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他就可以自行處置賣掉房子嗎
如果是房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屋所有權證明登記為一方單獨所有,但若果房屋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沒有署另一方的名字,購房者在此情況下只與其中一人簽訂合同,那麼當另一人表示不願賣房時,就不能夠自行處置房子。
對於房產而言,其存在隱性共有和顯性共有兩種情況。所謂顯性共有,是指不動產權證上寫有夫妻兩人名字,而隱性共有,是指房產是夫妻兩人共同所得,但不動產權證上只寫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寫有名字的一方為顯性共有權人,而未寫有名字的一方為隱性共有權人。
根據相關房屋登記條例,共有房屋的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和其他登記,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權,僅有一方申請房屋登記的,另一方可申請追加登記。如果王先生刻意隱瞞隱性共有權人且通過房屋登記機構的形式性審查的話,也是可能單獨處分房產的。
(1)如何避免房產被單獨處置擴展閱讀
夫妻財產的約定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約定作出了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財產約定採用書面的方式確定下來,這樣能夠使財產歸屬明晰化,將隱性共有權人以約定的形式轉為顯性共有權人。
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是確定財產權屬的一種法律途徑,公證員可針對夫妻財產約定為您答疑解惑、告知法律後果以規避風險,還可代為草擬文書,方便快捷地實現雙方訂立約定的意願。
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需要夫妻雙方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財產憑證(如房屋產權證)前往公證機構,根據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約定財產為夫妻兩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在辦理完夫妻財產約定公證並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後,曾經的隱性共有權人便成為了顯性共有權人,作為顯性共有權人也就無需擔心房產未經自己允許,而被擅自處分了。
❷ 婚內另一半將房子過戶給另一半,另一半可以單獨處理房子嗎
不可以,這不是個人財產
❸ 共有房產的處置權問題!
共有房產首先要確定共有的當事人有幾個,因為共有人也佔有房產的份額。另外共由房產在交易時也有很多的注意事項。 房屋常見的共有形式包括:夫妻共有、繼承房屋,以及房屋的產權證上寫明為共同所有等三種形式
❹ 房產是單獨所有的所有人可以賣嗎
如果房產證只登記一人名字,住房房產證都會寫著《單獨所有》。這個意思專不是指住房產權歸登屬記人一人所有,是為了防止房主私自加名字在房產證。
如果房產是婚後購買,不管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只要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產權都屬於婚後共有,夫妻一人一半。
處置婚後共有財產住房,都需要夫妻一起簽字辦理。一方辦不成。
❺ 二婚前的一套房子想買掉再買一套房子,怎麼處理避免以後的財產糾紛
想再買一套房來子,如果是在領結婚源證之前買,是你一人出錢買的,那不動產權證書上就只有你一個人的名字,產權屬於你單獨所有,你擁有房屋產權的處置權,如果是在領結婚證以後買,要產權只是你一個人單獨所有,到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時,你與你老婆一起去,當場填寫不動產權約定書,你老婆放棄產權,你一人單獨所有,你們兩個簽字按手印即可。
❻ 那房屋產權人一方是否有權單獨處置該房屋,用爭得配偶同意嗎
根據《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處分共有房屋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❼ 官司輸了如何避免房產被強制執行
1、通過執行法官做對方工作,申請方做適當讓步,達成和解;
2、不知道判版決書內容,如果還有其餘權被執行人的話,可以要求執行法官對其他人(不會都是老人吧)採取強制措施,罰款(有工資的最好)、行政拘留等;
3、如果判決書沒其他被執行人,只有老人,那麼老人不會一個人住在裡面吧?可以考慮起訴其他人。
你陳述的案情太簡單了,只能做以上簡略分析
❽ 怎樣讓繼承的單獨所有的房子變成可以買賣的房子,又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只:一廂情願吧,世界上那有好事都讓你攤上,一切都應按法律:執行,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處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