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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房產證時怎麼確認是夫妻共有

發布時間:2021-02-13 04:21:22

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名字屬夫妻共有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後購買的財產,不論登記在誰的名下,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法律認可的婚後時間,從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記算。

(1)辦房產證時怎麼確認是夫妻共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㈡ 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屬夫妻共有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5條規定:婚後購買的財產,不論登記在誰的名下,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法律認可的婚後時間,從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記算。

新婚姻法關於婚後買房的規定

結婚後,一方或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套房屋,房地產證上只有一人的姓名。在這種情況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雙方平分。

婚姻法新規定:夫妻共同擁有以一方名義登記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該房屋,第三方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收回該房屋。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同住家庭的需要。一方擅自處理共同所有的房屋,給對方造成損害的,另一方離婚時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辦房產證時怎麼確認是夫妻共有擴展閱讀:

新婚法關於婚後買房的通知:

在一起買房時,有四個方面需要特別注意。例如,簽訂合同、申請抵押貸款和轉讓交易,夫妻雙方都必須在場。此外,還需要提前研究文件的准備和住房貸款的申請。

1。合同雙方均親自到場。

在購房過程中,涉及到簽訂銷售合同、申請抵押、轉讓交易等多個承包環節,要求夫妻雙方同時在場。

除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外,申請住房貸款和辦理過戶手續時,雙方必須親自到場。專家解釋說,在申請住房貸款時,有時他們會以夫妻的名義一起申請,因此銀行需要同時檢查他們的資質,同時簽署相關手續。

此外,轉讓手續原則上要求同時在場,因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夫妻共同購買的財產無論是共有還是共有,都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然後在房地產憑證上體現出來,所以雙方都需要o出席簽字確認。但是,不能到場的,還必須辦理公證委託手續,並對有關事項作出明確說明。

2。文件准備是關鍵

當一對夫婦一起買房子時,他們需要提供更多的文件,而且沒有一個能少。

夫妻共同申請住房貸款,需要提供收入證明。如果是非本地居民,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的當地納稅或社會保險支付證明。否則,應按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處理。

當然,在抵押貸款過程中,如果其中一方收入較高,通過資格審查和批准不是問題,另一方的收入證明也不需要。

3。主貸款和次貸款有講究

由於信貸政策的變化,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要和次級貸款機構,而不是簡單地取決於收入水平。

夫妻共同還款時,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次貸款人。一般來說,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有一方被視為「貸款人」(通常被稱為主要貸款人),無論雙方的名稱是否寫在房地產證書上,另一方都可以被視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選擇收入較高、較為穩定的一對,並注意年齡限制,否則會影響貸款期限。

此外,專家們警告說,需要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非當地居民一年以上不能提供當地稅務證明或者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的,按不同處理。例如,住房貸款的首付比例會提高,利率也會提高,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考慮這一因素。

4。所佔份額提前定

為避免將來發生糾紛,夫妻共同購買房屋時,應提前確定財產份額。

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有。因此,在共同購買過程中,即使對方的姓名沒有出現在房地產證上,也不影響房屋所有權。

但目前,有一些時尚夫妻的財產是AA制度。當他們一起買房子時,他們需要考慮財產份額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業主可以選擇共同所有權的形式。業主選擇共有形式的,雙方的權益相同。如為股份共有,需提前分割,並在房地產證上載明。

5。准夫妻買房重登記

在這方面,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許多潛在的夫婦一起買房。為減少糾紛,專家建議,房地產證書的登記應努力。

這里的「准夫妻」是指那些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人。夫妻的婚姻期限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計算。因此,共同購買無結婚證的房屋不能視為共同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共同投資,比例為一半,則兩人的姓名應同時登記在房地產證書上。雙方出資比例不一致的,應當在房地產證上登記,但必須說明各自的出資比例。

另一種情況需要事先考慮,即只有一方出資,另一方的名稱是否也登記在房地產證書上;如果已登記,非出資方的份額是多少,也需要在房地產證書上確定和顯示。

㈢ 房產證只有我老公的名字,怎麼做才能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你傳遞的信息有兩個,並且把兩個關系並不密切的事情強扯到了一起。
第一,專必須肯定屬,婚後購房,無論產權人為誰,均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第二,若是全款購房,可以直接在房管局和土地局辦理加名手續。只收取手續費。若有貸款,必須取得銀行的同意,因為銀行是他項權利人,有權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其實銀行不願意協助你們辦理這個手續,主要原因是,產權人變更後,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同時要補很多涉及貸款的手續。銀行不想麻煩,所以不願意。這個問題與你是否為房屋的共有產權人,沒有必然聯系。

㈣ 在婚前買房,領了結婚證之後房子才交付可辦理房產證,請問房子算是個人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住房只要是登記在你一人名下,又是領取結婚證之前簽署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此類情況,住房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而不看房產證領取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辦房產證時怎麼確認是夫妻共有擴展閱讀:

婚後財產的判定

婚後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夫妻間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法律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解釋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㈤ 房產證必須有夫妻雙方簽字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么

住房是否算作夫妻共有財產,要看房產證登記人名字是誰,以及是不是婚版後取得。
權規定是領取結婚證後取得住房,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住房不管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住房產權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
婚姻法具體規定為: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㈥ 結婚後房產證才辦下來,屬於夫妻共有還是個人啊

應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㈦ 房產證是夫妻兩個人的,算是夫妻共有財產嗎

1不是婚後財產
2由於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所以房子你有份。
3如果按揭是婚前辦的話,貸款就屬於你老婆個人債務,離婚後貸款得她還
4如果不是,貸款你們一起還

㈧ 辦房產證時寫的我本人的名字,以後的房子是我一個人的還是夫妻共有

看你是什麼時候結婚的
結婚前買下的,一般是你的婚前財產
結婚後買下的如你無特別的證據證明是你個人付款買的,則視為共有財產,

㈨ 你好,請問結婚後房產證辦下來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㈩ 夫妻二人共有房產證怎樣辦理

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回,需要在買賣合同中答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因此,夫妻共同購買房子的話,必須雙方都要一起來辦理、簽字。如果有特殊原因沒辦法親自到場的話,則需要辦理相關的委託公證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這一點是大多數購房者都不了解的一個注意事項,很多購房者為了圖方便,僅派一人代表辦理相關手續,那麼即使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買的,也是無法辦理房產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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