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產計稅余值的確定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是計入房產原值的。例如《企業會計制專度》第四十屬七條明文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之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在2010年之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在計算房產稅時房產的原價是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的。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第六條規定,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顯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原則上是將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分別單獨核算的,房產原值通常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建造的倉庫和購進的寫字樓,應將土地使用權單獨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不需要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貳』 房產稅的計稅余值是什麼
計稅余值其實是房產余值,也就是按房產原值一次性扣除10%—30%後的余值。具體的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叄』 房產稅的界定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復征稅對制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產權屬於集體所有制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所擁有的房產不徵收房產稅。
樓盤網
『肆』 請教一個房產稅問題:自己的房子用來營業,是按照房產余值的1.2%交房產稅,這個房產余值該如何確定
當地政府或者稅務部門一般會有一個房屋建造價的參考價,分地段分房子類型分樓層。你不用去搞評估,先按自己估算的造價作為原值,地稅在給你定稅時如果覺得這個價格偏低,他們會給你定個值的。
『伍』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還是房產余值
房產稅計稅依據
自用房產的計稅依據是依照房產原值(房產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出租房產的計稅依據是以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
工業用途的地下建築,以房屋原價的50%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築,以房屋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房產稅分為從價和從租兩種計算繳納形式。
(一)從價計算
生產經營單位自用房產從價計征。
從價納稅的,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
房產原值,一般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產原值,這其中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如電梯、升降機、電燈網、水管、煤氣設備、暖氣設備、衛生設備、通風設備的價值。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二)從租計算
房屋出租的,根據房產稅條例規定,依照房屋的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單位或個人將租用的房產再轉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其收取的租金高於原支付租金的,應由轉租者按其租金差額代繳差額部分的房產稅。
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稅[2000]125號文件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
哪些房產可以免徵房產稅?
根據有關規定:「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五、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徵收房產稅;
需注意的是,一至四項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不屬於免稅范圍,應徵收房產稅。
只要您用這個房子(自用/租賃)注冊了,地稅局肯定要收房產稅的,在房產證下來之前,恐怕要由地稅參考同類房產核定原值(或租金)來計算房產稅。
『陸』 房產計稅余值的概念
相對應的是另一計稅要素是租金收入,指出租房產的按租金收入的12%計算稅額。(以上稅率為2011年最新調整)
房產稅的計繳方式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按照稅法規定
1、對納稅人經營自用的應稅房產實行從價計征,將房產原值一次性減除10%~30%後的余值按照1.2%的年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
2、對將房產出租的實行從租計征,即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按照12%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
3、對於個人出租住房,按4%稅率徵收。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A公司原有的房產和新建及外購的房產均為自用,顯然應按照房產余值從價計征;對於融資租入的房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計算公式 有以下兩種:(一) 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
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10%至30%)×1.2%(二) 按租金收入計算:
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12%)
『柒』 從價計征房產稅時計稅余值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內作為房產稅計稅基礎,扣除容比例在大多數省市都是30%,就是按照房屋價格×70%得到房產計稅余值,再x1.2%按年徵收房產稅。
年應納房產稅=賬面房產原值×(1-30%)×1.2%
『捌』 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怎麼計算誰知道嗎
1.對經營自抄用的房屋,以房產襲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稅余值,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的損耗價值以後的余額。
2.對於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房產的租金收入,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產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作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准租金額,依率計征。
『玖』 房產計稅余值的界定
房產的計稅余值,是指房產原值一次性減除10%~30%後的余值,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江蘇省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A公司減除的比例為30%。因此,A公司計算繳納房產稅的關鍵是准確確定公司原有和新增房產的原值。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在「關於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中明確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由此可見,對於房產原價的確定,財稅〔2008〕152號文件雖然強調納稅人要「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但並沒有統一規定是哪一種會計制度。換言之,在確定房產計稅余值時,納稅人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或者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房屋原價,都得到稅法的承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中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但對地價問題並未明確。同時,適用不同會計制度的企業,由於會計處理不同,有的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有的則不計入,從而在納稅人之間產生了稅負不公。為維護稅收公平,堵塞稅收漏洞,有必要就此問題進行明確。
這樣「房地一致」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利用成本,有利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考慮到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後,部分單位如倉儲、物流企業等由於生產經營的特殊性,佔地面積大,可能稅負增加較多,對這類「大地小房」的情況給予了一定照顧:「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這條比較人性化,是優惠政策。容積率是反映土地使用強度的指標。容積率越小說明工程項目的建築面積小,沒有充分地利用土地,造成土地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