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買了房子70年後怎麼辦
房屋產權是一種物權,根據物權法規定,這是一種永恆的權利,並不存在過期之說回。我們平常所謂的答70年產權並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佔用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我們城市裡的房子所佔用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只是國家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將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了開發商,開發商則需要向國家交一筆土地出讓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長使用年限為70年,70年產權便是從這里來的。剛才我們說了,房子的產權是物權,是永久的權利,而土地則是使用權,只有70年的權利,那問題就來了,70年之後怎麼辦?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國家尚沒有作出明確的法令,有種說法是到期後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但沒有具體補交辦法以及規定。最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們還有很長的時間來考慮這個問題,因此大家不必過於擔心。
『貳』 買的房子只有70年使用權 70年以後怎麼辦
70年的產許可權制主要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以延長土地使用期限。
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房主只是租用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土地使用權並不是說業主從拿到了產權證書算起的,也不是從簽署購房合同的時候算起。按照規定,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從開發商拿地時間的那天算起的。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情況:
①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②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中國房產70年後怎麼辦擴展閱讀: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叄』 中國的土地產權70年後怎麼辦
在中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築物仍然屬於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保護私有財產產權的法律法規日益明晰,70年後的產權問題有望逐步破解。就目前法律政策框架之內,專家提出了三大設想。 --重簽合同,續繳出讓金。
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國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產權人可以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這一做法的最大障礙是:屆時小區業主們作為分散的個體,很可能無法在怎樣和繳納多少土地出讓金方面達成共識。
正如目前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之間的矛盾頻頻暴露一樣,屆時,國家、小區業主集體和業主個人之間如何謀求利益的最大平衡點,成為這一做法能否實施的關鍵。同時,這筆土地使用金具體數額多少,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願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願繳納,法律是否允許強行拆遷該業主的房屋,都是個未知數。 --房隨地走,國家補償。
由於國家的土地所有權除了集體所有的以外,都是國家享有所有權,所謂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權。期滿以後,國家有權收回土地,而房屋產權是沒有期限的,這里就存在著國家土地所有權與個人房屋所有權之間的矛盾。
具體的解決可以是,國家將土地使用權收回,房隨地走,個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償。但這一設想不得不面對的尷尬問題是:房屋拆遷諸多矛盾又浮出水面、《物權法》確定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城市的發展也肯定不能繼續採取簡單的「國家補償--個人拆遷」的形式。
因而必須找到國家和業主「共贏」的方式。 --政策持續調整,法規適時完善。眾多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目前國家政策及土地管理條例實施不久,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問題給購房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和現實個案還比較鮮見。無論是購房者還是整個房地產業,都沒有意識到產權期限潛在的危機。目前左右房地產價格的主導因素還是以市場為主,不過,國家政策的持續調整和法規適時完善,將進一步推動全社會對房屋產權及其價值的理解,購房者也將更加理性。
『肆』 為什麼房子產權70年,70年後怎麼辦
房屋的產權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就是房屋的各項權益。
房屋產權是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的,房屋所有權的期限規定是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規定為有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需要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那麼,為什麼房子產權只有70年?
什麼是房屋產權?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人們必然會多多少少涉及產權問題。人們常說的「大產權」和「小產權」,房屋產權是指對房屋行使佔有、實用、處分、收益的權利,即擁有權。房屋產權其實是沒有大小之分的,所謂的「大產權」和「小產權」只實有些人通俗的叫法,是房地產業內從業人員之間約定俗成的一種稱呼。
房屋是屬於不動產與其他商品的交易還是有所不同,國家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買方買了房子後是否一定能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關鍵在於開發商能否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該過程也被稱做產權的「初始登記」,由開發商負責辦理。
為什麼房子產權只有70年?
