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抵押的房子其它債權人是否可以拍賣
有抵押權的房產在其他債權人通過訴訟追償債務過程中,只要持有生效的法院判決,是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處置變現用以清償債務的。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擁有優先受償權,但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抵押物被別的債權人先查封了,由於先查封的法院獲得了處置抵押物的權利,如果先查封的法院拖延處置抵押物,會導致抵押權人的債權遲遲實現不了,這個問題在實踐中很突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4月14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可以說,這個問題在制度層面已經解決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2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法釋〔2016〕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已於2015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解決法院首封處分權與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債權沖突問題的請示》(閩高法〔2015〕26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產。
㈡ 房子有抵押被法院拍賣
結合拍賣手續、房屋手續、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如果是法院拍賣的買受人,可以憑版藉手續等法院用拍賣收入先行權解除抵押後辦理過戶手續。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㈢ 我想買套法院拍賣的房子,可房子設有抵押,我該怎麼辦
可以買,只要法院出手續即可。
不同權屬狀況拍賣標的的審查與前期處理:
(1)拍賣標的房地產是否有重復查封。
(2)產權人為國有單位和集體單位時,房地產拍賣需要取得上級部門的許可意見。
(3)如果拍賣標的發生用途轉換,如產權證為住宅用途,拍賣按照實際商業用途拍賣時,為了保證拍賣成交後進行產權變更過戶,補辦規定的用途手續,必須進一步收集取證原始產權證辦理過程的相關文件,如房屋平面圖、地籍圖、規劃設計批文等。
(4)有共有人的房地產拍賣,須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轉讓意見。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5)有租賃登記的房地產拍賣,須將拍賣行為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6)分層、分套的房屋拍賣,買受人按分攤的建築面積取得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
(7)房屋的附屬設施、公共部位、公用設備與房屋同時拍賣轉讓,應在公告中說明,並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8)建築設計為成套的房屋,一般不得分割拍賣。
(3)房產有抵押怎麼拍賣擴展閱讀:
房地產拍賣的委託一般需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文件:
1、房地產拍賣標的的產權證;
2、產權人身份證明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託書;
4、對拍賣房地產有處分權的證明文件;
5、產權證上標明是共有的,需出具共有證書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經過公證的委託書;
6、拍賣房地產的詳細資料,包括權屬、位置、數量、面積、性質、使用年限和當前使用情況、地圖等;
7、其他有關證明資料或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至於私產,如果拍賣委託人是受託人,要出示房地產的權利人出具的經過公證的委託文件
㈣ 從法院拍賣的房房屋有抵押怎麼操作
1、結合拍賣手續、房屋手續、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如果是法院拍賣的買受人,可以憑藉手續等法院用拍賣收入先行解除抵押後辦理過戶手續。
2、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但應該先在拍賣或變現款中先行支付銀行的債權,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成交後法院會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塗銷抵押的。
3、【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購買法院拍賣房屋注意事項
1、法院拍賣房屋前,會在法院網站上載明具體拍賣房屋信息(房屋坐落、面積、房屋評估價、拍賣時間、拍賣會的地址,預交保證金金額、拍賣公司聯系方式等等),事先了解好具體情況,做好功課,甚至有必要再去交易中心調取一下房產登記簿信息,因為有些拍賣房屋未必有產權證。
2、競拍者對於預交的保證金(不低於評估價5%),如果一旦拍下來,但是最終又反悔的,那麼對不起,該筆保證金拿不回來了。
3、需要看清楚法院公告中拍賣成功之後房屋交易產生的稅費是否都由購房者承擔,如果確實如此,那麼這筆費用又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4、需要看清楚法院公告中對於原房東拖欠的物業費、水電煤、有線電視、網路等一切費用是否全由購房者承擔。
㈤ 司法拍賣房產 有抵押
房產有抵押,可以通過拍賣得到清償,抵押權歸於消滅,購買沒有問題。
一、人民法院組織的房產拍賣,是依法組織的正規的拍賣;
