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離婚,房子財產如何判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婚姻法的范圍。
依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回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答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若離婚手續還沒有辦理,那丈夫修建的房子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 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是法院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在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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