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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法有什麼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13 13:24:37

A. 房屋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 我國《繼承法》第10條明確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 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我國《繼承法》只規定了兩個繼承順序, 在同一個繼承順序中的繼承不存在先後順序之分,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對被繼承 人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 二、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一般原則 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原則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 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 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 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 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 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的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 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三、法定繼承的特別規定 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 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備勞動能 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對於具備上述條件的繼 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必須給予照顧,其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應當較其他繼承人 多。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 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 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勞務扶 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 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對於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 以適當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 不分或者少分。 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 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 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數額的遺產,以此作為對這類繼 承人的法律制裁。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 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 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 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B. 房屋繼承法新規定

最新房產繼承法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

房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

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後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

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

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繼承法》第十條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根據《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採用作價分割的方法。房地產繼承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沒有交待或立下遺囑,因此繼承的順序以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另一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確的意願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遺產死後留給什麼人繼承。

1.房產繼承時如何申請產權轉移登記?

房產繼承時申請所有權轉移應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請書;②繼承人身份證伯;③原房地產權證;④被繼承人死亡證明;⑤繼承證明文件及公證書。

2.分割房屋遺產,採取何種方式為宜?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於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可以分割處理。對於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折價補償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准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估標准,並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2、共有方法。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盡量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並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採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C. 2017年新遺產繼承法有什麼規定

關於遺產繼承的內容,是一並被規定在《繼承法》當中的,而我國並沒有一個專門的遺產繼承法。

在《繼承法》中就將與遺產相關的內容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房產繼承法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如何辦理繼承公證:

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D. 房產繼承有何法律規定

繼承關系發生的條件
1、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必須是依法取得的遺產
我國《繼承法》對遺產的范圍做了列舉,但是,若認定財產為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3、必須是合法繼承人
所謂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的開始、接受、放棄和喪失
1、繼承權的開始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補充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繼承權的接受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按照本條規定精神,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可以作出接受遺產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視為接受繼承。本條又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就是說,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後,兩個月內必須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超過法定時間,未作出明確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繼承權的放棄
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繼承人一經放棄繼承權,就不得再堅持繼承的主張。
《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有嚴格的要求:
第一,放棄繼承權,一般應書面聲明。
第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遺產分割以前。
第三,繼承人表示放棄,必須書面聲明或直接由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並經有關組織證明或公證機關公證。
這樣做,有利於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經放棄繼承權而非法侵犯其他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4、繼承權的喪失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①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② 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③ 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④ 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後果是:
① 不能依據法定繼承而繼承遺產;
② 遺囑指定其為繼承人的遺囑無效,僅指定其為繼承人之一的則該部分無效,將其他人指定為繼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③ 其晚輩直系血親亦不得代為繼承。
遺產權屬關系
被繼承人死亡後留下的遺產,在合法繼承人未進行分割之前,屬於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任何繼承人不得擅自處置遺產,也不得將遺產據為己有。
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並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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