,該財產的權屬得不到確切證明時,一般是將它作為共有財產處理。這表明發生上述爭執時舉證責任在主張財產歸個人所有的一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白銀糾紛案請示報告所作的批復,提供了這方面的極好例證。在該案中,被告唐學周於1985年3月翻建自有房屋時,在牆腳掘獲刻有乾隆字樣的白銀29公斤4兩。該房系唐氏家族的祖遺產,歷經數代均由唐姓家族人居住,從未變更過產權。族人皆知房下埋有白銀,解放前曾兩次掘獲。因年代久遠,白銀究竟系唐姓家族中何人所埋不能證實。原告唐紹清等以此白銀系高祖母遺產為由,起訴要求繼承,被告唐學周辯稱白銀為其父臨終前告知所埋,不同意原告繼承。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以上事實,白銀應認定為唐姓家族人所埋,視為原、被告等人的共有財產。

『肆』 訴訟中,對已有判決書中載明的房屋買賣事實是否還需要舉證

在2001年一份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有這樣的表述:「經審理查明,1998年9月1日,平興公司和何某達成一份協議書,由平興公司將1507件風雨衣價值226050元賣給何某,以抵償該公司結欠何某的費用。」……「上述事實有何某與平興公司的協議書等證據予以證實。」隨該判決書在案的「何某與平興公司的協議書」是這樣寫的:

4.經雙方核對,截止1998年8月底,乙方已收到甲方資金如下:

收到時間收到金額收入說明98年4月130500公司一套商品房變賣98年8月300000車變賣98年8月10000房租收入

合計:440500

5.以上3、4項相抵,甲方還欠乙方人民幣198781.63元;

6.現還欠乙方的198781.63元,甲方將1507件風雨衣總價值226050元賣給乙方,乙方在變現後剩餘27268.37元盡力處理好職工的善後事宜(如有特殊支出例外)

那麼,對98年4月,平興公司一套商品房變賣給何某這一事實(且經平興公司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也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是否可以說是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的事實,何某在2003年的訴訟中是否可以對此無需舉證?

依法分析

對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是無需另行舉證證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民事訴訟中,已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屬於當事人免證的事實,其理論基礎和依據來源於民事訴訟中的既判力理論。既判力實際上就是指生效裁判的拘束力。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的裁判確定之後,無論其正確與否,均會產生兩種效果:其一,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雙方都要受到該裁判的拘束,不得就該裁判的內容提出爭議,再行起訴;其二,法院自身也必須接受該裁判的拘束,既不得隨意改動或撤銷該裁判,又不能作出與該裁判完全相反的另一個裁判。既判力理論的價值在於將一種純粹的私權糾紛通過訴訟這一國家權力確認後獲得了一定程度的安定性,正是這種安定性使社會發展和交易安全更具有計劃性和穩定性。因此,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應當納人民事訴訟中免證事實的范圍。

技巧提示

對此應注意,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的,對方當事人仍需就該裁判確認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已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可以免除其就該事實承擔的舉證責任,但這不能成為排除對方當事人進行反證的理由。如果對方當事人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該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伍』 房價上漲,在訴訟中如何舉證

原來的價格憑發票或合同取證。

最新的價格,可以憑房屋交易部門最近回的同類房屋成交答價格為證。

不過一般二手房交易往往為了避稅而做低房價,所以房管部門的成交價格比實際成交價要低一些。這個差價就沒辦法了,畢竟網上公開的成交價不能算數,必須是房產交易中心登記的成交價格才能當做證據。

『陸』 房價上漲,房主違約,怎樣舉證房價上漲,獲得賠償

在房產交易之前,抄雙方會簽訂一個對彼此有約束力的買賣協議,這個協議中會有規定,如果一方不配合交易,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金。但是從2016年下半年以來房價的瘋漲,導致有些地方的房價甚至翻了一番。所以這就導致一些賣家會變相的違約,因為房價上漲的增值部分已經覆蓋了違約金的好幾倍。這種情況舉報是沒有用的,因為對方會承擔違約金,而且對方反悔也不違法。

『柒』 房價下跌買家違約,賣家能不能也訴訟繼續履行

可以要求按協議約定的價款履行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捌』 如何起訴如何舉證

(民訴法)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訴法解釋)139、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140、當事人在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詞,送達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於案件解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實事求是地修改。堅持不改的,可以送達起訴狀副本。

141、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14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43、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144、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14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146、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147、因仲裁條款或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而受理的民事訴訟,如果被告一方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就管轄權作出裁定。

148、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149、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150、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規定的條件的限制。

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152、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153、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15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所指的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如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秘密。

155、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156、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15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158、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159、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160、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161、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16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

163、一審宣判後,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16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165、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

166、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筆誤是指法律文字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

167、裁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程序時,不必撤銷原裁定,從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十、簡易程序

168、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169、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70、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171、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17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內容,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頭或者其他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不得自審自記。判決結案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公開宣判。

173、人民法庭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的印章。

174、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7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卷宗中應當具備以下材料:(1)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筆錄;(2)答辯狀或者口頭答辯筆錄;(3)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要有授權委託書;(4)必要的證據;(5)詢問當事人筆錄;(6)審理(包括調解)筆錄;(7)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調解協議;(8)送達和宣判筆錄;(9)執行情況;(10)訴訟費收據。

(民訴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穩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第六十七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鑒定的,應當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四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民訴法解釋)三、證據

70、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71、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份數和頁數,由審判員或書記員簽名或蓋章。

72、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過庭審辯論、質證。依法應當保密的證據,人民法院可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開庭時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7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
(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證據。

74、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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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房屋租賃糾紛訴訟中該怎麼舉證

想要提起房屋租賃糾紛怎麼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內,應提交身份容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後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二、證明房屋租賃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證明房屋產權的證據;
(2)租賃許可證及租賃登記證明;
(3)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4)房屋租賃合同。
三、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定金(或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票或收據等。
四、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具有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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