二、房產上設定的抵押權,也只有在拍賣後才能得到清償。
拍賣競價,由出價高者得,低於拍賣保護價的,只能流拍,這也是對抵押權實現的保護;通過拍賣,房子賣出去了,所得的房款,應當優先清償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即使原來的(銀行)抵押權歸於消滅,房子也就沒有了抵押;即使抵押權不能得到全部的清償,也與後來的購房人毫無關系,仍然由原來的債務人繼續清償。
㈥ 已抵押的房產,法院有權力進行拍賣嗎
of course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提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有案例的: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9674
㈦ 有抵押貸款的房子法院可以拍賣嗎
抵押貸款的房屋抵押人長期不還款,法院是可以拍賣房產的。
競拍流程如下:
1、競買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保證金;
2、競買人憑銀行進賬單及人民法院財務收款憑證到拍賣機構辦理競買手續;交納保證金人數不足兩人的,不得舉行拍賣會;拍賣成交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在三個工作日內退還;
3、拍賣成交後,拍賣機構製作拍賣成交確認書及拍賣報告。拍賣成交確認書對付款時間、拍賣財產的交付等嚴格按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執行。拍賣報告應包括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競買情況、拍賣結果、成交確認、拍賣筆錄等詳細情況及相關副本。
4、拍賣機構應在拍賣成交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對外委託管理部門移交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報告及相關材料,對外委託管理部門在接到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報告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報告及相關材料移送業務部門。
5、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將價款全部匯入指定的賬戶。
6、支付拍賣機構傭金。傭金包括了工作人員前期調查、尋求客戶、組織拍賣等發生的實際費用,拍賣機構不再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7、買受人全額交付價款後,業務部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製作出裁定書,送達買受人,並在裁定書送達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拍賣財產的交割手續。
㈧ 法院強制拍賣,買回的房屋有抵押,怎麼辦
市民劉某從報紙刊登的拍賣公告得知,拍賣行受法院委託,公開拍賣被執行人王某在某小區的商品房一套,建築面積約207平方米,拍賣參考價50萬元,劉某去看房後,覺得劃算。他交了保證金10萬元參與競買,最終以80萬元拍得,與拍賣行簽定了成交確認書,並按確認書付清了全部房款,又另按成交價5%支付了拍賣傭金,拍賣行向他交了房屋鎖匙。但當他手持有關資料向房管部門申辦產權過戶時,房管部門說該房原有抵押登記,尚未塗銷,不能過戶。原來該房原業主王某是按揭購房的,房子抵押給銀行,期限30年,尚未到期。王某非因不供樓被銀行起訴,而是因欠他人款項成為被告,被法院判決執行其名下房子。劉某找拍賣行、法院、房管局、銀行,要求過戶。法院說,你拍買所得房屋產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房管部門拒不辦理過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劉某隻好提起行政訴訟。房管部門答辯稱,該套房屋設有抵押,抵押權人為銀行,銀行有他項權證書,抵押未注銷,他項權證書未收回,不能過戶。第三人銀行答辯稱,銀行是抵押權人,已作抵押登記,抵押權是擔保物權,受法律保護,房管部門不予過戶是正確的。 這應怎麼看?法律並無規定設有抵押的不動產不得轉讓。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原效力。同時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可見,在抵押權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原產權人(即抵押人)已設定抵押的財產,法律並不禁止。因此,房管部門拒不為劉某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理由不成立。如法院裁決文書中不註明塗銷原有抵押登記,則房管部門應保留原抵押登記,但仍應給予辦理產權過戶,抵押義務由劉某承受。 但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應在抵押權人、質押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份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因此,王某的房子設定了抵押權給銀行,在執行時銀行應向法院申報,法院在實施查封時也應向房管部門了解房屋產權登記狀況包括抵押狀況,在實施拍賣時,拍賣得款應由銀行優先受償,如有餘額,方可用於清償申請人的債權。銀行獲得優先受償後,抵押權消滅,這樣,法院應在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中寫明塗銷原抵押,拍得人劉某獲得無任何負擔的房屋所有權。在目前法律狀態下,王某作為抵押人,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無權反對法院對該房子實施查封、拍賣等處分。法院的處分權是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