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你好 交房5年了沒辦房產證 過訴訟時效了嗎
交房五年,開發商沒有給業戶辦理房產證。
從沒有辦理房產證第二年開始起,專
業主們就應屬該聯合起來找有些主管部門解決這個問題。
到了交房第五年為什麼還是不能解決辦理房產證問題?
是開發商缺五證等問題?沒有經過有關監管部門審批。
只要不間斷找開發商,不間斷找政府監管部門,就沒有過訴訟時效。
可以去法院起訴,維護業戶利益。
② 開發商一直沒有辦房產證,起訴開發商的時效期是多長時間
通常民事訴訟期是兩年時間。
按照購房合同起訴,如果違約是可以起回訴答的。
開發商的信息,起訴狀,身份信息,購房合同,開發商違約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③ 逾期交房和逾期辦理房產證糾紛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回釋》
第十八條答,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確規定了購房者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以及拿不到房產證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即使在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時間,那麼期房的購房者也應在房屋交付使用(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後90日內取得房產證,否則,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④ 逾期辦理房產證是否有訴訟時效 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回》
第十八條,由於出答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確規定了購房者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以及拿不到房產證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即使在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時間,那麼期房的購房者也應在房屋交付使用(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後90日內取得房產證,否則,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⑤ 房子辦理房產證訴訟時效問題
[問題一]關於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買受人主張出賣人交付房屋的請求權應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出賣人交房的,因其怠於行使權利的狀態經過訴訟時效期間喪失勝訴權。第二種意見,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間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簡單地認定為已超過訴訟時效,而應區分出賣人在約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備交房條件分別進行處理。 [問題二]關於買受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才請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也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為轉移房屋的佔有,更為重要的是轉移房屋所有權。如果出賣人僅向買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系沒有履行轉移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違約,訴訟時效期間應該起算。因此買受人未在出賣人違約之日起兩年內請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勝訴權。第二種意見,房屋已經交付的,買受人在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出賣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屆滿,買受人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其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當區分具體情況: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房屋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 二、出賣人已經將房屋交付於買受人,買受人亦已實現對房屋的佔有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⑥ 買房拿不到房產證有訴訟時效嗎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⑦ 後五年沒有辦房產證,起訴過時效了嗎
起訴開發商未按期辦理房產證有訴訟時效限制。自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完版畢的時間開始計算。 開發權商為業主辦理房產證,屬於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對其不履行合同義務行為的追究,屬於請求權的范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⑧ 房產證還沒辦下來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了嗎
1、沒有過訴訟時效。
2、依據購房合同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
⑨ 逾期辦理房產證的訴訟時效從交房日期算起還是從合同約定日期屆滿算起
根據《最高人來民法院關於審理自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確規定了購房者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以及拿不到房產證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即使在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時間,那麼期房的購房者也應在房屋交付使用(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後90日內取得房產證,否則,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⑩ 起訴開發商未如期辦理房產證有訴訟時效嗎
一般認為,已經合法佔有使用房屋的受讓人請求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存在模糊認識。
一般認為,辦理房屋所有權屬證書的請求權與要求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請求權性質不同,逾期辦證違約責任屬於單純的債權性質的義務,從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及盡快穩定社會秩序的角度,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八民會紀要(民事部分)》在此基礎上規定,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支付逾期辦證的違約金,從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具體來說,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逾期辦證違約金數額的,為一時性債權,從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訴訟時效。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日或月為單位累計計算違約金數額的,屬於繼續性債權,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適用訴訟時效,這既可以促使出賣人盡快履行辦證的義務,也可對買受人給予適當的補償,有利於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10)房子不辦理房產證訴訟時效多久擴展閱讀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內容具體情況,對違約金責任的承擔應區別情況予以處理。
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逾期辦證違約金數額的,為一時性債權,從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訴訟時效。
第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日或月為單位累計計算違約金數額的,違約金的數額隨著違約行為的持續發生不斷增長。對這一違約金的請求給付是一種繼續性債權,隨時間的推移不斷發生變化,違約金應當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適用訴訟時效。
此種繼續性債權的訴訟時效即為兩年,只是權利人在辦證期限屆滿超過兩年後起訴的,由於違約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故一般會保護自起訴之日倒推兩年的違約金。
第三,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失數額難以計算的,從公平誠信原則出發,按照第二種情況的處理辦法,由出賣人按照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自起訴之日倒推兩年的違約金。
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在理解適用該規定時,也是將違約責任作為繼續性債權來確定違約金數額,這既可促使出賣人盡快履行辦證的義務,也可對買受人給予適當的補償,有利於公平合理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