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產證遺失補發,公告期間有人提出異議,還能補發否,怎麼辦
房產證遺失,公告期間有人提出異議,只要你房產證檔案里仍是你的權益信息,應當至可以補發的。
② 房產證丟失怎麼補辦
可以。房屋產權人抄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襲,復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當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遺失登記;房產檔案館查檔並出具房產權屬證明;到當地房管局指定的報社登報聲明原房產證作廢;如果原房屋所有權證存在抵押未解除的,還要求抵押權人出具同意補證的證明原件;登報聲明原房產證作廢滿六個月後辦理補證登記手續;經審批同意補發產權證者申請人憑登記收件收據領證。
③ 房產證損壞如何補辦
一、當發現房子的房產證丟失或損壞是可以申請補辦的,申請遺失補證手續分兩步,一是申請遺失登報手續,二是申請補辦手續,補證手續只收取房產證印花稅5元,不收其它費用。
二、補辦房產證必須提交的資料:書面申請書原件;申請人身份證明;原售房單位出具的已領證說明原件(房改房,登記部門可以確認申請人已領取證書的除外);
已設定他項權利或預告登記的,應出具權利人提供同意辦理遺失登記的書面證明原件;刊登《證書遺失聲明》的報紙原件;登記部門提供房屋登記表、房產平面圖(申請人確認)。
(3)房產證補辦有異議怎麼辦擴展閱讀
房產證補辦流程:
1、申請人以書面申報結構、面積、所有權來源情況及現狀和產權人姓名、住址情況等;提供戶口簿;填寫遺失房地產所有證的具結書;憑身份證明,帶上列資料到「遺失契證台」辦理。繳交查檔冊費後,由發放機關發給臨時收據。對申請遺失事項進行內部查檔校核。
2、對申請遺失事項校核後,出具證明給申請人到報社辦理「遺失權證聲明」的登記手續。待「遺失聲明」見報後,申請人持報紙和臨時收據到發放機關交給原收件經辦人。一個月內無異議者,由申請人向測繪所申請勘丈。
3、由測繪所勘丈、繪圖。檔案管理部門負責案件入冊。登記審查核准,繕證發證,若經審批同意補發權證者,經繕證、校對後,向申請人發領證通知,申請人憑「登記收件收據」領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產證
④ 補辦房產證過程中房產交易中心突然打電話說不能補了 房產存在異議 什麼意思 不能補 當初補的時候怎
說明開發商哪項手續還不具備,當時沒說,也許沒查到缺哪一項手續,主要出在開發商身上,到房管局,落實一下再找開發商。
⑤ 房產證丟失了怎麼辦房產證補辦手續
房產證代表戶主對房屋的所有權,但是萬一不慎丟失了應該怎麼辦呢?房產證更是非常重要的證件,房產證遺失如何補辦呢?
一、房產證丟失可以補辦嗎?
房產證這般重要的東西一般是好好慎重收著的,沒有房產證,房子不僅住得不踏實,也無法上市交易,即使有個急用,無證的房子也辦理不了抵押貸款等手續。因此,房子產權證這事有多重要,大家得掂量掂量了。
很多人在丟失房產證後不知道該怎樣補辦,房產證丟失後可以補辦嗎?當然可以。房產證只是持證人對房屋所有權的書面證明,如同其他重要證件,房產證丟失以後是可以補辦的。那麼,房產證丟失後怎樣補辦呢?
二、房產證丟失如何補辦?補辦房產證要多久時間?
首先,產權人先要到當地的產權管理部門的檔案處提出申請,檔案處核對產權人申請新證的房產的存檔,開具房產證遺失的證明。
其次,申請人要攜帶相關材料去省級以上報刊媒體公告聲明。公告滿六個月後,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新證。
再次,申請人辦理新證所要提交的材料:
1、補辦的書面申請(無固定格式,但要寫清楚);
2、原售房單位(如開發商)出具的曾領證證明原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4、申請人已公告聲明的報樣;
5、登記機關會提供登記表和房產的平面測繪圖,由產權人核對;
6、如委託他人辦理,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最後,產權機關認為符合頒發新證的條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根據通知單上的時間領取新證。
那麼,補辦房產證要多久時間?這主要取決於兩個時間段,第一是報紙的公告時段,在公告期間內是不能補辦的,大部分地區的公告時間是6個月;第二是房管部門重新辦證的時間,這在各地具體又是不同的。
三、補辦房產證的費用有哪些?
補辦房產證肯定是要花錢的,但並不是所有費用都由房管部門收取,由於補辦房產證涉及到查詢檔案、報紙公告等程序,所以補辦房產證的費用主要包括:
1、到房管部門查詢房屋檔案一般是免費的;
2、到報社登報作廢房產證統一收取一定的費費用,辦理土地證登報作廢統一收取一定的費用;
3、辦理新的房產證需繳納一定的工本費,辦理新的土地證需繳納一定的工本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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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辦理房產證公告期間,遇到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以下是我幫您查到的資料,不知道能否對你有用?
當您拿到勝訴的裁判文書,如果對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那您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兌現判決賦予您的權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權利,強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一項執法活動。為充分保護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們現在向你介紹執行程序的有關事項。
一、執行立案條件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注意以下條件:
1、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期限為一年,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法律規定的其他期限除外。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期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
2、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書;
(6)依照有關規定認可的台灣地區有關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和裁定及台灣地區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
(7)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上述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或實施某種行為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3、執行立案管轄
執行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關於執行案件管轄主要有以下規定: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效力的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書,以及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由作出承認裁定的法院管轄。
(3)申請執行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台灣地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和裁定,以及台灣地區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由作出承認效力裁定的法院管轄。
(4)申請執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執行申請一般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但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專利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5)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其級別管轄的規定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爭議金額在1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國內生效仲裁裁決,爭議金額在15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有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案件。
(6)在國內仲裁過程中,您若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或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7)在涉外仲裁過程中,若您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或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4、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5、申請執行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須載明您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請求執行的事項、依據、理由執行標的及金額(本金、利息、訴訟費、保全費);
(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如果代為申請執行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5)如果您是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需要提醒您的是,有些案件由於涉及婦女、兒童、老人的生活急需或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裁決一經做出,就應立即執行。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這類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不經申請,直接由審判庭移送執行庭執行,主要包括: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二、法院受理與執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行結束。
三、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的您應該積極主動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於執行。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
申請執行人了解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四、被執行人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書後,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自己的財產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狀況證明文件。
五、強制執行
針對財產,法院在執行中可以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
被執行人或其他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竄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三)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四)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五)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作偽證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八)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九)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六、案外人異議
執行案件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對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
七、到期債權
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的,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八、迴避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員迴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時,應當說明理由並在案件立案後確定執行人員時提出。執行人員有依法應當迴避情形時,應當自行迴避。
案件逾期未能執結是由執行人員怠於執行造成的,申請執行人去、有權申請更換執行人員。申請中應當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更換執行人員。
九 執行終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將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也無義務承擔人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權利人死亡的;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的;被執行人無生活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等等。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十、執行監督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人員的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由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具體執行行為及作出裁定、決定等不當或有錯的,有權向該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執行監督。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執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的紀檢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