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不辦房產證會怎樣
大家應該都知道房產證很重要,但是到底它重要在哪,很多人應該說不清楚。買房之後,因為各種原因,房產證往往辦不下來,需要等很長時間。很多人覺得這無所謂,其實不然。房產證是購房者取得房產產權的憑證,有了它,就可以依法對房產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那麼,房產證的重要性體現在哪些方面?如果房產證不能及時辦理,會有那些危害呢?下面,我們先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來說明一下。
一、房產證滿2年和不滿2年的區別
在二手房市場,如果房子是滿兩年,或者是滿五唯一,那麼這樣的房子往往比較搶手。如果房子滿兩年,切面積符合一定的要求,那麼就可以免交5.6%的增值稅;如果是滿五唯一且面積符合要求,那麼就可以免徵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因此,滿兩年或者滿五唯一的房子可以賣一個更好的價錢。
判斷房子是否滿兩年或者滿五年,房產證是重要的依據(部分城市以契稅繳納時間為准),因此,房產證辦理的早晚,將直接影響房子未來出售的價錢。
二、房產證的重要性
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它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房產證是購買房產行為有效、合法的證明;
2、房產證是解決房產權屬糾紛、產權份額等問題的有效證明文件。
3、房產證是住房制度改革、舊城改造、房屋拆遷時的法律依據。
4、房產證是房產交易、出租、繼承等的法律依據。
三、沒有房產證的危害
1、不能落戶。房產證是購房者落戶的必要條件。大家都知道小產權房與正常商品房的區別就是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因此小產權房不能落戶。
2、沒有房產證的房產,不能買賣、交換、租賃或抵押。原則上,沒有辦好房產證的房產不能進行買賣交易。在買賣二手房時,第一個步驟就是核驗房產證。
3、房產不能轉讓、贈與和繼承。房產證是房產進行轉讓、贈與和繼承的憑證,沒有辦理房產證,就不能進行房產轉讓、贈與和繼承。
4、沒有房產證,房產不能置換與出租,即使簽了相關合同或協議,也會被視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5、沒有房產證,房子無法進行質押、典當。
6、沒有房產證,房子拆遷時,無法得到相應的賠償,這也是小產權最大問題之一。
遲辦或不辦房產證,對購房者而言百害而無一利。因為沒有拿到房產證之前,在法律意義上房子還不屬於購房者,只有取得房產證後,購房者才對所購房屋擁有了所有權,才能對房屋擁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買房後,一定要及時辦理房產證和其它的相關證件,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❷ 購買房產後,如果長時間沒辦理房產證,會怎樣
在購買了房產後,如果長時間沒有去辦理房產證,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個房子就不屬於你個人的財產,而且這房子的狀態其實就是一個不確定的狀態。如果這么一來,那麼將來你對這個房屋就沒有任何的處理權,你比如說當房屋的權益遭到損傷以後,我們是沒有辦法進行維權的,當然我們也沒有權利把這個房子贈送或者是轉賣給其他的人。
如果我們辦理了相關的證件,那麼從法律的角度才能證明這個房子是屬於我們的個人財產,將來房子在面臨拆遷的時候,我們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也只有辦理了相關的證件,我們才有資格把這個房子轉售出去或者是轉租出去,所以從這一點來看,辦理證件是相當重要的。
❸ 農村房子沒有房產證會怎麼樣,
沒有產權證的房產是不允許來交易的,房屋屬於不動產,房屋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是以實際建造時就已經依法取得了相應的所有權也就是不動產的物權,不以辦理產權證為依據。產權證只是對財產所有權人的證明,登記後產生了公示效能。
沒有產權證不能辦理過戶的話,那麼其中隱藏的風險將會很大,不過戶的話房產的所有權還是原業主的。例如,如果原業主離異的話房產將會被分割,如果有債務被起訴的話,那麼這套房產將會被法院列入可執行的財產。
由於農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過審批,因此,農村房屋房產證的辦理不同於城市房屋的先買房後辦證。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請,通過審批後,才可以建房並領取房產證。
(3)未辦理房產證會怎麼樣擴展閱讀:
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准。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
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文件。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當然,盡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系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
❹ 有購房合同沒有房產證會怎麼樣的
沒有房產證和購買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十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❺ 一直未辦理房產證.現在還能辦嗎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一直未辦理房產證……?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沒有辦理房產證,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辦理,帶上戶口本,身份證到當地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產證,完全沒問題,祝好運!
