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屋確權日期指的是什麼哪項時間
房屋屬於不動產,在我國不動產的權屬以登記為主,即到房管局辦理完變更登記手續的日期為准
② 房產證上的時間一般是寫什麼時候
以房屋開具辦證發票日開始算。也就是購房發票開始算。在這點上我要說明一點,就是在購房版時候,你可能權幾次付款幾次開票,但那不是正式的辦證發票,那隻是預收款發票,真正的購房發票是在交房時候統一合並開具的,一般一共是三聯,客戶聯,辦證聯和財務聯。
房產證要所買房屋竣工驗收備案後,開發商完成商品房初始備案登記證明,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一般是在交房後2個月左右可以辦。
房屋建築面積:房屋竣工後都會有建築面積實測報告(由具備資質的測繪公司按規范測量計算),經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後,寫入房產證,一般和合同面積都有些差異,按合同規定辦。如對面積有異議,可以查詢。
③ 房產證上的登記日期以哪個為准
要看買的是期房還是現房。
④ 房產證登記日期是什麼,怎麼算
房產證記載登記間填寫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間
嚴格講應該購房憑本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即所屬房產管理局辦理備案並繳納契稅算起
⑤ 房產證日期怎麼算
房產證的辦證時間是這樣計算的,一般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的日期或房產證上註明的時間作為其辦證時間。如果交易過的話,是以每一次取得房產證的時間為房產證的辦證時間
⑥ 房地產權證中的登記日期指得是那一天
1、「關於房地產權證中的登記日期是不是就是法律上所指登記之日。應是房產局核發產權證的日期:提交材料只是供房管局審查,但是否就給申請人、也就材料提交人最後發證還不確定,不能從提交材料之日起就說產權已經確定了。
2、「我曾經在8月份的時候通過按揭中心查過資料,當時的還是原來戶主的名稱,現在的戶主的名稱已經變了,而其提供的房產權證登記日期為6月底,是不是串通房產局的人更改了房產資料?」:
(1)這倒有可能,其實有很多這樣的事的。
(2)也有可能是材料提交人更改了提交的材料。
(3)如果你還能找到「8月份通過按揭中心查過資料」的證據,可以到房管中心去問一下。
(6)什麼是房產登記日期擴展閱讀:
土地權屬登記
土地權屬登記包括土地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根據登記的階段和內容不同,又可分為土地權屬權的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土地權屬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1、 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
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又稱為土地總登記。土地總登記是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鎮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並編製成圖、檔、卡、簿、冊,作為土地產權、產籍管理的初始資料。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⑴申報。土地權屬單位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機關提出權屬登記申請,填寫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申請人的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土地附著物權屬證明。
⑵地籍調查。由測繪部門夥同申請人對申請的土地進行實地查丈,確定土地的方位、面積、四至范圍並繪制平面圖。
⑶權屬審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予以公告。申請人和權利相關人可對公告結果申請復查。
⑷注冊登記、頒發證書。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申請內容登記入冊,並頒發土地權屬證書。
2、 土地權屬的變更登記
土地權屬的變更登記是指土地權屬初始登記之後,因發生使權利變動的情況而作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主要在以下情形下發生:
⑴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⑵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如抵押登記;
⑶土地注銷登記;
⑷因房地產轉讓而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⑸因農用土地交換、調整引起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⑹土地合並或土地分割;
⑺因權利主體機構變更、兼並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化的; ⑻因土地權利主體的名稱、地址變化或變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錯漏登記的。
土地的變更登記要經過申請、地籍調查、審核、登記和換證四個階段。
⑦ 房產證登記日期
房產證的登記日期是管理部門確權的日期。具體參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釋義】本條規定的是因開發商的原因,購房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除另有約定外,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計算標准。本條將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加以規定,更有利地保護了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釋義】此條與第十八條是不一樣的,上條說是的違約責任,此條說是解除合同,而且強調是由於出賣人的責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此條強調是由購買人辦理承擔全部辦證義務,也就是說,辦理房產證也並非都是開發商的義務。
⑧ 房產權屬登記日期是什麼時候
如果買的是期房,就抄從房屋交付使用襲的那一天算起,90天內為正常辦理產權證(即房屋權屬證書)的時間。
超過這個時間,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超過這個時間滿一年,且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買房人拿不到房產證時,買房人可以要求退房或賠償。
如果買的是現房,起算日期就從簽訂合同的那一天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