按法律規定,商品買入後就擁有永久權。但是,房屋卻有些不同。消費者購入房產後,對房屋實際上是擁有永久產權的,但是土地使用權卻只有70年,所以才導致房產實際產權也只有70年。
土地實際上是屬於國有,所以才會有70年限制這一說法。盡管如此,70年的限制也並非令人難以接受,畢竟政府的政策是以人民群眾的利益為基本。
房屋70年產權是從開發商辦理土地使用證的時候算起的,而且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所謂所有權,一般就是房屋什麼時候都是你的,而土地使用證,換個簡單的說法就是房屋是國家租給你的 只不過你一次交了70年的租金罷了。
房屋70年產權是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其他住宅也有不同年限。房屋使用年限分兩個概念:一個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個是土地使用年限。
關於房子的幾點產權問題和為什麼政府房子產權年限只有70年而不是永久性的,都在這篇文章中提到了。想要了解這方面知識的就可以看看這篇文章,或許可以給你帶來些幫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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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房屋產權年限滿70年後 我們房屋怎麼辦
房屋產權是一種物權,根據物權法規定,這是一種永恆的權利,並不存在過期之說。我們平常所謂的70年產權並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佔用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我們城市裡的房子所佔用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只是國家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將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了開發商,開發商則需要向國家交一筆土地出讓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長使用年限為70年,70年產權便是從這里來的。剛才我們說了,房子的產權是物權,是永久的權利,而土地則是使用權,只有70年的權利,那問題就來了,70年之後怎麼辦?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國家尚沒有作出明確的法令,有種說法是到期後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但沒有具體補交辦法以及規定。最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們還有很長的時間來考慮這個問題,因此大家不必過於擔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陸』 我的房產證是70年,70年以後怎麼辦難道我辛苦買的房子就不屬於我了嗎
不是,70年後房子還是自己的,土地是國家的。
70年產權是經過多方論證過的。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
相關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6)中國房產70年後怎麼辦擴展閱讀
1、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就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住宅樓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2、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
3、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4、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柒』 中國買房子70年以後具體怎麼處理
眾所周知,中國人的房權證里包含國有土地使用權,而且老百姓的使用許可權最高只有70年。70年的使用期限到期怎麼辦?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2008年國土資源部內部曾起草了《土地管理法》的「草案」,明確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到期之後自動無償續期。然而,最近一份名為《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文件,開始在全國國土廳局系統「徵求意見」,最受人關注的70年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一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就將「無償」兩個字拋進了爪哇國里。也就是說,按照字面意思解讀,70年期後,可能無償續期,也可能有償續期,一切都將依據政府的具體規定。可是,一貫熟悉本國政府尾巴的老百姓都明白,政府最渴望收錢,刪除「無償」二字就是要為收錢打通道路。
具體收多少呢?據熟悉內幕的人士透露,北京住宅用地將按1300元/平方米價格續期。如果考慮到北京市的住房價格每平方米超過一萬元,這樣的有償續期將使老百姓再掏原住房款的10%以上,也就意味著政府將老百姓的房子打一折再次賣給老百姓。打一折雖然夠便宜的了,可那是老百姓自己的房子啊,怎麼老百姓還要再買一次呢?這個道理到哪裡去講呢?恐怕也沒地方可講了!君不見兩會期間,有記者向某省政協主席提問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問題時,該官僚居然大聲疾呼,「如果要公布官員財產,為什麼不公布老百姓財產?」就是這樣的國度,就是這樣的官僚,你能期望他們什麼呢?執政者不僅拒不接受監督,而且為所欲為地將手伸進老百姓的口袋裡亂掏,百草止水不僅悲嘆,這就是我那可愛的祖國嗎?
其實,早在這項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之前,深圳2001年就出現過土地使用權續期的事例,當時的「有償」費用是按照補交公告基準地價35%來計算的。山東青島相關部門也早制定了臨時解決方案,一個100平方米的住房續期的話,約需要6萬元費用。可見,地方政府普遍希望有償續約,就像他們普遍抵制房價下跌一樣,因為這事關地方上的錢袋子。只要政府錢袋子滿滿的,所有官員吃喝拉撒就都有了,可供腐敗和貪污的錢財也就源源不斷了。至於老百姓能不能住得起房子,能不能生活更上層樓,就不在這些公僕們的考量之內了。有人說,明明去年的《土地管理法》「草案」中明確說「無償」了,為何又屈從地方政府和官員們的壓力傾向於有償了?難道中央還要聽地方的?是的,中國的這種體制,每個中央的官員都是從地方爬上來的,而且每人身上都纏繞著層層疊疊的地方關系網,所以他們制定法規政策時就不能不考慮地方部門的意見。就拿財產申報法來說,八十年代就醞釀立法,可由於地方官員們普遍抵制,拖了近三十年也沒有通過。據說前任中紀委書記曾想在某沿海大都市搞試點,結果眾高官以集體撂挑子相要挾,沒辦法就只能在新疆先撿個旮旯將就著試一下。
現在的問題是,為什麼會有70年的期限?原來當初就受限於土地國有化。因為土地都是國家的,你在土地上建房子不僅要得到國家的許可,還要繳納土地使用權費。但是,又不要老百姓年年繳納,而是一次性交上近70年的。也就是說,你從開發商那兒買的僅是一堆磚和混凝土,土地還是國家的,等到土地使用期一到,等待你的就是兩種選擇,第一帶著你買的磚和混凝土走人,第二繼續繳納土地使用費。帶著你買的磚和混凝土走人很難辦,因為你根本就找不到地方放,要知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中國大陸的土地都是政府的,隨處都要收費。況且即便能找到地方存放你買的磚和混凝土,你也不能把你的那一部分從大樓里挖出來,那樣你將因為危及到整個大樓的安全而犯破壞公共建築罪。既搬不走,也沒地方放,怎麼辦?就只能交錢續約。如果沒有錢咋辦?好辦,房權證過期,就意味著你已經失去了房屋的產權,政府將有權依法沒收拍賣。至於你到什麼地方去住,那些公僕們才不管呢,他們最關心的是他們的錢袋子,不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
嗚呼,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一切國有的財產也都屬於人民,因為這是人民的國家。然而,土地是國有的也是人民的,人民以舉世最貴的價格掏錢買了房子,卻不享有建設用地的永久使用權,這是為什麼?不僅無法永久使用,而且使用期最多70年,到期之後將按照購房款的折扣續費,相當於讓人民自己掏錢購買自己的舊房,這就是中國,舉世無雙的中國!百草止水不禁懷疑,難道在住房方面,我們連吃不上飯的朝鮮都不如?孔子說過,「苛政猛於虎」。老毛說過,「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難道貪婪成性的官員們非要逼迫老百姓怒發沖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