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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怎麼賣

發布時間:2021-02-12 23:29:44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賣房時需要另一方簽字嗎

一、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賣房需另一方簽字的,婚後房產屬於夫妻共專有財產。
二、婚姻法屬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可以只有房產登記上的產權人一方簽字即可:
1、其他共有人(指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產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簽字人既是產權人之一,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如:丈夫有精神疾病(肢體疾病不限制該行為人的房屋買賣民事行為能力),妻子(或父母等)被認定為監護人的情況下,監護人簽字有效。但是產權受益人可以提出異議並應當分得合法收益。
2、其他產權人與簽字人形成委託關系。比如丈夫是船員常年在海上工作,不可能有時間參與買賣房屋的活動,他可以與妻子達成委託買賣的協議,這時候妻子可以以代理人的名義簽字。
註:不是簽一個人的名字,而是簽三個名字(假定產權所有人僅為夫妻兩人),一個是妻子的名字,一個是丈夫的名字(妻子代簽),一個是丈夫委託代理人的名字(妻子)。

Ⅱ 夫妻房產證上只有一方名字,另一方可以賣房嗎

你好,這得看是否為共有財產了,這個房產證如果是結婚前個人買的,那麼房產證上的那個人就可以獨自賣了,否則的話就需要兩個人一起才能賣

Ⅲ 婚後購房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該方可以單方出售房產嗎

婚後購房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在共有欄是單獨所有的回話,屬於個人財產答,可以單方出售房產。否則無權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Ⅳ 喪偶後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賣房時需要哪些手續

住房如果是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是屬於夫妻共有住房,一人一半權益。
一方死亡,需要辦理繼承手續。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繼承。需三方當事人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選取繼承人繼承,有放棄的就需要簽署放棄協議。取得繼承公證書,再由被選定繼承人和死者配偶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以上手續辦理完畢,住房為繼承人和死者配偶共有,由這兩位和買家當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住房的房產證,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買賣過戶手續。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Ⅳ 房產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但賣房時只有一方簽字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一、房產證上抄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賣房需另一方簽字的,婚後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可以只有房產登記上的產權人一方簽字即可:

1、其他共有人(指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產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簽字人既是產權人之一,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如:丈夫有精神疾病(肢體疾病不限制該行為人的房屋買賣民事行為能力),妻子(或父母等)被認定為監護人的情況下,監護人簽字有效。但是產權受益人可以提出異議並應當分得合法收益。

2、其他產權人與簽字人形成委託關系。比如丈夫是船員常年在海上工作,不可能有時間參與買賣房屋的活動,他可以與妻子達成委託買賣的協議,這時候妻子可以以代理人的名義簽字。

註:不是簽一個人的名字,而是簽三個名字(假定產權所有人僅為夫妻兩人),一個是妻子的名字,一個是丈夫的名字(妻子代簽),一個是丈夫委託代理人的名字(妻子)。

Ⅵ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此人可擅自賣房嗎

不能,因為這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即便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也應為夫妻兩人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權必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具有完全的處分權,隻影響到房屋能否順利辦理變更登記,對於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與否)並不產生影響。因為合同生效與否,取決於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無效條件,合同的簽訂是否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6)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怎麼賣擴展閱讀:

對善意購買第三人權益的保護: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買方有理由相信出賣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買方。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關於買方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合同解除的規定行使相關權利。

Ⅶ 房產證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能單獨賣嗎

不行的。
一、如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即便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也應為夫妻兩人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權必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夫妻一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具有完全的處分權,隻影響到房屋能否順利辦理變更登記,對於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與否)並不產生影響。因為合同生效與否,取決於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無效條件,合同的簽訂是否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四、對善意購買第三人權益的保護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買方有理由相信出賣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買方。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關於買方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合同解除的規定行使相關權利。

Ⅷ 婚後購房的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該方可以單方出售房產嗎

現實問題

嚴某(男)是一家跨國公司的經理,在和華某(女)結婚後,便被公司派遣到國外進行為期一年的培訓,嚴某在國外期間得知國內房價飛漲,便囑咐華某立刻購買一套房屋用於投資,由於華某在辦理購房手續的時候嚴某還在國外,房產證上便只寫了華某一個人的名字。幾年後,嚴某和華某的感情出現危機,華某打算將該套房屋出售。那麼華某有權單方決定出售該房產嗎?

律師解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在這則案例中,由於購買房屋時雙方已經結婚,雖然房產證上只有華某一個人的名字,但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華某不能單獨處置。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Ⅸ 房產證只有夫妻一人名字 可以單方賣么

房產證只有夫妻一人名字 可以單方賣么;如果是婚後房產,現在規范管理後,單方是不能專賣的。屬。。
如果是婚後房產,房產證是一方名字,如果要單方變賣,(需要另一記同意),並且還需要雙方到場簽 字的。
如果另一方不到場簽字,就需要提供單身證明,或者離婚證。否則是不能過戶的。
只有屬個人房房產的(婚前房產)才可以單獨變權,不需要另一方同意。

Ⅹ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要出售需要什麼條件

這要取決於房產是單方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婚後共同財產。
1、如果是婚前財產,回屬於個人財產,則不需要另一方簽答字。
2、如果是婚後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另一方簽字。
(10)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怎麼賣擴展閱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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