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們買的房子他們說土地使用權是50年那50年以後怎麼辦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有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房屋在5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情況: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如果到期了的話,房主只需要交錢續用。相反,如果國家不讓繼續使用,房主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等等。
(1)商業用地房產權50年後怎麼辦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續期
我國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出讓土地中:住宅用地使用權最長為70年,工業及科教文衛等最長期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最長期限為40年,劃撥用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不設置使用期限的限制,那麼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因為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離的,是否要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或者申請重新劃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可見對於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使用權應當自動延期,這種延期屬於無償辦理,可以重復延續;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應當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其中屬於出讓土地的。
因重新繳納出讓金,屬於設定使用期限的劃撥用地,需要根據法定條件重新申請辦理劃撥手續或出讓手續,這種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屬於規定,應當採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夠劃撥土地,則需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於沒有設置使用權期限的劃撥土地,就不用擔心期限的問題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使用權
❷ 產權50年的房子,50年後怎麼辦
房子的年限是根據土地使用性質來看的,房子是沒有年限限制的。等土地年限專到期屬後會有有關部門來查看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能繼續使用,如果能繼續使用的話建築物的使用人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了,如果不能使用了那麼會賠償建築物的產權人然後回收土地。
❸ 商業性住宅50年後產權如何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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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抄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房地產開發商的使用權最高只有5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長於這個年限。那麼當使用期限到了之後,房子屬於誰?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雖然《物權法》沒有提及續期的費用及相關問題,但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沖突問題,也消除了二手房購買者對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後顧之憂,因此你大可放心,不會發生50年後房屋喪失產權的情況。
❹ 商業用地房產權50年後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內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容下列用途確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0年產權的房屋土地性質為綜合用地,綜合用地上是允許修建住宅的,您在購買房屋之前,您可以要求查看項目的土地證,一般證件齊全的項目會在銷售部放有五證或是五證的復印件。土地證上會有關於項目土地的性質、年限等項目標注。
❺ 商住兩用的房子產權是五十年,那房子五十年以後房子怎麼辦
按照《物權法》規定,房屋產權年限是指住宅土地的使用年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條款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關於土地使用年限,有一點要注意了,土地使用期限是從土地使用者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開始計算。現在很多開發商有的是由於建設資金不到位,或者建設手續不全、拆遷補償等原因,導致項目建設周期較長,這樣一來,不可避免的使土地使用年限縮短了若干年。有一點物權法是可以保障的:就是住宅土地使用期屆滿會自動續期。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雖說按照規定來講住宅類的房子產權70年,但是都不到70年您的房子就可能已經動遷了,也到不到70年。如果產權到期沒遇到拆遷的情況,那麼根據規定,咱們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也就是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交納出讓金,一般是誰使用誰交錢的原則,到期後,需向國土部門提交一份申請,他們會組織評估機構對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確定需要交納的出讓金數額。既然《物權法》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也可以說,住宅類的房子,房屋產權已經沒有使用年限了.只要房屋使用不危害到你的居住安全,房子都會歸你繼續使用。土地使用權有70年期限,但到現在為止還很少出現土地到期的情況。因為我國最早的商品房也是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也就是1980年那時候,離現在也只有30多年,可以說目前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問題給購房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和現實個案還比較遙遠可少見。如果您的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補償;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剛剛網友提到的小產權房,而就是只有部分產權(比如只有使用權而無處分的權利)或無產權(建蓋時未辦任何手續的違章建築),小產權房在法律上通常沒有任何的保障。它並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在產權上,購房者還有一點要注意:如今許多開發商為了追求利益,這就出現了一些樓盤在建設時改變土地性質,有的在工業用地上建起了住宅;有的在住宅用地上建起了商業物業等等,這些做法都會牽扯到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出讓金的問題。從現實情況分析,一般都是購買者的權益受不到保護。而國家的法律又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由於開發商這些行為損失的土地使用年限,往往會轉嫁到咱們購房者的頭上。所以在購房時,我們一定要仔細看清楚購房合同,咱們購房的房子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
❻ 50年產權房,50年後房子會怎麼樣
房子的年限是根據土地使用性質來看的,房子是沒有年限限制的。等土地年限內到期後容會有有關部門來查看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能繼續使用,如果能繼續使用的話建築物的使用人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了,如果不能使用了那麼會賠償建築物的產權人然後回收土地。
❼ 5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後怎麼辦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回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答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用地,商用建築用地,工業用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