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封房產需要多久,具體時間關如何申請法院查封房產
法院解封抄房產所需要襲的具體時間不確定,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受理法院的時間安排等因素綜合考慮。
但是,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在收到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解封。
法院解封房產的流程是:
1.法院執行官找房產局的法制科送達解除查封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2.房產局的法制科擬好解封文書找分管領導簽字,
3.將解封文書送達房產局產權交易中心,
4.房產局產權交易中心會在電腦上操作解除查封。
2. 法院查封房地產手續一般要多長時間
時間快慢主要取決於法官!
當事人申請完,開車拉著法官,法官開調查令及查封裁定,到房產部門,一個小時就可以辦理完查封手續
3. 個人起訴到查封房產需要多久
起訴到申請財產保全並完成保全,約需要7到15個工作日。
48小時以內法院會做出決定的。但得符合5個條件。
1、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採取訴訟保全,是對財物實行保全,因此案件必須具有財產給付內容,也就是必須是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不能採取保全措施。
2、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將來作出的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即存在實施財產保全的客觀需要。這種可能性是有一定事實根據的,而不是主觀推測。「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擅自將爭議的標的物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出賣等行為。
「其他原因」是指客觀上的某些原因,如爭議的財產不易保存,需要變賣後保存價款等。
3、必須是法院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只能申請強制執行,不能申請財產保全。
4、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包括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人民法院只有在必要時才能成為財產保全制度的發動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有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財產保全措施的適用可能會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為了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本法規定,申請人申請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應當提供。
(3)申請查封房產要多久擴展閱讀
申請財產保全步驟:
一、由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仲裁委員會不會主動提交,法院也不會主動作出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裁定。
二、申請財產保全必須有正當的理由。財產保全意味著被採取保全措施的當事人的民事行為將受到限制,當事人就不能隨意處分其財產。因此,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必須具備正當理由,必須是仲裁必需的,不採取保全措施可能使仲裁裁決難以執行的。
三、申請人要提供擔保。保全措施是根據事態的可能性作出的,如果申請有誤,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因財產查封、扣押或凍結而蒙受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裁定申請人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經濟損失的責任。因此,申請人須提供擔保。這也要求申請人申請保全措施必須十分慎重,保證正確無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財產保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4. 查封房產需要多久能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版 第二十九條 人民權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5. 之後,從申請財產保全開始,要多長時間才能查封房產
抄從申請財產保全開始襲,法院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6. 法院查封的房產期限是多長
法院查封房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回查封、扣押、凍結財答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