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計算房產稅時房產原值如何計算
實際上就是固定資產賬上房產的入賬原值
再加上按宗積率計算的土地價值
詳見財稅【2010】121號文件
⑵ 計算房產稅的房產原值如何確定
問題:我給一家企業做會計,涉及房產稅如何確定原值問題搞不懂,能給我說一下嗎?
答:財稅地[1986]8號文件第十五條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吉稅四字[1988]75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國稅發[2005]173號文件規定:關於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1)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2)對於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提示:你可以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你企業的房屋進行確認,正確繳納房產稅。
⑶ 如何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1、財稅[2010]121號:如何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嘉市地方稅務局近期應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嘉市房產及土地進行全面清查,清查後將確定新的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並按照新依據計征兩稅。在此次清查過程中有子公司提出疑問:土地本身需要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企業建房時需要將土地價值計入到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中,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中又包括了該部分土地價值,是否存在重復計稅問題。現就該問題進行解讀: 2010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文件,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該文件第三條「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明確了土地價值也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稅務局要求調整房產稅計稅依據理由充分。至於是否存在重復計稅,則是國家稅務總局應該考慮的問題,我們更應關注的是計入房產的土地價值如何確定。財稅[2010]121號中同時明確「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綜合起來該文件應當這樣理解: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這種情況外,宗地容積率高於0.5的,一律按照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計
2 、征房產稅,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例如,某工廠有一宗土地,佔地26000平方米,支付價款26000萬元,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建築房屋面積12000平方米,則該宗地容積率為0.46(12000÷26000=0.46),因此,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24000萬元(應稅房產建築面積×2×土地單價=12000平方米×2×1萬元/平方米=24000萬元)
假如該工廠這宗土地其他條件不變,佔地26000平方米,支付價款26000萬元,每平方米平均地價1萬元,該宗土地上房屋建築面積50000平方米,該宗地容積率為1.92,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26000萬元。
該條規定可以理解為對企業減輕稅負的利好政策,而非對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用地單位的懲罰措施。例如佔地面積大而廠房少的工廠、大型堆場、倉儲、物流的企業等,廠區空地較多,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稅負較高,自2010年12月21日起,對這類「大地小房」的情況,即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允許按照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可以測算出這類企業計算房產稅的地價將小於全部地價款,減輕了房產稅負擔。
財稅[2010]121號文件發布後,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在稅務處理上只有一種方法: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
3 、cdqm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例如:某公司2008年建造辦公樓,面積為1500平方米,建築成本為105萬元,不包括土地價值。該宗地為本年新征,土地單價為每平方米150元,容積率為0.48(容積率為宗地建築面積與土地面積的比值),使用年限為50年。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准則》。2011年,因容積率低於0.5,應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以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繳納房產稅的房屋原值=1050000+150×1500×2=1500000(元)。
應繳房產稅=1500000×(1-30%)×1.2%=12600(元)。 如果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2011年繳納房產稅的地價=150×1500×2=450000(元)。 2011年繳納房產稅的房屋原值=1050000+450000=1500000(元),應繳房產稅=1500000×(1-30%)×1.2%=12600(元)。
從計算結果可以看出,財稅[2010]121號文件的發布實施,使得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繳納的房產稅相同,杜絕了之前由企業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所做的房產稅籌劃。
目前仍存在沒有將土地價值按照規定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公司應當及時與當地稅務機關協調解決計稅依據問題,避免涉稅風險。
⑷ 房屋原值有什麼用,如何確認房屋原值
二手房交易中,能否查到房屋原值,影響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確認房屋原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
1、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根據《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稅。
2、對納稅人轉讓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已購公有住房和城鎮拆遷安置住房的,以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3、對納稅人轉讓非普通住房的,以轉讓收入的2%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
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
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
原購公有住房標准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准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4)房產原值如何計算擴展閱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的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的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
⑸ 計算房產稅的房產原值如何確定
房產原值一般都是專業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⑹ 房產原值如何計算
一般所說房產原值,指房產的原始入賬價值,一般是不需要計算的。
⑺ 房產稅的房產原值怎麼計算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回的房屋原價答。對納稅人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1、從價計征
按照房產余值征稅的,稱為從價計征,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2、從租計征
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稱為從租計征,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