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房屋預告登記
房屋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房屋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抵押。
拓展資料:
一、特點
預告登記與一般的不動產登記區別表現在:一 般的不動產登記都是指不動產物權在已經完成的狀態下所進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則是為了保全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而進行的一種登記。預告登記作出後,並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而只是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發生物權變動的權利。
納入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對後來發生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行為,具有排它效力,以確保將來只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結果。因此,預告登記是與異議登記同時構成不動產登記中的重要內容。
二、在我國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關於其法律性質,究竟是一種物權,或僅為一種債權保全手段,甚有爭論。預告登記是介於債權與物權之間,兼具兩者的性質,在現行法上為其定性實有困難,可認為系於土地登記薄上公示,以保全對不動產物權之請求權為目的,具有若干物權效力的制度。
第二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權利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或者可以說是一種准物權。
第三種觀點認為:預告登記的性質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確保將來只發生該請求權所期待的法律結果,其實質是限制現時登記的權利人處分其權利。從各國法律規定來看,預告登記使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備了物權的排他效力。因此,預告登記是債權被物權化的一種具體體現。經過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債權人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可以對抗第三人。
三、適用價值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不動產交易大多數發生在商品房買賣和土地使用權變動中。特別由於我國隨著城市化進程和房地產業的發展,上述現象進一步呈上升趨勢;再加上我國尚無房屋買賣合同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僅有的幾個司法解釋相互之間還存有沖突,在全國范圍內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執行標准,各地法院多依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當地的政策進行處理,出現了極不一致的處理方式。
因此,預告登記制度有著深刻意義的適用價值。在商品房預售中,如果房地產商罔顧信用、圖謀私利或其他原因使然而背棄信義、違背善良風俗一物二買。購房者一般處於弱者地位,同時房屋是人們生存的基本物件之一,其對於購房者的意義是可想而知的。
雖然在前述情況下,購房者(債權人)通過現行法律可以追索房地產商的違約責任。但對於購房者來說,他的目的是獲得房屋的所有權,並非是追索賠償。通過立法規定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可以為夠房者提供獲得所購房屋的法律預期。保護了不動產交易的安全。也很好地解決了現實經濟生活中商品房預售中的很多問題。為廣大的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一粒定心丸。更好地推動了房地產業的發展和我國經濟的發展。
參考資料:網路 房屋預告登記
⑵ 房產裡面的備案與預告登記有何區別
1、定義不同:
房屋預售登記備案指開發企業在房屋預售合同簽訂後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登記備案手續。
預告登記是買賣雙方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2、法律性質不同:
備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屬於行政管理制度。
預告登記是由《物權法》規定的一種不動產登記制度,屬於民事制度。
3、目的不同:
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在行政上對預購人具有保護功能,有助於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預告登記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債權人將來能夠實現物權。
4、登記方法不同:
預售登記備案制度是一種只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強制性制度。
預告登記必須是在雙方有預告登記的約定之後才能申請,原則上必須由雙方共同申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5、適用范圍不同:
備案制度只適用於商品房預售。
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比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的適用范圍廣,在房屋的買賣、抵押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中都可以進行預告登記。
6、登記部門不同:
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的主體管理機構法律賦予了當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是房地產管理部門;也可以委託給房屋登記機構,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預告登記的主體機關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記機構。
⑶ 房屋預告登記是什麼意思
房屋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房屋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抵押。
所謂預告登記,就是為保全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它將債權請求權予以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3)什麼是房產預告登記擴展閱讀:
房屋預告登記意義:
1、首先,預告登記制度是民法中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具體體現。即不動產所有人在與買受人或者其他有關物權權利請求人進行預告登記後,由於法律賦予預告登記的效力,迫使所有權人不能夠再次進行妨害預告登記的請求權的處分或移轉。
2、其次,預告登記制度是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法律關系中當事人誠實無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
3、再次,預告登記制度具有保護弱者民法價值。建立預告登記制度,賦予債權請求權以物權的對抗力,使不動產物權人妨害預告登記請求權的行為無效,保護弱者。綜觀上述預告登記的制度價值,其明顯與現代民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是基本吻合的。
⑷ 什麼是房屋預告登記,有什麼作用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期房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抵押
