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手房買賣中明顯低於市場價的交易可以取消嗎
二手房買賣中明顯低於市場價的交易,稅務機關按照評估價征稅。
2. 根據合同法第七四條規定,撤銷明顯低於市場價的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是
一般掌握實際成交價低於市場價的70%就可以,但也不是絕對以這個百分比為准。
3. 購房合同低於市場價想讓當事人主動放棄撤銷權具體如何寫
居然低於市場價70%,
感覺你是被人忽悠了。
被坑的應該是你自己。
房產證改成你的名嗎?
4. 房屋轉讓協議簽訂後發現售價遠低於市場價,能否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內銷:(一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5. 房子是低於市場價格賣的,我可以反悔不賣了嗎
要看你們合同是怎麼簽訂的,按合同來辦,因為你們是親戚關心,還是商量來的好
6. 出賣房產低於市場價多少屬惡意行為
出賣房產低於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屬惡意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內〈中華人民共和容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7. 【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對方可以取消交易么】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你所說的情形是指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很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再是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認為,顯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構成要件:(1)客觀要件,即在客觀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根據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權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了極大的利益。這種不平衡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的等價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當事人的自主自願。(2)主觀要件,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無經驗等訂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構成顯失公平制度時,就必須把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結合起來考慮。
掌握顯失公平制度還要搞清其與正常的商業風險的區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各種交易中給付和對價給付都達到完全的對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賠有賺,從事交易必然要承擔風險,並且這種風險都是當事人自願承擔的,這種風險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許的限度范圍之內,這種風險就是商業風險。顯失公平制度並不是為免除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而是禁止限制一方當事人獲得超過法律允許的利益;同時顯失公平制度下,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或者無經驗等而訂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業風險下,不存在這種情況。
綜上所述,交易價格即便是明顯低於市場價,依舊需要分情形看,是否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不是全部都通用顯示公平制度的。
8. 出賣房產低於市場價多少屬惡意行為
是有效的。抄因為委託人在委託許可權中包含了對該房產的出售,所以該房屋買賣及過戶登記有效。法律視為代理人在其代理許可權內行使的一切行為都是委託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委託人可以就低於市場價出售行為追究受委託人的經濟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