❻ 如果買了房子,一直不辦房產證會怎樣
如果買了房子,一直不辦房產證對購房業主來說是沒有法律保障的,不算合法的擁有房子使用權。維護不了自身利益。特別是面臨拆遷補償等情況時,最好是及時辦理房產證。
不辦房產證的影響:
1、沒有房產證或不動產證的房子,按法律規定,是無法進行買賣、置換、繼承、出租、贈與、抵押貸款等活動的,即使簽定相關合同也均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不辦房產證,只有使用權。
2、有拆遷需求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我國在拆遷補償中也是以房產證為補償依據的,沒有房產證的,拆遷時可能跟其他戶主相比,補償較小,或得不到補償,沒登記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從而遭受巨大損失。
還有一種狀況就是,如果不辦房產證,發生產權糾紛時,這個房產的本質還是屬於開發商的,不辦理房產證小心房錢兩空。
3、我國房產有年限,目前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一旦房屋產權到期,房屋產權人是可以交錢續期的。然而沒房產證,無法證明這是誰的房子。
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根據《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的證件作用:
房產證最重要的作用還是保證登記活動的安全。因為房屋的權屬情況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而登記簿由登記機關記載並且由該機關保管,並不在權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記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擅自更改登記簿的內容,權利人就面臨失權的危險。
為了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登記機關在進行了房屋登記之後,有必要再向權利人發放房產證,其上記載與登記簿相同的內容。如果事後發現登記簿的記載有與房產證相異之處,權利人可以房產證的記載對抗登記機關,要求登記機關恢復原記載並承擔責任。
所以,在以登記作為不動產權利公示方法的制度體系中,房產證的主要功用是在約束登記機關的行為,發放房產證是保證登記安全的重要措施。
(6)未辦理房產證會怎麼樣擴展閱讀:
本報訊市本級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繼續推進。記者昨天從市住房保障局了解到,9月23日起市區將不再辦理新的《房屋所有權證》,這意味著它正式退出歷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不動產登記證》。
據了解,從下周起,市住房保障局仍將承擔房屋交易業務的辦理,相關負責人表示,辦理流程和要件均不變,平穩過渡兩證轉換。
《房屋所有權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因為可能在購房過程中涉及貸款等情況,在取得房產證的過程中,需要辦理的業務不少,而這個工作長久以來都是由建設部門負責的。
據統計,市住房保障局自承擔房屋登記職責以來,截至9月22日下午5時30分,共辦理業務量近80萬筆,涉及權益人147萬人次,涉及房屋124萬套,發放各類權屬證明(書)約104萬本。
據市住房保障局信息中心主任陳建強介紹,市建委房產交易大廳涉及的房屋登記辦理業務比較多,比如房產證、預告證明、抵押權證等,覆蓋的范圍是整個市區,經過幾十年的累積,資料庫已經非常龐大。
記者了解到,在全面停止房屋登記業務受理之後,市住房保障局的技術人員對數據進行轉移。據介紹,這個資料庫涵蓋了市區所有的房屋登記信息,「比如輸入一個房屋地名,可以查到這套房屋的所有交易信息,包括曾經有過幾任房主,是否有抵押登記,或者是否被暫停交易等。
可以說這就是市區的房屋檔案庫,它保障了市民房產交易的安全。」市住房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個資料庫也將是建設部門與國土部門日後開展工作的基礎。」
「2006年,我們對所有的歷史檔案進行了數字化掃描並歸檔,從第一本房產證開始,一頁一頁,掃描成彩色圖片,歸檔到每一套房屋的資料庫里。因為是涉密文件,都是我們自己的工作人員用周末加班完成的。」
陳建強表示,之前的房產證辦理都是通過紙質檔案完成的,在這之後房屋登記的資料庫建立起來,並不斷擴大。
據了解,市區第一本房產證,登記編號000001號,該套房產坐落在南埝街127號,現已拆遷,房主姓顧,是居民自建房,在1990年7月進行的登記申請。而市本級發放的最後一本房產證是*******號,房屋坐落在贊成·學仕苑小區,資料登記的房主姓朱,委託了中介來辦理和領取房產證。
記者了解到,從下周一起嘉興市本級將迎來不動產統一登記,為了平穩過渡到不動產統一登記,目前辦理房屋交易的流程沒有變化,保持原樣,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也沒有變化,市民不必擔心。
市住房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建議,由於從9月18日起他們陸續暫停受理部分房屋登記業務,26日開始正常受理業務之初,積累了一周的交易量將非常大。
「雖然我們預見到可能會出現交易高峰,也已經制定了值班和應急處理方案,但仍然建議不急著進行房產轉移的市民盡量避開可能出現的交易高峰,緩一段時間再來辦理。」
房產證特點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
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准。
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
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文件。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
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證券大不相同。
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證券在性質上的主要區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
證券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證券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證券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證券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
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展開。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准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
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
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
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當然,盡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系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
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佔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系的存在等等。
❼ 逾期辦理房產證會有怎樣的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內轉讓和消滅,依容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