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去世後房產過戶需要什麼手續
不管房產來是因為什麼自原因要進行過戶,肯定都需要當事人攜帶相關的材料提交到房管所以後,房管所才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房子的產權問題進行更名的。但是遺產過戶是需要一些手續的,只要手續合格了,遺產過戶將會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下面我來說一說具體有些什麼手續要求。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首先要看有無遺囑。如有,需帶上遺囑、死亡證明、戶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證到房管部門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如沒有遺囑,則需要其他有繼承權的親屬放棄對該房屋繼承權,必須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公證,然後持公證書、死亡證明、房產證等辦理過戶到房產所在區的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我國繼承法中當對遺產房產過戶需要什麼手續是有所規定的,如果說立的有遺囑的話,那麼直接帶上遺囑,死亡證明,戶口本和本人的身份證等這些證件辦理過戶就可以了。如果沒有遺囑的話,相對來說比較麻煩,這種情況需要有其他親屬放棄對該房屋的繼承權的協議,然後將協議進行公證以後才能夠辦理過戶。
❷ 父親過世,房產證更名怎樣辦理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可以申請回更正登記。答 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書;證實登記確有錯誤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利害關系材料、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不動產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但在錯誤登記之後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的除外。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填制錯誤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更正登記中,需要更正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發,並把換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記載於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更正,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❸ 父母去世後房產過戶怎麼辦理
先按照繼承,如果想出售,可以先過戶到一個人名下,售出後分錢
如果不出售,一人居住,協商好價錢,辦理過戶,要房子者就可以向不要房產的繼承人支付錢
❹ 父親去世,房產證更名怎麼辦理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可以申請更專正登記。屬 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書;證實登記確有錯誤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應當提交利害關系材料、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不動產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但在錯誤登記之後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的除外。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填制錯誤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更正登記中,需要更正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發,並把換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事項記載於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更正,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❺ 老人去世後,房子怎麼過戶到子女名下
老人去世以後,如果名下的房產想要過戶給自己的子女,那麼首先子女必須要到當地的公證處去辦理房屋過戶的公證手續,然後再到當地的房管局去辦理過戶手續。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看到太多的因為遺產而起紛爭的家庭了,我們千萬不要因為老人留下的一些房產而搞的兄弟姐妹之間傷了和氣,我覺得這樣做肯定是不值得的,而且老人肯定也不願意見到這種場面。其實大家都是兄弟姐妹,誰吃虧一些誰佔一點便宜也就不要計較的那麼清楚了。
❻ 父親因意外去世,房產怎麼過戶
父親意外去世後辦理繼承過戶即可,母親和姐姐為共同繼承人,有遺囑的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已公證過的遺囑過戶給繼承人。
繼承過戶流程:
一、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房產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的已公證過的遺囑。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 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6)父母去逝房產怎麼過戶擴展閱讀
繼承房產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房產繼承有兩種形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即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人,遺囑繼承必須是遺產人死前曾做過公證的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第二,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
第三,因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房產的分割協議,需要每個繼承人同意並簽字方可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❼ 父母去世好多年房產怎麼過戶
房產過戶手續(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2)申請人身份證明;(3)房地產權利證書;(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7)非法人企業、組織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房地產調撥,(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❽ 父母都去世,房產怎麼過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首先確定有沒有遺囑,如果有的話,遺囑上載明的繼承人那遺囑到公證處進行遺產繼承公證,然後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如果沒有遺囑的話,所有有繼承關系的人都要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一般第一繼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一般情況下都是由一個人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不過這些都要由所有繼承人協商的。)然後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❾ 父母一方去世,房子想過戶到另一方,怎麼辦理呢
這里涉及到我國<<繼承法>>。
繼承法規定,繼承有兩種形式: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且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又分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被繼承的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父母,配偶,兒女。
也就是說,在父母一方去世後,配偶與子女平等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過只是配偶的一半而不是全部財產。
雖然父母一方沒立遺囑,如果父母一方在世時,只有大兒子盡了贍養的義務,而其他子女根本沒有盡贍養老人的義務,那麼父母在有生之年可以將財產全部留給大兒子,但其他子女中有特殊情況未能贍養的除外。如家庭特別困難,或自身有殘疾而喪失勞動力等.這種情況的繼承權不能被剝奪。
如果子女是一樣贍養的倆老人,而父母是出於偏心而立下的遺囑是絕對無效的,否則,是絕對有效的。因為我國繼承法還規定,就是沒有血緣關系的人,只要在一定時間里贍養了老人,而其親身子女沒有盡贍養義務,老人也可立遺囑將財產全部留給贍養人,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則不能繼承順序來繼承。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法定順序: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准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