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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房產一套怎麼分

發布時間:2021-03-11 23:00:13

Ⅰ 一套房子離婚怎麼分

離婚時分割房子是最常見也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下面簡要分析下:
首先,分割的房產必須屬於夫妻共同房產,一方婚前的房產、一方父母贈送給子女並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為一方個人房產,則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房產進行分割;
其次,根據《婚姻法》第39條的規定,離婚時對共同房產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對協議不成的司法實踐中一般平均分割。但非過錯方可以主張房產份額上多分甚至要求過錯方不分。
最後,在具體分割方式上,在考慮子女和女方權益以及房屋居住、登記現狀基礎上,可以協議由一方補償房價款、也可以分割拍賣後的房價款、還可以分割房間。
特別提示是,雙方雖然可以協議贈與給共同的子女,但實踐中一般需要到子女成年才可以按贈與方式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一方存在私自轉讓的風險。

Ⅱ 離婚,一套房產怎麼分

關於這兩套房子,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嚴格意義上講是平均分配的。基本上是獲得房產專價值屬高的一方補償另一獲得房產價值低的一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財產沒有進行約定,應該按照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因此這兩套房產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對這兩套房產進行分割的時候,按照公平的原則進行分割。可以一人一套,由擁有價值較大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兩人都想要價值較大的房產,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進行競價,房產歸出價高的一方。另一方可以得到相應的貨幣補償。

Ⅲ 離婚房產怎麼分

離婚後婚前的房產怎麼分,具體有以下情形:

(一)房產登記為夫妻一方名下的

如果該婚前房產單純是一方購買,則屬於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另一方不能對其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不論婚姻延續時間多長,該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顧名思義,婚前房產若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不能分配的,也就不存在婚前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

如果另一方參與婚後還貸,則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當然,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二)產權證上能顯示出房產歸雙方所有的

這種情形下的房產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應根據婚姻法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進行分割。

(三)、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後才取得產權證的房屋,離婚後房產歸誰?

一般情況下,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此種情況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後,交易已經完成,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因此,即使未取得房產證,該房產也應認定為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房產歸購買房屋房所有。

(四)、一方婚前貸款購買,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產權登記在己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房子如何分割?

這種情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明確規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與首付房名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有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所以,此時登記的房產歸登記一方,共同還貸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婚前雙方出資購買,產權證之登記一方的,離婚房子如何分割?

此種情況下,最是麻煩,也最易產生普通公眾認為的不公。此種情況,離婚時登記方承認共同出資的,則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登記方不承認另一方有出資,且未登記方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事實或出資不是贈與的,則登記的房產屬於登記方,在離婚分割時,只對另一方給予補償即可。

(六)、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如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於登記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

(七)、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

此種情況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未登記一方可以請求分割此房產。

(八)、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毫無疑問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財產分割的原則並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Ⅳ 法院判決離婚房產一人一半怎麼分

可以對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然後由實際居住者支付對方一半的房款。
也可以將房屋和別人對換,一人一套。
或者你們協商解決,

Ⅳ 離婚夫妻共有財產如何分割一套房如何分割

隨著房價的居高不下,部分男女在結婚時的價值觀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婚姻法的出台,解決了部分不良的現狀,也增加了不少難題。不少朋友對新婚姻法的新規定並不是很清楚,經常會問新婚姻法中離婚夫妻共有財產如何分割?僅有一套房屋如何分割?
離婚夫妻共有財產如何分割?
1、根據以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分割是以離婚為目的的。不離婚的,不能分割夫妻財產。但是,由於婚外情的增加,一些有婚外情的人將夫妻財產贈送給心儀的第三者,嚴重損害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解決了這一難題,規定有以上行為的,可以起訴分割夫妻財產而不用離婚。
2、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時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離婚夫妻僅有一套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個房產各自主張所有權,但一方(或雙方)不同意競價,在此情形下,應由法院依職權委託評估,然後將訴爭議房產判歸一方所有,由取得房產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對價。法院應依職權委託評估,然後將訴爭議房產判歸一方所有。
以上就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離婚夫妻共有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僅有一套房屋如何分割的新規定,新的司法解釋褒貶不一,但是已經規定出來的,我們只能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分割財產。因此,為了避免出現吃虧的事情,還是要好好了解一下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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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法院判決離婚後,雙方財產怎麼分的

1、離婚可協議或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在戶口所在地做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可在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對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協議離婚由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到夫或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
3、無法協議離婚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如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情形的,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孩子未滿兩周歲時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周歲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周歲法院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有權探視並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標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無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據孩子實際支出、當地的生活水平及雙方經濟狀況綜合認定。
離婚時共有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但對女方和子女有照顧。
不存在或雙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情形的,離婚時互不賠償;否則,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
一方有經濟困難的,可在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
已登記並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一般不用退彩禮,但男方能證明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除外。

Ⅶ 我離婚家有一套房怎麼分

離婚房產怎麼分

一、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連毛毛都分不到。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比較復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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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六、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七、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Ⅷ 離婚房產怎麼分

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關於通常離婚問題的規定,供你參考借鑒:
1、關於離婚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2、關於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3、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關於離婚的程序、所需證件及費用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神馬都是浮雲,問問感情有木有,木有感情的人你傷不起!!!

Ⅸ 離婚一套房產怎麼分

只要能證明取得財產是在婚前,那就不算共有財產,不用平分。
看看下面的法律條文: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採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准。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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