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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離婚房產拍賣

發布時間:2020-12-31 05:11:13

㈠ 夫妻離婚後判決的唯一住房,法院能強制拍賣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內確定的義務,人民法容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㈡ 離婚法院可以強制拍賣房產

離婚時,如果雙方都不願意持有共同房產,可以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賣掉,所內得房款雙容方均分。萬不得已是不鼓勵由法院拍賣的,因為拍賣有費用,而且價格也會偏低。
1 首先會讓雙方進行協商。
2 協商不成功的讓雙方叫價拍賣。獲得房產的一方,補償另一方50%的錢;
3 都不要的,進行對外拍賣,每人拿50%的錢。

㈢ 夫妻只有一套房子,離婚時法院可不可以執行拍賣

如果該房是對方唯一的住房,不可以強制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專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屬、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㈣ 法院強制執行要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拍賣需要多久有結果

只要是婚後購買的房產,不管實際誰出的錢,或者收據寫誰的,都是共同財產,離婚時都應當平均分割。
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判決離婚並分割財產。到時候由不得男方不同意。至於房子上面已經說了,只要婚後買的,就是共同財產,不需要女方提出證據,只要證明是婚後購買的就行,這個應該很簡單。如果判決一旦下達,男方不執行判決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需要提醒一點,離婚起訴,如果沒有原則性問題的(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一般第一次起訴不會判決離婚。不過可以隔半年再次起訴,一般能判離。至於你說的冷暴力,性質不好定義,也很難舉出證據,一般很難考慮這一情節。
所謂夫妻共同房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即從男女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夫妻共同房產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一)婚後以雙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財產購買所得的房產;(二)婚後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三) 個人婚前房產轉變為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例如,對於婚前個人房產,無論婚前或婚後,只要做個財產公證,公證為雙方共同財產,那麼該房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將婚前個人房產,在房屋產權登記時把夫妻雙方都登記為產權人,就等同於約定,房子轉變為共同財產。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則是,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顧、保護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具體有如下規定: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廢除了之前的規定。不少人不知道這一新規定,以為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定年限後可以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錯誤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應當平等分割,也就是一人一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只要是婚後購買的房產,不管實際誰出的錢,或者收據寫誰的,都是共同財產,離婚時都應當平均分割。
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判決離婚並分割財產。到時候由不得男方不同意。至於房子上面已經說了,只要婚後買的,就是共同財產,不需要女方提出證據,只要證明是婚後購買的就行,這個應該很簡單。如果判決一旦下達,男方不執行判決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需要提醒一點,離婚起訴,如果沒有原則性問題的(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一般第一次起訴不會判決離婚。不過可以隔半年再次起訴,一般能判離。至於你說的冷暴力,性質不好定義,也很難舉出證據,一般很難考慮這一情節。
所謂夫妻共同房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即從男女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夫妻共同房產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一)婚後以雙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財產購買所得的房產;(二)婚後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三) 個人婚前房產轉變為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例如,對於婚前個人房產,無論婚前或婚後,只要做個財產公證,公證為雙方共同財產,那麼該房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將婚前個人房產,在房屋產權登記時把夫妻雙方都登記為產權人,就等同於約定,房子轉變為共同財產。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則是,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顧、保護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具體有如下規定: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廢除了之前的規定。不少人不知道這一新規定,以為婚前個人財產經過一定年限後可以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錯誤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應當平等分割,也就是一人一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㈤ 離婚後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能否拍賣

按相關規定,如果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也是可以拍賣的。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准確定。
第五條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准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准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確定。
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被執行人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㈥ 夫妻離婚後判決的唯一住房,法院能強制拍賣嗎

進行財產分割後,一方沒有拿出對應金錢數額,法院有權拍賣

㈦ 只有購房合同的房屋離婚法院能拍賣嗎

不管有沒有產權,法院都不會替當事人來拍賣的!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專得所有權,或者屬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法條鏈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1、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㈧ 離婚了 法院能拍賣唯一住房嗎

現行法律抄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即使是唯一的房產,也是可以執行拍賣的。

法條鏈接:《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㈨ 離婚後一方欠信用卡的錢,數額巨大,法院要拍賣離婚前共同的房產。拍賣的錢怎麼分

離婚時,婚姻期間共同的房產,應該過戶到某人名下,即另一人排除版出房產所有人。
這樣,即使權另一方透支了信用卡,銀行自然不可能再追訴到這個房產。

如果當時遺漏了這個房產,那麼在離婚協議中應該對這種婚姻期間的「大件」有所約定。按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趕緊進行補辦。
同時向信用卡的銀行、強制凍結該房產的機構提交該離婚協議書的復印件,同時准備好原件以備對方查詢。
保護好房產證原件,盡量不要被這些機構扣押了。扣押再解凍、手續肯定會很麻煩。

如果離婚協議書中都沒有這個房產做出約定,那建議你還是去咨詢專業人士(律師)吧,如果進入法院的流程,最終還是要找律師的。

㈩ 如果法院判決離婚,夫妻共有房產法院是否可以強制拍賣

按實際情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向外形成的債務,另一方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由於房產是共同財產,法院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按法律規定將房產拍賣來償還債務。另外,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方有債務,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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