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情況下能凍結房產
什麼情況下能凍結房產:
個人房產屬於個人財產,但有些時候法院卻可以凍結房產。
一、 什麼是法院凍結房產?
法院凍結房產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財產保全程序。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做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做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
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二、 凍結房產需要哪些手續?
房產凍結要麼經所有權人同意做抵押,要麼立案後請法院查封。若是拆遷凍結,會有相關人員告訴你。所提的凍結可以向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使別人持法院的相關材料去相關部門辦理轉讓手續。
一般情況下,個人房產是不會凍結的,並且即使凍結了,還可以解除凍結。
2. 在法律上房屋叫查封呢還是凍結呢
查封:對涉案人員的財物或場所就地封存的強制措施。
凍結:為防止違法行為人轉移資金、抽逃資金而對涉案財產採取的限制其流動的一種強制措施。
你這房子在訴訟中叫訴訟保全,5萬元可以保全80平米的房子,最長兩年,就是限制你辦理過戶手續,要解封,可以提供擔保就可以解除。
可追問,望採納~
3. 凍結房產過戶有法可依么
有法可依
房產過戶手續:
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申請人身份證明;
房地產權利證書;
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
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
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規、規章及規
4. 執法隊凍結房產憑什麼法律法規凍結有時限嗎
要看是什麼部門的執法隊,如果是法院判決以後強制執行的,一般查封期限是一年
5. 法院判決書執行凍結房產是什麼意思
對於房產一般沒抄有凍結一說,應襲該是查封或者拍賣等。動產財產才是凍結的,凍結不代表必然的被執行,有可能是對方提出了保全請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因此,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凍結的效力消滅。但一般轉讓時房產局不會辦理手續,因為他們不懂該規定。
6. 什麼是法院凍結房產
是復民事訴訟程序中制的財產保全程序。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7. 房產凍結怎麼處理
房產被凍結了。是房子還有貸款。銀行是有他項權利的。房子的所有回人出了房主還答有銀行。唯一的辦法就是償還清楚貸款,才可以把這房子解壓出來 在做這房子的打算,否則無其它辦法。
該房子被凍結可能是因為出賣方與第三方發生糾紛,第三方通過法律途徑對該套房屋實施了保全措施。
因此,在出賣方與第三方糾紛解決前,一般不能解凍,除非出賣方或者你能夠用其他財產對出賣方與第三方的糾紛實施擔保。
8. 法院判決書執行凍結房產是什麼意思
對於房產一般來沒有凍結一說,源應該是查封或者拍賣等。動產財產才是凍結的,凍結不代表必然的被執行,有可能是對方提出了保全請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因此,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凍結的效力消滅。但一般轉讓時房產局不會辦理手續,因為他們不懂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