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訴繼承房產應去哪個法院,起訴繼承房產的程序是什麼
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程序就是你直接去法院立案,然後准備證據等材料等待法院叫你開庭就好。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周詳的法律意見。
2. 繼承房產的法律程序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析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 遺產繼承如何走法律程序
一、房產繼承
1、繼承公證
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表格可在公證處網站下載,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
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並提供相應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
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申請免稅
根據財稅[2009]78號、財稅[2009]111號的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免徵營業稅和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的規定,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申請免稅需到深圳市地稅局,具體需要攜帶的資料:
(1)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
(2)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書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
(3)房地產證(若房產證在銀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產證復印件需有銀行蓋公章及與原件一致的章經辦人簽章)
(4)繼承權公證書(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須提供境外公證書和境內公證書)
(5)如果繼承人未滿18周歲需提供監護權公證書
3、登記過戶
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的登記過戶,需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身份復印件;
(2)房地產證;
(3)繼承權公證書;
(4)深圳市地稅局的減免稅批復
(3)房產繼承如何走法院程序擴展閱讀
遺產繼承開始起算時間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更進一步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
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人,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正確認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1.它是遺囑和遺贈生效的時間。
2.它是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實際內容的時間。
3.它是分割遺產和放棄繼承權效力應溯及到的時間。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繼承權轉化為現實繼承權的時間。
5.它是確定繼承人范圍的時間。
6.它是20年最長權利保護期的起算時間,因繼承發生的民事糾紛,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4. 法院如何解決房產繼承
因您說的情況不很詳細,提供一個經典案例供您參考下:
案情簡介
蔣先生的父親去世後,蔣先生的母親購買了深圳某小區一套房屋,並立下遺囑到公證處公證,確定該房屋由蔣先生繼承。2006年,蔣先生的母親與沈先生再婚,婚後雙方居住在該房屋。2012年,蔣先生的母親因病去世。蔣先生要求沈先生搬離該房產,沈先生同意搬離但稱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要分到相應的分額才同意搬離。蔣先生不同意,稱該房產是自己一人所有,拒絕了沈先生的要求,雙方協商不成,沈先生遂繼續在該房屋居住。2013年,蔣先生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了中國婚姻家庭金牌律師團隊,團隊資深婚姻律師胡珺經過分析後,認為該房產應當屬於蔣先生所有,故代理蔣先生向深圳市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深圳市某小區x號樓xx號房屋歸蔣先生所有。
律師分析
中國婚姻家庭金牌律師團隊資深婚姻律師胡珺認為,首先,此房產是蔣先生母親在於沈先生結婚之前購買,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該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屬於蔣先生母親個人的財產,沈先生無權要求分割。
其次,該房產作為蔣先生母親個人的財產,在蔣先生母親去世之後,應當作為蔣先生母親的遺產,由他的繼承人來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可知,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此案中,蔣先生母親在與沈先生結婚前就已經做出了遺囑,並辦理了公證,該遺囑合法有效,自然應當按照遺囑來辦理繼承事宜,所以沈先生無權繼承該房屋。
綜上,無論從《婚姻法》還是《繼承法》角度分析,沈先生對該房產均無權要求分割,故法院應當支持蔣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位於深圳市某小區X號樓XXX號房屋歸蔣先生所有。
相關法條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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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繼承房產過戶走法律程序怎麼辦
第一:繼承手續程序
1.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2.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第二:辦理繼承公證所需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3.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
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4.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
5.公證費:一半繼承1%;全部繼承2%。
第三:轉移登記需提交資料
1.房屋權屬轉移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繼承權公證書(有遺囑公證書的仍需到原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5.房屋所有權證配圖。
第四:稅費項目
登記費、交易手續費、配圖費、權證印花稅,具體咨詢交易中心辦理人員。
6. 房產繼承走法律程序要什麼順序啊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
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7. 房屋繼承能走法院怎麼辦理
辦理繼承,如果繼承人對於繼承有異議,可以在繼承發生兩年內,在本地法院依法起訴維權。
是起訴其他繼承人。
需要身份證,戶口本,和死者親屬關系證明,在本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