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一個房產律師事務所的法人年收入大概多少錢公司規模有50名律師助理左右~~
房地產來方面,辦案收費按照自案件標的來計算的,所以具體要量化比較難。以前聽說是7%左右,經過房地產發燒以後,現在行情就不得而知了。
「北上廣」這些一線城市,房地產價格比較高,高端房產糾紛也比較多,收入較高些。二三線城市就不好說了!
Ⅱ 房產糾紛問題找哪裡的房產律師比較好求推薦專業的
如果涉及到房產糾紛、離婚房產分割糾紛、安置房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產繼承糾紛、房屋過戶的話。
可以在當地委託,當地法院附近有很多律師事務所,就地委託,避免異地產生不必要的費用。
Ⅲ 哪裡找好的房產律師
李松律師是全國最好的,有個團隊能打全國案件,在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
Ⅳ 有沒有專門打房產糾紛的律師啊
我對律師行業不太了解, 之前遇到房屋問題咨詢的是天榮律師 就知道他們家是專門處理房產的 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關鍵是你在哪個地區啊 可以在網上搜搜
Ⅳ 有沒有好的房產律師推薦
直接在網路上點擊律師名字就可以。
Ⅵ 房產糾紛律師事務所哪家好
首先要看你是什麼類型的房產糾紛
(1)房產動拆遷糾紛
(2)房屋租賃糾紛
(3)二手房買賣糾紛
(4)一手房買賣糾紛
Ⅶ 有房產類的律師嗎
這個事情還是找一個真正的可信之人,雙方坐下來好好協商一下解決。白紙黑字寫清楚,以免以後後悔莫及。
Ⅷ 我想找一個專業的房產律師,有沒有比較專業的房產律師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代理了大量的房屋買賣、房屋繼承、借名買房等案件,這是房地產律師靳雙權曾經代理過的一件房地產買賣合同案件,為幫助更多的當事人,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自己曾經代理過的案件改編成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以下為正文,如需轉載,請註明原文章出處及作者。
——本文轉載自安居房地產律師網
案件介紹:
2011年12月18日,張明與康世文經中介公司介紹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預定康世文將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1201號房屋出售給張明,總價款為625萬元。其中《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的第六條約定:「出賣人應在收到全部房款後將房屋交付買受人」。《補充協議》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以上事項若一方拖延辦理,……若延期超過30日,則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四條賠償標准執行。」而協議第四款則規定出賣人違約發生三十日,應向買受人以房屋總價款20%的數額支付違約金,若買受人繼續支付居間費的,出賣人賠付給買受人。
2011年12月20日,張明支付居間費16萬元。
在2011年的12月25日,王琦、張明、康世文三方達成一致,由王琦購買該涉訴房屋,於是三方在補充協議上約定房屋買受人為王琦,王琦對於已經簽署的一切法律文件均予以認可,房屋所有權人康世文、張明與居間人約定的全部權利、義務關系全部轉移給王琦,東明按照已經簽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及補充協議上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此交易。
張明、王琦二人於2011年12月28日到2012年1月14日期間分數筆鑲金琳琳支付了房款625萬元。2012年1月14日,訴爭房屋過戶到王琦名下。2012年2月4日,康世文向王琦快遞了身份證復印件、房屋鑰匙、授權聲明等文件,稱自己在外地無法到北京交接房屋,將房屋鑰匙交給王琦並全權委託王琦處理屋內遺留物品。結果王琦發現房屋內有租客,遂報警,之後康世文回京處理此事,王琦才得知原來該房屋系康世文前夫朱剛租出。而該房屋又系康世文於婚前購買,婚後取得所有權證。因此張明、王琦、朱剛、康世文四人達成一致意見,因該房屋出售價格低於市場實際價格,遂由張明、王琦支付100萬元於朱剛用作補償。
2014年8月9日,王琦將康世文、朱剛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訴求法院判處康世文支付違約金、賠償居間服務費、以及支付其他相關費用。
審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駁回王琦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法理分析:
靳雙權律師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王琦在受讓了原房屋買受人張明的房屋買賣合同權利義務後,享有其簽訂相關協議、合同上的權利。根據約定,出賣方應當在收到全款後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但雙方均未就何時交房而做相關約定,雙方應根據《合同法》第六條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在實際履行中,買受人在2012年1月14日付清買賣合同約定的購房款,訴爭房屋當日過戶到買受人名下。後來,康世文在2012年2月4日郵寄給王琦相關材料並委託其處理屋內遺留物品,存在一定延遲。
王琦於2012年2月8日收房時發現屋內有租戶,此後又與朱剛、康世文進行協商。雙方協商後又簽訂了《協議書》,約定買受人增加100萬元購房款,王琦於當天收房。而雙方在《協議書》第六條又約定:本協議履行完畢後,四方之間就該房屋買賣不存在任何糾紛。依據交易習慣和生活常識,雙方約定清楚明確,說明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徹底履行完畢,一切相關事項包括延遲交房責任已經一並協商解決完畢,而王琦現在又以出賣人延遲交房為由起訴,違背了雙方《協議書》的約定。王琦未能舉證證明期簽訂《協議書》時存在欺詐脅迫情況,其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協議書》中的約定承擔法律後果,遂法院未能對其訴訟請求未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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