預告登記的首要效力在於擔保功能,即防止不動產權利人違反義務對不動產進行處分。根據《物權法》第20條的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房屋登記辦法》第68條相應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該條規定在技術上使得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而對房屋進行的處分行為無法進行登記,自然無法發生物權效力。對於抵押權而言,預告登記具有保全順位的效力,即辦理預告登記的抵押權可以享有優先順位。
預告登記的消滅
《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相應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⑸ 房屋預告登記證明與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房屋預告登記證明與房產證區別在於:
1、一個是預告登記的證明,預告登記並沒有實際取得不動產的權利;房屋預告登記證明的首要效力在於擔保功能,即防止不動產權利人違反義務對不動產進行處分。
2、一個是權利證明,已經實際取得了不動產。
根據《物權法》第20條的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3、預告登記作出後,並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而只是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發生物權變動的權利。
4、《房屋登記辦法》第68條相應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該條規定在技術上使得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而對房屋進行的處分行為無法進行登記,自然無法發生物權效力。對於抵押權而言,預告登記具有保全順位的效力,即辦理預告登記的抵押權可以享有優先順位。
5、只是有房屋預告登記的話是不能領取產權證的,有這個預告登記是說這個房屋已經在房管局備案在買受人的名下了,需要等開發商交房後辦理產權證後才能把產權證交給買受人,如果買受人是辦理按揭購房的話需要先交給銀行,等銀行辦理他項後在給買受人。
(5)什麼是房產預告登記擴展閱讀
房屋登記辦法是一項部門規章,旨在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該規章由建設部發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⑹ 什麼是預告登記,什麼是預抵押登記。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回,而答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抵押。
預抵押登記制度,就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購房者與銀行的借款合同簽定的同時,在房管局的備案系統上立即生成預抵押登記,以排斥第三人對房產的行使權利。
(6)什麼是房產預告登記擴展閱讀
所謂預告登記,就是為保全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他將債權請求權予以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參考資料網路-預告登記網路-預抵押登記
⑺ 什麼是房屋預告登記證明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內,為保障將來實現物容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可知,房屋預告登記證明是指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約定向房產登記管理部門(房地局)申請預告登記,並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後並予以登記而頒發的證明。
⑻ 房產預告登記怎麼辦理
房屋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房屋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抵押。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所謂預告登記,就是為保全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它將債權請求權予以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備案
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准備資料到房管局備案。(這一步都是由開發商必做的,具體沒必要了解)
准備辦理預告資料
由房開蓋章,客戶簽字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備案後的備案表一份,房屋登記申請表(客戶簽字 房開蓋章)一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婚姻狀況證明一份, 首期款和維修基 收據復印件一份,以上復印件全部加蓋房開公章。
送件取件
將准備好的辦理預告資料帶到房管局,交予經辦人,3-4個工作日後,向之前交予的經辦人取回資料,此時多了四份資料分別是《房屋預告登記審批表》《收費通知單》《詢問筆錄》《房屋預告登記申請表》
簽字蓋章
客戶本人在《房屋預告登記申請表》 《詢問筆錄》簽名按手印,開發商加蓋公章。
審批發證
將簽好字,蓋好章的《房屋預告登記申請表》 《詢問筆錄》交予經辦人審批,3-4個工作日後,客戶持身份證原件,到房管局的繕證窗口,領取《收費通知單》,到繳費窗口,繳納80元的預告登記費和20元的檔案管理費,然後交予繕證窗口經辦人,經辦人打證,發證。你就可以領到自己的《房屋預告登記證明》了,
⑼ 房屋預告登記證明有什麼用
購房人在與開發商訂立預售合同後,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請求權,該項權版利沒有排他的效力,權因此購房人很難杜絕追逐利益的開發商以更高的價格將房屋轉賣他人。
在建立了預告登記制度的情況下,購房人如果將他的這一請求權進行預告登記,根據預告登記具有物品排他性質的法律特殊性,開發商如果違背預告登記內容對房屋進行處分,則根據預告登記的法律條文,其行為就無法產生法律效力。
一般來說,房屋預告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買賣房屋或者轉讓其他不動產物權時,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保障債權人將來取得物權而作的登記。
(9)什麼是房產預告登記擴展閱讀
對於預告登記,能進行本登記才是預告登記權利人的最終目的,預告登記終究要推進為本登記。從登記形態上看,本登記(終局登記)記載的對象是具有登記能力的物權,而預告登記記載的對象是債權請求權,這是它們的差異之處。
它們之間又存在密切的關聯,預告登記為債權向物權的轉化提供了順暢的通道,也是本登記得以展開的准備階段。而且,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預告登記要適用本登記的規則。
⑽ 什麼是房產預告抵押
房產抵押預告就是「房東」向金融單位申請抵押,金融單位再將資料遞交給房管局。網站的解釋進一步說明已有購買者辦理了預告登記,應該就是認領了債權。
1、實際上就是將未來將要取得的房子辦理抵押,而獲取貸款。如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只要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即可,也就沒有抵押預告登記一事了。
2、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專門針對以商業貸款方式付款的購房者,是購房者在審批結束後、銀行放款前要經歷的必需環節。因為只有購房者拿到了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相關證明,銀行才會為抵押人也就是購房者放款。
3、這就看你是不是貸款購房了。如果是以這個房子抵押貸款購的房子。那就會辦理到房產預告抵押。
(10)什麼是房產預告登記擴展閱讀:
房產預告抵押范圍:
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後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