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下簽的買房協議能去公證處公證嗎
可以的。買房協議並沒有「私下簽定」這一說,只要是買賣雙方自願合法的達成的協議,都是可以進行公證的。
買房協議公正屬於合同公證: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主要包括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等。
公證機構在辦理合同公證時,對合同訂立各方的主體資格、意思表示的真實性、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加以核查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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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二手房合同公證需要的材料:
申辦二手房合同公證,應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提出,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如果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可委託他人代理,但代理人應提供授權證書。委託人不在本地的,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處公證。如果申請人居住國外,要提供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代理,並提供來往書信。
2、房產所有權證。
3、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賣房申請書和評議房價單等。
4、房屋買賣合同草稿。
5、如果房產屬賣房人與他人共有的,應提供其他房產所有權人同意賣房或放棄產權的書面意見。
6、如果是單位買房或賣房,就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
7、公證員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貳』 房產公證協議書怎麼怎麼寫
房產公正協議書寫法:
1、婚前財產的認定,並保持其獨立性,不因為婚姻性質而發生歸屬變化。
2、婚後財產的認定,婚後雙方建立共同的基金,該基金為共同財產,並委託一方管理,委託方與被委託方需要簽訂委託協議。
3、房產證所有權可以寫共同所有,但其實際所有比率,婚前由其各自實際出資比率構成,婚後由共同基金出資還貸,該部分可認定為共同財產。
4、婚後越軌行為規范條款,一方出軌,將對另一方支付多少的賠償損失;同時需要定義出軌的含義,哪些行為可認定為出軌。
5、婚後一般行為規范條款,男方和女方分別哪些行為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向對方支付賠償費用,比如在男方家裡,女方要充分尊重男方,不與男方父母發生任何沖突,同時男方應該保障女方的哪些權益;反之男方到女方家裡也是如此。有一方違反該規定的,將支付多少賠償金融。
6、其他比如教育小孩等等,各種事情,以後都可以通過增加附加條款來規范雙方的婚後行為,這對於提高婚姻質量和安全感是很有幫助的。
例如:
甲方:李**,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現住,公民身份號碼:********。
乙方:杜**,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現住,公民身份號碼:********。
丙方:,,,現住,公民身份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自願公平、平等的原則,甲方有坐落在的房屋一棟(共一層,建築面積****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編號:字第****號)及該房佔用范圍內的一宗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面積:****平方米,]一並出售給乙方,達成合同如下:
一、成交價款為人民幣****萬****仟****佰元整(00.00元)。
二、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付清上述成交價款最新房產公證協議書範本合同範本。
三、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將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移交給乙方,並應於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前將上述房屋移交給乙方。
四、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
五、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XX 乙方:XX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叄』 雙方簽訂協議,需要公證,在公證處寫,還是自己寫了去公證
雙方簽訂協議,需要公證,可以在公證處簽訂協議,也可以簽訂協議後提供給公證處公證。
根據我國《公證程序規則》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第二十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第二十一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告知內容、告知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歸檔。
第二十二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
第二十三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指派承辦公證員,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該公證員迴避,經查屬於《公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當迴避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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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程序規則》
審 查
第二十四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人數、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四)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五)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
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疑義的,認為當事人的情況說明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作出說明或者補充證明材料。
當事人拒絕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的,依照本規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證機構在審查中,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託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公證機構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
(一)通過詢問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核實;
(二)通過詢問證人核實;
(三)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相關情況或者核實、收集相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四)通過現場勘驗核實;
(五)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鑒定、檢驗檢測、翻譯。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進行核實,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辦證規則的規定。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核實的,應當由二人進行,但核實、收集書證的除外。特殊情況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實的,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
第二十九條
採用詢問方式向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證人了解、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的,應當告知被詢問人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詢問的內容應當製作筆錄。
詢問筆錄應當載明:詢問日期、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詢問事由,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內容、詢問談話內容等。
詢問筆錄應當交由被詢問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捺指印。筆錄中修改處應當由被詢問人蓋章或者捺指印認可。
第三十條
在向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核實或者收集有關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時,需要摘抄、復印(復制)有關資料、證明原件、檔案材料或者對實物證據照相並作文字描述記載的,摘抄、復印(復制)的材料或者物證照片及文字描述記載應當與原件或者物證相符,並由資料、原件、物證所有人或者檔案保管人對摘抄、復印(復制)的材料或者物證照片及文字描述記載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一條
採用現場勘驗方式核實公證事項及其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製作勘驗筆錄,由核實人員及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根據需要,可以採用繪圖、照相、錄像或者錄音等方式對勘驗情況或者實物證據予以記載。
第三十二條
需要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對申請公證的文書或者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進行鑒定、檢驗檢測、翻譯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由其委託辦理,或者徵得當事人的同意代為辦理。鑒定意見、檢驗檢測結論、翻譯材料,應當由相關專業機構及承辦鑒定、檢驗檢測、翻譯的人員蓋章和簽名。
委託鑒定、檢驗檢測、翻譯所需的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條
公證機構委託異地公證機構核實公證事項及其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出具委託核實函,對需要核實的事項及內容提出明確的要求。受委託的公證機構收到委託函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核實。因故不能完成或者無法核實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核實的公證機構。
第三十四條
公證機構在審查中,認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備、表達不準確的,應當指導當事人補正或者修改。當事人拒絕補正、修改的,應當在工作記錄中註明。
應當事人的請求,公證機構可以代為起草、修改申請公證的文書。
『肆』 那為什麼我昨天拿協議書去公證要拿出房產證才予以公證
沒有房產證就沒法證明房子再賣方名下,賣方雖然提供了房屋所有權證明,但是不動產所有權還是以登記為準的。公證員的做法是正確的,也是為了保障你的權益。
『伍』 夫妻雙方的房產歸屬私下協議書可以去公證嗎
