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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的房產手續壓在哪裡

發布時間:2021-02-12 23:59:02

1.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拿房產證作抵押么

僅僅交付抄房產證可不夠襲,所謂房屋抵押不是指「交付房產證」,而是指去相應的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財產保全申請書分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給付之訴的案件中,為了保證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能夠得到全部執行,在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保護的措施。

2. 房屋保全需要把自己的房產證抵押在法院嗎

法院一般會要求提供擔保,可以用自己的或者他人的房產證,也可以用其他的財產。內不是用房產證抵押容,而是用房產作擔保,法院不要房產證原件,但是會對作擔保的房產的過戶,向房管局或者不動產登記局發出裁定,予以凍結。

3. 房產保全需要什麼手續

房產保全需要手續如下:

  1. 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版請財權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2. 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

  3. 有效的擔保手續。

房產保全定義:

房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4. 財產保全要用房產證原件嗎要扣留嗎

需要房產來證原件,並且扣留。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財產保全裁定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

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

(4)保全的房產手續壓在哪裡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法條: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後立即辦理。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自動轉為訴訟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第十七條 依前款規定,自動轉為訴訟、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期限連續計算,人民法院無需重新製作裁定書。

5. 財產保全需要把房產證抵押在法院嗎為什麼

財產保全不是將房子抵押給法院,也不是將房產證抵押給法院。
對於工傷事宜,應當先申請工傷認定,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對方拒絕賠償的情況下,應當申請勞動仲裁。

6. 被告在房產保全後就去抵押登記手續

某縣房管局詢問:我縣董某因追討工程款,已在外市法院立案,董某要求對被告人的財產進行訴訟保全,但法院要求原告董某提供擔保,董某便請該市一家擔保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證。擔保公司要求董某提供反擔保,董某將坐落在我縣的1幢別墅作為抵押,並會同擔保公司到我局申請抵押登記,我局覺得這種抵押和平時所受理的抵押有很大差異,不敢貿然受理。在訴訟保全時,以房產抵押作擔保或反擔保的,登記機構是否可以為之辦理抵押登記?

金紹達:在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為避免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給被訴人造成經濟損失,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要求其提供財產擔保,以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財產擔保大多採用保證金的形式,即由申請人將一定數量的貨幣交付於人民法院作為擔保。如果是這種擔保,就和房屋登記沒有直接的關系。但近年來,已經出現以房屋作為擔保的情況:一種是申請人直接以房屋作為擔保,另一種是由第三人(有的為擔保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要求申請人提供反擔保,而很多申請人是以房屋抵押作為反擔保。對於這類抵押,登記機構是否可以為之辦理抵押登記,就成了可以探討的問題。

如果直接以房屋作擔保,是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格式的「財產保全擔保書」和房屋權屬證書,這種擔保並不以登記為生效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二條中規定了「當事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財產的權屬證書予以扣押,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辦理擔保財產的轉移手續勺,登記機構只是協助法院將該房屋進行查封,查封的目的是保證日後可以執行,而與擔保的生效無關。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的是查封信息,並非抵押登記信息。

在財產保全中申請人以房屋抵押作為反擔保時,如何登記則成了一個問題。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這一規定指的是民事上的債權和擔保及反擔保,擔保是為了實現其債權,提供反擔保的是債務人。而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與財產保全申請人、擔保人之間並不形成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院並不是以債權人的身份、而是以國家賦予的公權力提出這一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也不是出於自願,因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因此,學界有人認為這種擔保和反擔保並不適用於民法對擔保的規定。

也有一種觀點認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雖然不屬於民事行為,但第三人提供擔保後,要求提供反擔保則是一種民事約定,因此可以按正常的反擔保辦理抵押登記。

這種觀點在理論上存在的一個問題是:誰是主債權人?法院肯定不是,而抵押人要麼是債務人,要麼是第三人,所以也不是債權人,剩下的就是擔保人。債務人可以同時是抵押人,而債權人不可能同時是擔保人,否則這種擔保就沒有實際意義,所以擔保人也不是債權人。

這種觀點在登記實踐中也存在問題:對於民事活動中的反擔保,當事人能按規定提交所有的登記文件,登記機構可以正常受理。財產保全中的反擔保則不然: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的主要內容應當有「主債權的種類、數額」;《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三條在規定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的文件時,要求提交抵押合同和主債權合同。而在財產保全中的反擔保,當事人無法提供主債權合同。

因此,這種以房屋抵押作為擔保的方式,有別於民事活動中的房屋抵押,按現行規定,登記機構無法受理。

但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確實也存在問題:雙方自願設定抵押,在雙方約定的事項出現以後,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這樣就能保證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利益。如因不能進行不動產物權登記而使抵押權不能生效,就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有的第三人還會因此而不再願意為財產保全中的申請人提供擔保。

如果在今後的立法中能把這種反擔保作為一個特例,允許其進行抵押登記,並在提供的登記文件上也作出相應的規定,將有助於這一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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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財產保全要用房產證原件嗎要扣留嗎

保險小來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自在線答疑。

一般情況是這樣的,財產保全如果用房產做擔保的話,房產是會被查封的,但是有些地方的做法不一樣,也許只是把你房產證原件收去就行了,具體要看法院的做法的。不過這種風險還是大,最好是找其他擔保公司擔保,交少量手續費就可以了

8. 財產保全要把房產證壓到法院嗎

那倒不用,法院把協助執行通知書拿到房管局,從系統里錄入對你的房屋進行司法限制,因為你買賣要到房管局去開證明,人家查你記錄有查封是不讓你買的,被查封的房子你可以住,但是不能進行買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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