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期限!!!!
如果是民事案件的話,一般是不得超過一年。但是法律同時規定了在凍結期限屆滿之前,可以辦理續行凍結。因此,法院認為有需要的,估計一直凍結到法院結案。
2. 如何查詢一項房產是否被查封
查詢一項房產是否被查封有二種方法:
1、向承辦法官了解是否已經將該房產查封。
2,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查詢該房屋是否已經被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2)查封房產期限哪裡查擴展閱讀:
十五、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十六、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和所附的裁定書辦理預查封登記。土地、房屋權屬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預查封轉為正式查封後,查封期限從預查封之日起開始計算。
3. 法院查封房產的期限
法院查封房產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4. 執行查封房產期限是多久
查封一般最長時間是兩年,你要向法院了解查封的時間,到期前一個月可以要求續封,續查封最長一年。一般執行拍賣房屋的,時間較長,一年左右能執行下來就不錯。
5. 檢察機關查封房產期限
檢察院有權查封犯罪嫌疑人的不動產。
相關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或者犯罪情節
輕重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查封或者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6. 房子查封有期限嗎
房子查封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有具體規定。被查封的房產到期,如果查封機關沒有處置(執行),也沒有進行延期查封,查封即為解除。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6)查封房產期限哪裡查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4、債務已經清償的;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7. 查封房產期限為一年的,是在什麼情況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2、最高人民法院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發前已經進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計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法院拍賣房產的流程如下:
1、首先是委託辦理,法院房產拍賣不是房屋的產權人直接進行房產交易,而是由拍賣行進行委託拍賣,拍賣也要簽署委託拍賣合同,有委託書才能進行房產交易,這是委託交易必須有的書面文件。
2、其次就是拍賣行要對房產交易開始進行准備工作,第一步要對拍賣的房產價值進行評估,這樣才能定出拍賣的低價,拍賣的低價不可以過高也不能過低,既要保證房屋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也要保證購買者的利益。第二步就是確定拍賣的日期和拍賣的公告。
3、再有就是對購房人的購買資格和購買條件進行審核,購買房屋的人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和競買的保證金,競買保證金就像是商品房認購書裡面交付的保證金是一樣的,交易成功就劃入房款,交易失敗就退還給購房的人。
4、最後就是進行房產的拍賣競買程序了,一旦房屋競買成功,當即就繳納拍賣的房款,然後由拍賣行給予拍賣房產產權轉移證明就可以了。
案例:
案情回放
霍某、戴某於2013年5月分別與某中介公司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約定由該中介公司為霍某購買戴某位於石景山區永樂小區的一處房屋提供居間服務。霍某與戴某就涉訴房屋簽訂了《北京市房屋存量買賣合同》及房屋買賣補充協議,霍某於當日向戴某支付定金。
但合同簽訂後,戴某遲遲未辦理涉訴房屋的解抵押手續。同年7月,霍某、戴某及中介公司三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就涉訴房屋的解抵押期限及交付期限進行了約定。後霍某得知涉訴房屋在買賣合同簽署之前已被法院查封,房屋買賣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以居間服務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
以案釋法
如果霍某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戴某,由於戴某的房屋被查封無法過戶,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根據擔保法第8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之規定,戴某應該雙倍返還購房定金。
如果以居間服務合同糾紛為由起訴中介公司,則中介公司是否有責任賠償霍某購房損失,並不能只看雙方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條款。合同法第424條明確規定,居間人具有如實報告的法定義務。在房地產居間過程中,如實報告的前提是居間人對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的徹底了解和知悉,這也是居間人有效促成交易的保證。
此外,合同法相關條款亦明確了當事人的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因此,居間人除履行如實報告義務外,還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公序良俗等,負有勤勉盡責、忠實、專業等義務,對委託人提供的各種資料作必要的專業審查,以確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
房地產中介公司應當本著對客戶負責、對企業商譽負責的態度,審慎地核實涉訴房屋的產權資料等與交易有關的情況,但該公司未對涉訴房屋的相關產權情況及時查詢、核實,應屬其未能全面、恰當地履行居間服務義務,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8. 關於查封房產期限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出過文,關於執行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於房產的查封期限是2年,車輛的查封期限是1年,銀行帳戶的查封期限是6個月。除了銀行的查封期限過期後,取款、存款不受限制外,車輛、房產的查封如果轉讓,車輛管理所和房產登記中心都要求你先辦理該房產的解封,原查封法院出具解封文件後才可以過戶。這種查封是指查封登記,不影響佔有和使用。
9. 查封房產的期限
最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10. 申請執行房屋查封一般期限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規定,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版人民共權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其中: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第五百五十二條 本解釋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