1、完全可以。不過公證不是必須的,即便不公證,該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系雙方真實版意思權的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該財產協議仍然合法有效,對雙方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
2、婚姻法19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及婚前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法律規定,並未以必須經過公證作為認定其合法有效的前提條件。因此,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或財產歸屬達成一致意見,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即便不經過公證,仍然合法有效。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55條、57條、58條、59條、60條
『陸』 房屋產權協議書可以直接到公證處公證嗎
可以,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或轉讓協議都可以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但最好去先去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這都是一種自我保護的形式。
『柒』 房子只有購房合同,可以公證嗎
只具有購房合同,可以加進行房產公證
房產公證提供材料
一、出售方
1、企業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
2、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證
3、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及買賣房屋合同文本
二、購買方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法人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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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公證流程
1、當事人准備材料,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應攜帶身份證明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協議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後,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二、房產公證注意事項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序事宜
『捌』 夫妻協議書該到哪裡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有兩種: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和婚後財產約定協議。一般來講,婚前財產協議是對男女婚姻登記前各自所有物品、存款、債務等做劃分及約定。婚後財產協議是對結婚登記後,夫妻各自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贈與、繼承等有關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做出劃分、約定。雖然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公證分兩種:一種是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另一種是對婚後財產協議做公證,兩種都既可以在婚前辦理,也可在婚後辦理。辦理公證時,需提交財產約定協議,協議中應寫明以下事項:當事人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現有財產
關於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草稿)
為了規范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辦證程序,保證辦證質量,維護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就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一、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夫妻之間或未婚夫與未婚妻之間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和所得財產、財產權利以及債務歸屬事宜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它包括婚前和婚後財產約協議定公證兩種情況。【說明】本條是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概念的定義。公證實踐中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說法,實質上,
關於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草稿)
為了規范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辦證程序,保證辦證質量,維護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就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一、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夫妻之間或未婚夫與未婚妻之間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和所得財產、財產權利以及債務歸屬事宜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它包括婚前和婚後財產約協議定公證兩種情況。【說明】本條是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概念的定義。公證實踐中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說法,實質上,
夫妻財產(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內容
夫妻財產(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未婚妻)雙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的證明活動。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未婚妻在婚前申辦,稱婚前財產約定公證;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辦,稱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已婚者須提交結婚證書;3、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書;4、有關財產的產權證明。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2、現有夫
夫妻財產(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內容
夫妻財產(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未婚妻)雙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的證明活動。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未婚妻在婚前申辦,稱婚前財產約定公證;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辦,稱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已婚者須提交結婚證書;3、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書;4、有關財產的產權證明。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2、現有夫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欲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機關管轄。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應當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在房產的房產證;(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應當包括以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欲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機關管轄。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應當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在房產的房產證;(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應當包括以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欲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機關管轄。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應當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在房產的房產證;(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應當包括以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欲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機關管轄。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應當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在房產的房產證;(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等。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應當包括以
『玖』 房屋產權協議書可以直接到公證處公證嗎
一、房產公證的定義: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房產公證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房產公證所需材料
1、申請雙方權益相關人的身份證明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房屋產權證(如未取得房產證,提供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
3、要求公證的協議書或合同;
4、公證人員認為必須的其它材料。
(二)提出公證申請
1、提交上述材料後,申請雙方權益相關人親自到公證處填寫公證申請表,提出公證申請
資料審查;
2、公證人員核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並就協議或合同的內容詢問當事人若干問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誠實作答,並在公證談話筆錄上簽字確認。(主要就是問對相關條款、內容是否清楚明白,協議的簽訂過程是否存在欺騙、誤導、強迫,並告知當事人協議簽訂後的法律效力及後果);
3、在公證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協議或合同簽字,公證完成。
三、進行房產公證的注意事項
1、房產公證必須本人親自到場,委託他人代辦將不被受理;
2、在准備材料時,協議書或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簽字和日期留空,在公證人員審查和修改後,再行簽字;
3、當個人權益受到損害時,積極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